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未纳入失业人口中 中国失业率受质疑

发表:2004-08-0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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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以及相关权威机构,无论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也好,美国劳工统计局(BLS)也好,对失业的定义都是明确而统一的。这样世界各国在失业率的统计方面具有较为普遍的可比性。
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定义,失业者是指那些16岁以上的、在参照周内没有就业,愿意并且随时可以就业的劳动力。他们已经付出特别努力在过去的4周(以参照周结尾)内寻找就业机会,除非因短暂的疾病而无法寻找工作。那些被解雇后愿意并等待被召回的离岗者并不需要经过寻找工作才被归类为失业者。

而我国却有一些例外,按照官方的统计口径,有相当多的失业人口没有被统计到失业人口和失业率之中。比如下岗职工、国有企业中的隐性失业人口,还有农村剩余劳动力都不算失业,只有城镇中的过剩劳动力才算失业。

我记得大约在1998年左右劳动部门有个说法,说打算从2000年开始,把下岗职工也纳入到失业人口的统计之中,按照城镇公开登记失业率进行统计。现在来看,虽然2000年之后又过了四年时间,但仍没有按照原来的承诺去做。政府公布的城镇公开登记失业率事实上不符合实际失业状况,1990年代末到本世纪初,城镇公开登记失业率连续几年都是3%左右,直到去年才达到4.3%,今年政府的目标是将其控制在4.7%以内。

无论是西方主流经济学教科书,还是发达国家的就业政策,追求的都是“充分就业”的目标,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经验数据是失业率在2%-6%之间都是“充分就业”,按照中国目前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来看,中国目前仍属充分就业,那么中国就没有必要大力强调始终把就业问题放在第一位。一方面公开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么低,另一方面却大大强调失业的严峻性,这样做似乎是自相矛盾的,政府应当在失业率的统计口径上按照国际惯例和通用的统计方法作一下调整。

为什么没有把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看作失业人口呢?人们经常提到的就是,土地作为承载农民就业和生计的基本保障,只要农民有土地,就不存在对失业的担忧。而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农民都有足够的土地来供养自己和家人,在江浙一些地方,农民基本上没有足以供养自己和家人的土地,仅有的少量土地不足以成为农民的就业保障。

不把农村剩余劳动力看作失业人口,首先是剥夺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基本就业权益,另外多年来政府对农民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并不都是农民。

全世界都有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什么他们不谈“三农”问题?他们只谈发展经济学(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和公共政策的问题,比如乡村的自治和公共资源配置问题、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城市化道路问题。我们把住在农村的人算农民,但住在乡村的人,有些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比如从事商业、教育和各种生活服务业的,他们不应当作为农民来统计,而应该按照实际职业来划分。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雇佣制度中,契约意识非常淡薄。就业契约形同虚设。我认为在就业或雇佣契约中应该淡化“企业”概念,过去强调是企业用工制度,实际上除了企业之外,还有大量的雇佣方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比如政府、医院、学校。

我们应当强调的是“雇主”的概念,今后所有劳动契约中都应当采用“雇主”的概念,而不再使用“企业”的模糊概念。相关法规所针对的是所有的雇主,不加区别的所有雇主,不管是在政府还是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外资企业、派驻机构,还是私有企业,应该强调雇主在法律契约关系上是平等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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