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在“主治医生:陈逸飞猝逝缘于肝移植未果”一文中这样写道:
“在对陈逸飞病情的最后几次专家会诊中,院方全面部署了给陈逸飞肝脏移植手术的计划,并准备了活体肝,医院已经为这位著名画家、导演做好了手术所需要的所有准备,可是陈逸飞没有等到移植手术的到来便告别了人间。”
哇!“活体肝”都准备了,谁的肝?还是活体的呢!!!
杨林文中还提到:“与在国外手术30万美元相比,国内做这类手术需要20万-25万人民币,重症患者则需要60万,手术后头一年患者的各种药费在5万-6万元左右。”
原来有这么大的利可图呀,那活体的器官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请看看“死刑犯器官捐献调查”一文中是这么写的:
“2005年7月4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称,有关部门应当禁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
曲新久说,他不反对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提倡和鼓励社会志愿者捐献器官。但即使死刑犯自愿,也不能被摘取器官,更不能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社会,都不应当接受死刑犯器官捐献。未来立法时,应当禁止死刑犯器官移植─无论死刑犯同意与否,惟一可以考虑的情况是,允许死刑犯自愿将器官捐献给自己的配偶、近亲属。
曲说,目前的羁押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为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预留空间。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面临监管制度上的巨大障碍,死刑犯受严格羁押的状态,自然而合理地阻碍他正常行使这一权利。死刑犯活体捐献器官,将延缓甚至干扰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死刑犯身份与其自由决定之间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死刑犯,即使表示自愿捐赠器官,也不一定是其真实意愿,即使司法机关没有进行任何劝导、引诱、威逼,其法律地位也决定了不能认定其捐献器官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相反,应当原则上推定其为非自愿、非真实。不可否认,死刑犯中会有个别真实自愿的捐献者,但如果允许第一个死刑犯“自愿”捐献活体器官,且据此对其减轻处罚,随后更多出现的效仿者,则只能视为他人与司法制度的引诱,而不是真实自愿。
曲认为,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还存在一个隐性危机,此举将可能诱导法院松弛“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以扩大死刑犯基数,从而人为地提高“自愿捐献器官”的死刑犯绝对数。
2004年3月,《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全国人大代表敦促最高法院复议所有死刑案件时称,大陆每年判处执行的死刑犯约有一万人,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注目。
大陆民间一个诘问是,即便是可以支持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但接受器官的患者为此需支付数万、数十万的移植费用,医院凭什么通过器官移植牟利,成为最大受益方?”
乖乖!原来是无本万利的生意 ,难怪“中山大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肝移植走向新时代”一文中这样写道:
“我国开展肝移植较国际上晚,但近两年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年肝移植超过100例的医院已超过10家。2003年全国共做了1000余例,超过以往10年的总和,2004年全国肝移植总例数超过 2000例,形成了一定规模,而且在手术方式、适应症选择、免疫抑制剂使用、围手术期治疗等诸多环节都有了明显突破。”
资料来源:
http://www.hbver.com/Article/gyhjqt/gyz/200504/3715.html
http://www.hbver.com/Article/gyhjqt/gyz/200504/3677.html
http://www.hbver.com/Article/gyhjqt/gyz/200507/4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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