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公司法大範圍修訂帶來社會利益大調整

作者:邵澄勖 發表:2005-03-22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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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與企業關係最為密切的法律,公司法幾個字眼的變動都意味著投資的調整和利潤的變化。此次修訂草案新增40多個條款,大改條款超過80個,刪除條款十餘個,還有50多處的文字改動,而現行公司法內容僅11章230條。分析師指出,如此大範圍的修訂,帶來的將是社會利益的大調整。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一位官員曾表示,「新《公司法》草案的修改內容是否能順利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達成共識,將決定新《公司法》的面世時間。」

●時移世遷變法亦宜

  「中國的公司法可能是世界上最嚴厲的公司制度。」不止一位民營企業家曾如此感嘆。成立公司時,他們面對全世界最高的法定最低資本要求;經營範圍需經政府批准;股份公司要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一人公司不允許成立(僅允許國有獨資公司)。投資時,投資額不能高於淨資產的50%;融資時,他們不能發行公司債券(僅允許國有企業發債);並購時,他們不能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

  這些嚴厲的限制,烙著鮮明的管制經濟印痕,緣由並不難以理解:現行公司法誕生於1993年12月,當時中國剛剛開始實行公司制,中國經濟剛剛開始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

  1993年制定公司法時,中國市場中行政主導的因素大約佔70%,10年來的市場化進程使情況發生了根本變化,市場的力量開始佔有主導位置。其間,公司法的不合時宜之處漸次顯現,直至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過度的管制抑制了社會投資,壓抑了經濟活力。更糟的是,如同硬幣的另一面,嚴厲的行政管制必然伴生著公司治理制度的漏洞。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認為,制度供給的不足與過度的管制共同構成公司法的重大缺陷。

  現實中出現了大量公司法無法解決的法律問題,其中1990年代初誕生的中國證券市場受害尤深。沒有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沒有代表訴訟、集體訴訟的規定,股東不能訴訟請求解散公司……一系列治理制度的缺失,導致眾多涉及股東、公司、經營者之間糾紛的案件,法官找不到受理或判案的依據。

  大股東或上市公司在欺詐交易、內幕交易、關聯交易中獲得巨大好處卻得不到懲罰,中小股東遭到巨大損失卻得不到賠償──「世界上最嚴厲的公司制度」,對公司法的這一描述,於許多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或高管而言,反而成為絕對的反諷。

  修訂公司法,成為全社會的聲音。

●社會參與罕見踴躍

  去年初的「兩會」期間,601名全國人大代表、13位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建議,如此眾多的代表如此集中地提出同一項立法建議,「這在中國立法史上是極為罕見的。」中國政法大學趙旭東教授說。他同時是公司法修訂專家組成員。

  趙旭東介紹,此次立法由國務院法制辦負責,設立了不同的三個小組:由國務院相關部委的主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學者組成的專家小組,負責具體事務的起草小組。三個小組在全國範圍進行大量的立法調查,廣泛徵詢證監會、工商局、商務部等政府相關部門、各地方的意見,徵詢有關行業協會、企業意見,徵詢國外學者、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

  修訂過程中,起草小組對數百位代表要求修訂公司法的議案,逐件進行梳理;以正式方式委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就相關問題進行專項研究,形成立法建議書。中注協秘書長表示,這是該協會首次以行業名義參與國家重要法律的制定。

  中國社會對此次公司法修訂表現出很高的參與熱情。商務部於去年在廈門召開研討會,與會人士包括最高法院、國家工商總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官員,以及法學專家、律師界、企業界人士。會上,商務部官員坦率披露了七項修訂建議,引起高度共鳴。

  中國法學會的商法學研究會、上海法律經濟研究所等民間機構則經過專門研究,提交了完整的修改建議和立法說明書,而眾多專業人士以各種形式提交修改意見。

  趙旭東披露,目前的修訂草案中,很多內容考慮到社會各界的建議,很大程度上是社會智慧的結晶,「在公司法修改中,社會各界對其參與程度、研討深度是這些年立法中罕見的」。

●三大措施保護股東

  在涉及一百多條共六方面的修改草案中,有關保護股東權益的內容是目前爭議最小,呼聲最高部分。

  其中,最受關注的是股東訴訟權。草案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律師協會《公司法》委員會委員楊光琰認為,以前《公司法》只規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行為和義務,但沒有規定後果。而此次《公司法》,除了明確規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外,還賦予了股東訴訟權,是保護市場主體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公司制度完善的重要標誌。

  除了股東訴訟權外,據一直參與《公司法》修改工作的法律專家、中國社科院劉俊海博士介紹:「股東直接訴訟權以及累積投票制度等新增加的條款,都是保護股東權益的重要制度。」股東直接訴訟權對於證券市場投資者來說更顯重要。

  中國的上市公司很多是一股獨大,上市公司法人、董事長甚至是總經理都是由大股東派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大股東勾結其上市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通過關聯交易或其他行為掏空上市公司資產,從而損害投資者權益,投資者很難希望上市公司高管或法人向大股東追討上市公司權益。

  「如果有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中小股東可以代表上市公司對大股東提起訴訟。這項制度將和草案關於防止關聯交易的條款一起,有效制約大股東損害上市公司行為的發生。」劉俊海說。

●降低公司上市門檻

  除了股東訴訟權以及直接訴訟權之外,《公司法》修改草案對於證券市場的另一重要影響在於對上市融資的規定。

  修改草案顯示,若股份公司要申請股票上市,此前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調整後為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 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從15%以上調整為10%以上。另外,草案還刪掉了現行《公司法》中「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和「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等規定。但同時規定「公司必須有持續盈利能力」。

  在一些分析師眼中,如果上市降低門檻就等於鼓勵圈錢,等於對投資者的傷害。但劉俊海認為,降低上市門檻可以從根本上消除一些公司為達到上市條件而進行財務作假包裝上市的行為,《公司法》對於上市條件的修改將會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投資者如果不看好這隻股票,可以採取不買的方式,談不上「傷害」的問題。

  有關上市融資條件的修改是否能夠通過審議,還需等待委員們的討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公司法》修訂草案,共涉及148條內容的修改,其中新增加44條,刪除13條,修改91條。本次《公司法》修改基本涵蓋了六方面內容:一是對公司設立的條件的修改;二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確;三是完善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對公司債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四是關於股份發行、轉讓和上市規定的修改;五是對上市公司監管的問題;六是明確公司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信義務及其法律責任的規定。

●大改中改還是小改

  儘管如此,對公司法修訂是應當「大改」、「中改」、還是「小改」,法學界仍然有著大相逕庭的看法。

  爭議的焦點在於,公司法是否應包含大量國企改革條款,修訂時是刪去還是保留,其中,關於是否保留「國有獨資公司」這一章節的爭議尤為激烈。所謂公司法是「大改」還是「小改」,癥結主要在此。在法學家看來,這意味著是選擇一部過渡性法律,還是選擇一部有普遍適用性的商事公司法。

  李曙光對目前草案中仍保留「國有獨資公司」持不同意見,「仍有太重的非市場印痕,從大的角度看,這次仍是一次過渡性修改,只是中小改的思路。」

  趙旭東則表示,目前的修訂「已超出我的最初預期。在目前情況下,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上有這樣大的衝破,雖然離法學家的理想設計仍有距離,但已是相當理想的結果」。

  在他看來,使他感到有遺憾的是一些改動仍沒有完成:三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商合資企業、外商合作企業)仍未能統一納入公司法的範疇,「同樣性質的企業適用不同的法律,享受不同的待遇,僅僅由於投資者身份不同,這有悖公平原則」;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與一人公司融合,也難以稱之為平等;再則,關於關聯企業的規定近乎空白,也需要加以填補。

趙旭東說,這次修改的宗旨是,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行性,能改的都可以改,大範圍的變動不是不可能,「直到最後出臺之前,任何新的變動都有可能性。」


《觀察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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