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公司法大范围修订带来社会利益大调整

作者:邵澄勖 发表:2005-03-22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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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公司法几个字眼的变动都意味着投资的调整和利润的变化。此次修订草案新增40多个条款,大改条款超过80个,删除条款十余个,还有50多处的文字改动,而现行公司法内容仅11章230条。分析师指出,如此大范围的修订,带来的将是社会利益的大调整。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一位官员曾表示,“新《公司法》草案的修改内容是否能顺利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达成共识,将决定新《公司法》的面世时间。”

●时移世迁变法亦宜

  “中国的公司法可能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公司制度。”不止一位民营企业家曾如此感叹。成立公司时,他们面对全世界最高的法定最低资本要求;经营范围需经政府批准;股份公司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人公司不允许成立(仅允许国有独资公司)。投资时,投资额不能高于净资产的50%;融资时,他们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仅允许国有企业发债);并购时,他们不能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

  这些严厉的限制,烙着鲜明的管制经济印痕,缘由并不难以理解:现行公司法诞生于1993年12月,当时中国刚刚开始实行公司制,中国经济刚刚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中国市场中行政主导的因素大约占70%,10年来的市场化进程使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的力量开始占有主导位置。其间,公司法的不合时宜之处渐次显现,直至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社会投资,压抑了经济活力。更糟的是,如同硬币的另一面,严厉的行政管制必然伴生着公司治理制度的漏洞。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认为,制度供给的不足与过度的管制共同构成公司法的重大缺陷。

  现实中出现了大量公司法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其中1990年代初诞生的中国证券市场受害尤深。没有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没有代表诉讼、集体诉讼的规定,股东不能诉讼请求解散公司……一系列治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众多涉及股东、公司、经营者之间纠纷的案件,法官找不到受理或判案的依据。

  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在欺诈交易、内幕交易、关联交易中获得巨大好处却得不到惩罚,中小股东遭到巨大损失却得不到赔偿──“世界上最严厉的公司制度”,对公司法的这一描述,于许多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而言,反而成为绝对的反讽。

  修订公司法,成为全社会的声音。

●社会参与罕见踊跃

  去年初的“两会”期间,601名全国人大代表、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建议,如此众多的代表如此集中地提出同一项立法建议,“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说。他同时是公司法修订专家组成员。

  赵旭东介绍,此次立法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设立了不同的三个小组: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的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学者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具体事务的起草小组。三个小组在全国范围进行大量的立法调查,广泛征询证监会、工商局、商务部等政府相关部门、各地方的意见,征询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征询国外学者、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修订过程中,起草小组对数百位代表要求修订公司法的议案,逐件进行梳理;以正式方式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形成立法建议书。中注协秘书长表示,这是该协会首次以行业名义参与国家重要法律的制定。

  中国社会对此次公司法修订表现出很高的参与热情。商务部于去年在厦门召开研讨会,与会人士包括最高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官员,以及法学专家、律师界、企业界人士。会上,商务部官员坦率披露了七项修订建议,引起高度共鸣。

  中国法学会的商法学研究会、上海法律经济研究所等民间机构则经过专门研究,提交了完整的修改建议和立法说明书,而众多专业人士以各种形式提交修改意见。

  赵旭东披露,目前的修订草案中,很多内容考虑到社会各界的建议,很大程度上是社会智慧的结晶,“在公司法修改中,社会各界对其参与程度、研讨深度是这些年立法中罕见的”。

●三大措施保护股东

  在涉及一百多条共六方面的修改草案中,有关保护股东权益的内容是目前争议最小,呼声最高部分。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股东诉讼权。草案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杨光琰认为,以前《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行为和义务,但没有规定后果。而此次《公司法》,除了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外,还赋予了股东诉讼权,是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公司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

  除了股东诉讼权外,据一直参与《公司法》修改工作的法律专家、中国社科院刘俊海博士介绍:“股东直接诉讼权以及累积投票制度等新增加的条款,都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股东直接诉讼权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来说更显重要。

  中国的上市公司很多是一股独大,上市公司法人、董事长甚至是总经理都是由大股东派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股东勾结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行为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从而损害投资者权益,投资者很难希望上市公司高管或法人向大股东追讨上市公司权益。

  “如果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小股东可以代表上市公司对大股东提起诉讼。这项制度将和草案关于防止关联交易的条款一起,有效制约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行为的发生。”刘俊海说。

●降低公司上市门槛

  除了股东诉讼权以及直接诉讼权之外,《公司法》修改草案对于证券市场的另一重要影响在于对上市融资的规定。

  修改草案显示,若股份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此前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调整后为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以上调整为10%以上。另外,草案还删掉了现行《公司法》中“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和“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规定。但同时规定“公司必须有持续盈利能力”。

  在一些分析师眼中,如果上市降低门槛就等于鼓励圈钱,等于对投资者的伤害。但刘俊海认为,降低上市门槛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一些公司为达到上市条件而进行财务作假包装上市的行为,《公司法》对于上市条件的修改将会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如果不看好这只股票,可以采取不买的方式,谈不上“伤害”的问题。

  有关上市融资条件的修改是否能够通过审议,还需等待委员们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共涉及148条内容的修改,其中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本次《公司法》修改基本涵盖了六方面内容:一是对公司设立的条件的修改;二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三是完善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四是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规定的修改;五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问题;六是明确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大改中改还是小改

  尽管如此,对公司法修订是应当“大改”、“中改”、还是“小改”,法学界仍然有着大相径庭的看法。

  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法是否应包含大量国企改革条款,修订时是删去还是保留,其中,关于是否保留“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章节的争议尤为激烈。所谓公司法是“大改”还是“小改”,症结主要在此。在法学家看来,这意味着是选择一部过渡性法律,还是选择一部有普遍适用性的商事公司法。

  李曙光对目前草案中仍保留“国有独资公司”持不同意见,“仍有太重的非市场印痕,从大的角度看,这次仍是一次过渡性修改,只是中小改的思路。”

  赵旭东则表示,目前的修订“已超出我的最初预期。在目前情况下,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有这样大的冲破,虽然离法学家的理想设计仍有距离,但已是相当理想的结果”。

  在他看来,使他感到有遗憾的是一些改动仍没有完成: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外商合作企业)仍未能统一纳入公司法的范畴,“同样性质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享受不同的待遇,仅仅由于投资者身份不同,这有悖公平原则”;国有独资公司没有与一人公司融合,也难以称之为平等;再则,关于关联企业的规定近乎空白,也需要加以填补。

赵旭东说,这次修改的宗旨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行性,能改的都可以改,大范围的变动不是不可能,“直到最后出台之前,任何新的变动都有可能性。”


《观察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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