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失踪被劳教是国家暴力行为

发表:2011-04-15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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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中旬中国爆发茉莉花革命集会以来,被失踪的人数持续增加,艾未未案更将一些未涉及茉莉花革命的市民卷入被失踪人群,而陕西青年魏强因在北京王府井围观茉莉花集会,被当局处以两年劳教,再度将中国的被失踪、被劳教这些严重违宪、侵犯人权的国家暴力行为呈现在世人面前。

被失踪,与被自杀、被和谐等“被”字词,在2008年开始热爆网络。当时,《网络报》记者关键到山西调查土地违规问题时失踪,家人报警,警方同意立案调查,但14天后竟表示关键是涉贿受贿被捕。抓人而不通知家属,还要做骚调查失踪人士,令此一被失踪案成为中国执法机构行使暴力及愚弄民众的典型事件。

自茉莉花革命爆发以来,内地大批网民因转发集会消息被当局扣查。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人,如认定涉嫌犯罪,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请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四日。但据维权网统计,不少2月或3月被失踪人士,迄今家人仍无法取得联络,包括江天勇、滕彪、古川、胡荻等19人。艾未未被拘留已逾一星期,当局也未发出逮捕令。

内地时评家长平曾指出,被失踪的做法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公权力在历史上的恶行,让人感到恐惧。比如,1930年代的苏联“大清洗”中,一个人因政见不同而失踪,其实是被秘密警察带走,遭处决或送去劳改。中国莫非正重蹈覆辙?与被失踪一样令国人恐惧的,还有源自前苏联、如今在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劳教制度。被劳教人士,毋须经过法庭审讯,就可以被投入劳教所实施为期最多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思想教育。

劳教制度的依据是1982年由公安部制订、国务院批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对象的第一系列就是“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荒谬的是,中国的《刑法》早已剔除反革命罪,更未公然列入反党罪。而中国《宪法》也明文规定,公民未经检察院、法院批准,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自2003年开始,内地法律学者、维权人士,甚至包括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一再呼吁当局废除违宪的劳教制度,但始终未得到积极回应,因为,劳教是政府官员迫害上访人士、异见人士时最简捷、最有效的手法。要他们心甘情愿地放弃这种专政工具,让他们走上真正的法治轨道,谈何容易?被失踪、被劳教,其实质是当局藉执法机构的公权力,以违反法律程序、司法正义的手法对公民施加暴力,是对公民权的蹂躏;其根源是被代表,公民对政府官员没有选举权、对公权力没有监督权,行政与司法互相勾结而非互相制衡。

中国政制的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见到的,但是,只要公民行动起来,只要舆论发动起来,至少可以遏制被失踪、被劳教问题继续恶化。同样违宪、同样在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可以在2003年因民怨沸腾而被国务院废止,劳教制度也同样应该,而且可以被废止。

来源:香港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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