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孟林今年40岁,是原公安部所属群众出版社《啄木鸟》杂志社社长,二级警督。2000年7月,易孟林的上级主管领导艾某说自己儿子要办理出国留学的个人存款资信证明,需要一笔钱。“考虑到领导实际困难”的易孟林说,《啄木鸟》杂志社“有责任帮助解决”。他和几名杂志社领导商量后,并向艾某汇报后,将本单位“小金库”中的34万元,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在艾某名下的公款账户里。为艾某办成了个人存款资信证明。后来群众出版社领导更迭,《啄木鸟》杂志社的 “小金库”被收缴,易孟林将这34万元公款归还上缴。
法庭上,易孟林说挪用公款是艾某批准的,而且是杂志社集体决定。但公诉人宣读的艾某证言称,艾某并不知情34万元是杂志社公款。易孟林听完这话,眼球迅速转动着,吐出了一句“领导应该是记忆有问题。”杂志社其他领导的证言也称,并不知情挪用公款的事情,易孟林所谓“集体决定”的说法不能成立。
易孟林的代理人作了无罪辩护。他表示,本案中公款虽然名义上被易孟林转移到艾某账户上,但银行存单和密码控制在杂志社会计手中。艾某并未获得这34万元公款的占有权、控制权和支配权。易孟林只是通过转移公款为艾某提供了虚假的个人资信证明,公款并没有被支付消费,而仍由杂志社实际控制。辩方认为,易孟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财经制度,但不构成犯罪。
而检方随即反驳说,易孟林挪用公款帮助别人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这本身就是公款的使用收益权受到侵犯的事实。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还在进行中。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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