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的消息,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法院7月11号在大通县东峡民族中学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廷元侮辱国旗一案,并当庭宣判,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赵廷元有期徒刑6个月。
消息说,今年4月5日晚10点,被告酒后在学校门口追打上完晚自习回家的两名高二学生后窜入学校学生公寓楼,被值班老师发现,将其从公寓楼拉出。消息说,随后被告再次进入公寓楼值班老师宿舍,将值班老师宿舍的炉子等物品损坏,然后又到该校操场,将操场主席台旗杆上悬挂的国旗降下,用一次性打火机焚烧后离开学校。
*青海第一例*
这则消息引起一些西方媒体的注意和报导。有关报导指出,这是青海省第一次审理“侮辱国旗案”并判处被告入狱服刑。大通县法院的杨女士对记者说,因为侮辱国旗而受到法律制裁的案子在中国其他省份已经有先例:“在我们省是首例,这是我们知道的。在中国好像不是第一例。”
中国新闻网转载青海新闻网的报导说,中国国旗法规定,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这是法律赋予国民的义务。
在北京的知名律师莫少平指出,大通县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虽然于法有据,但并不符合当前法律界提倡的恢复性司法的潮流。他认为,凡是能够不必要用强硬的刑事处罚方式来解决问题,就应尽量避免采取这种方式来处理案件。
*莫少平:应尽量用非刑罚方式*
莫少平说:“从法律的规定来讲,它对侮辱国旗、损害国旗情节严重的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第一点。第二,当然我还是主张中国的刑事法律方面,它也应该符合现代的一种潮流,就是说,处理、解决很多问题(时),如果能够用一种非刑事、非刑罚的手段来解决问题,那应该是尽量用非刑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有助于社会稳定和谐。”
1993年4月和2005年10月,福建省福州市郊区和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都曾出现过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被告人分别受到管制1年半和判刑1年8个月的处罚。
来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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