以岭药业这事儿办得不厚道(图)

发表:2022-04-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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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22年4月20日讯】近段时间,莲花清瘟事件备受瞩目,其背后的以岭药业也引人关注。

综合来看,“莲花清瘟”到底有没有新冠预防和治疗的功效,似乎难有定论,但作为上市公司的以岭药业,对投资者,确实有不够地道的地方。

1 质疑,缺陷

据了解,莲花清瘟是以岭药业旗下独有的一款专利中成药,其主要成分包括“连翘,金银花,板蓝根等”。疫情之前,莲花清瘟主要用于治感冒抗流感;疫情爆发后,其新增了对新冠的常规治疗。

最近,关于莲花清瘟“是否被世卫组织推荐”到“是否具有新冠治疗功效”的诸多质疑将其背后的上市公司以岭药业股价拍到地板上。

截至目前,以岭药业股价较“出事”前大跌约24%,市值蒸发超160亿元。

股价之所以反应剧烈,一方面是因为其被广泛应用于抗疫一线,涉及面广泛,包括此前中国香港疫情和本次上海疫情中,莲花清瘟作为抗疫的“主力”药物被发放到公众手中。

另一方面,质疑声此起彼伏。比如“世卫组织推荐”一事,其实是一场由中国专家发起的旨在提出“鼓励各国考虑中国摸索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模式的建议”的报告。再比如,对莲花清瘟防御新冠和治疗新冠对的功效质疑,对于“预防功效”,多数专家均发声一致:“‘莲花清瘟’不是新冠预防药,提前口服不能预防新冠。”

近期受到广泛质疑的所谓新冠治疗药物“莲花清瘟”
近期受到广泛质疑的所谓新冠治疗药物“莲花清瘟”(网络图片)

而对于“治疗功效”,以岭药业与质疑者各陈其词。但莲花清瘟在药品有效性验证流程上确实存在一些“瑕疵”,目前莲花清瘟仅在体外细胞试验中证明了自身的抗新冠病毒作用,但体外有效距离临床有效还有一段距离。

再者,有关莲花清瘟联合常规药物治疗新冠肺炎的临床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其在常规治疗基础上证明莲花清瘟的药效,不能证明其单一药物治疗新冠的功效;二是这些临床研究依旧缺乏大样本随机双盲对照试验。

所以,目前莲花清瘟的处境是:即便被列入各种重要名录,出口多个国家,但其治疗新冠的实验证明被认为并不完美。

2 爆发,冲击

以岭药业是一家创立三十余年的中药龙头,公司以络病理论研究为起点,形成“理论-临床-科研-产业-教学”五位一体的独特运营模式,公司除“抗感冒类中药”之外的传统强项是心脑血管类中成药,旗下三大产品“通心络胶囊、参松养心胶囊、芪苈强心胶囊”的合计市占率6.75%,仅次于步长制药(603858)。

但公司近年营收的大幅增长主要受益于以莲花清瘟产品为核心的“抗感冒类中药”业务的爆发。数据显示,2017年-2020年,以岭药业的呼吸系统类业务(包括抗感冒类药)营收从6.5亿元增长至42.56亿元,营收占比接近半数。

而公司呼吸系统类业务的核心产品为“莲花清瘟胶囊/颗粒”及“莲花清咳片”,后者是2020年新获批上市的独家产品,国盛证券预计2021年收入将首次超过0.5亿元,也就是说,超过42亿元的营收,绝大部分来自“莲花清瘟胶囊/颗粒”。

莲花清瘟系列产品之所以迎来爆发式增长,这与其在抗疫中的广泛应用不无相关,多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提到,处于医学观察期,或临床治疗期(确诊病例)的轻型和普通型病人,推荐服用莲花清瘟胶囊(颗粒)作为治疗药物。

随着莲花清瘟的快速放量,以岭药业的股价也水涨船高,从2020年初的7元/股左右涨最高涨至今年4月12日的43.12元/股高点,市值一度接近720亿元。

但目前,市场关于莲花清瘟防御治疗新冠功效的质疑无疑给以岭药业浇了一盆冷水。尤其是“新冠防御”方面。此前国内主流媒体明确刊文指出“莲花清瘟提前口服不能预防新冠,若没有症状不推荐服用。”大大削弱了疫情区域的居民购买及使用莲花清瘟的需求。

其次“新冠治疗”方面,经过本次的舆论发酵,缺乏大样本实验验证的莲花清瘟也会影响新冠感染者的使用积极性。

最坏的结果是,莲花清瘟可能退回到初期缓解伤风感冒症状的中成药本分上来,言外之意,新冠适应症的额外需求可能会锐减,这将导致公司营收出现大幅波动。

3 不厚道

在关于“莲花清瘟”的争论背后,以岭药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确实有不够地道的地方。

4月6日-4月7日之间,多家媒体撰文莲花清瘟与世卫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岭药业股价同一时期连续出现涨停。在此期间,以岭药业并未就花莲连清瘟被世卫组织推荐用药一事做出澄清。公司既没有在投资者平台回复相关内容,在上市公司公告栏上,也只有一则提示股票交易异动的公告。

相反,在4月14日质疑事件爆发,4月15日公司股价跌停之时,以岭药业却及时在投资者平台回应了莲花清瘟对新冠明显抑制的实验证明。

4月16日,以岭药业在接受《中国企业家》采访时表态:公司从未在任何场合表示“世卫组织推荐莲花清瘟”。终于澄清了在4月6日就开始发酵的有误导性的消息,时间间隔了超过10天。

市值观察查看了相关管理办法,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就“莲花清瘟事件”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称:如果世界卫生组织没有推荐莲花清瘟,即使这种消息并非公司发出来而是来自市场,以岭药业也有必要对消息进行及时更正。

北京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黄梦奇律师在接受上述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对于业内发出的消息,无法直接判断哪些是上市公司在恶意营销。但是当存在虚假消息时,上市公司就具有即时澄清的义务,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如果知晓该信息而不澄清,其行为则可能会构成信息误导或虚假陈述行为。

而莲花清瘟系列产品并未被世卫组织正名为抗疫推荐用药,却被部分媒体将两者“挂上联系”对市场产生误导。

这时候,以岭药业本应是监控到相关舆情并即时做出澄清,而不是因为消息利好就置若罔闻,一直等到有不利于股价的质疑声音的出现。

责任编辑: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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