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状 请关注中国猖狂的暴力拆迁犯罪

发表:2004-03-06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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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状

控 告 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6号、30号未动迁居民

被控告人:高洪波,男,加拿大籍,系沈阳新世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事实与理由

一、毁坏公私财物罪

2003年10月25日至11月24日,高洪波在《拆迁许可证》已经过期失效的情况下,对我们的住宅楼违法强行断水、断电,并持续实施了一个月的暴力拆迁。割断楼梯护栏;扒开楼顶;砸落楼板;砸漏平房屋顶;砸毁居民数台空调;冻裂数百片暖气片;砸坏电话和有线电视线路;砸坏许多居民家的窗户玻璃,彻底破坏了楼房的整体建筑结构。该楼房早已经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至今没有达成动迁协议,拒绝搬迁的居民尚有近30户之多,被控告人高洪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了毁坏公私财物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自2003年10月25日高洪波违法断水、断电以来,不但破坏了我们居民合法的生存环境,而且使两座住宅楼变成了没有水源的旱楼,一旦发生火患,后果不堪设想,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二)2003年11月3日,高洪波指使手下人强行割断30号楼四单元全部楼梯护栏,使居民上、下楼梯失去了安全屏障;六楼居民王凤兰家门后原是与墙体连接的楼梯护栏的末端,护栏被割断后,站在王凤兰家门前门后,随时都有不慎跌落楼下的危险;

(三)2003年11月8日,高洪波指使手下人强行扒掉四单元楼顶,楼顶塌落时,砸透五、四、三、二层楼板,轰然坠落于二楼居民董国明家屋顶,董国明当时正在自己家中,满院子的居民都为董国明的生命安全惊出一身冷汗。

董国明家屋顶楼板已被砸裂,随时都有塌方的危险。高洪波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董国明全家的居住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四)2003年11月11日,高洪波指使手下人强行拆除四单元三楼以上前、后墙,造成东山墙与楼房主体结构完全分离,楼房的整体建筑结构遭到严重破坏。东山墙孤悬壁立于天地间,使六楼、二楼、一楼三户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时刻处于危险之中。

被控告人高洪波实施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犯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未动迁居民数百万元的财产损失。

三、放火罪(未遂)

2003年12月4日下午,院子里弥漫着一股煤气味儿,居民立即报警。110、119及时封锁交通,设置隔离区,疏散人群。后在三单元六楼东侧的空房子里发现煤气管道遭人为破坏,大量煤气正在外泄。经煤气公司紧急抢修才排除了危险。

没过三天,居民们从《晨报》上看到:沈阳市大东区发生了一起动迁楼夜间被人为纵火事件,4个起火点都是从拆完门窗的空房子里引发的。20台消防车奋战4个多小时才将大火扑灭,楼内居住的100多位居民幸无伤亡,但财产损失巨大。

看到这篇报道,居民们联想起12月4日的煤气泄漏事件,至今犹有余悸。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8条之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洪波是重大嫌疑人。

四、伤害罪

(一)2003年10月28日,殴打居民张伟(女)

张伟发现自家电表被高洪波手下的人偷走,随即到后院工地索要电表,结果却反倒招致一顿殴打。

(二)殴打居民马永良、马巨强父子。

2003年11月20日晚8时许,父子两人在楼前马路上遭高洪波手下20余人(其中包括十几个身着制服的保安)的殴打。马巨强头顶血流不止,一侧肩膀及后背被大片鲜血染红,其状惨不忍睹。打人凶器即一根铁管被赶来的巡警查获。持铁管打人的元凶至今尚未归案。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犯了伤害罪。

五、行贿罪

高洪波曾公开对居民说:“我宁可把钱花在政府官员身上,也不会给你们多拿一分钱。政府最后会裁决强迁帮我摆平。”2004年1月19日,即春节前二天,沈阳市房产局果然向王丽茹、王凤兰、董国明、于学凯4户居民送达了强制拆迁的《裁决书》,表明高洪波已经把钱花在了政府官员身上。

我们估算,“省工交大院改造项目”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额达5-7亿元人民币,在国有资产向高洪波手中流失的过程中,高洪波“花在政府官员身上”的钱,即行贿的数额是特别巨大的。被控告人高洪波实施的行为具有触犯《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行贿罪之嫌疑。

六、关于被控告人高洪波犯间谍罪

高洪波原系沈阳自行车厂(已经破产)的销售人员,后混到国外加入了加拿大国籍。高洪波面对我们二、三十户民民公开讲:“我到过欧美许多国家,那里真有人权,人家是法治社会,中国不行,中国根本没有人权。所以你们跟我讲宪法,讲尊严,讲法律,讲人权,那都没有用。我就按政府19号令发布的拆迁办法执行,别的我不管。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在西方国家好使,在中国行不通。”

高洪波在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处的院子里,面对二、三十户动迁居民竟敢公开宣布其反华、反共、反人民的政治立场,不难想象:他回到加拿大以后,将会把中国政府、中国共产党、我们的国家政权丑化到何种地步。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高洪波这个外国资本家的几个臭钱,不惜出卖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惜出卖中国共产党的政府原则,不惜出卖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惜出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形象,甚至不惜出卖情报,完全丧失了人民公仆的原则和立场。

长期以来,高洪波这个具有鲜明的反华、反共、反人民政治立场的外国资本家,频频出入党政机关机要重地,与省、市、区三级政府的官员打得一片火热,在此期间不知搜集了多少事关国家安全的政治情报、军事情报和经济情报,被控告人高洪波实施的行为具有触犯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间谍罪的嫌疑。

七、枪支犯罪

(一)2003年8月10日下午三点多,高洪波指使手下强行割断30号楼的大门,居民陈某上前阻拦时,遭到高洪波手下一男子持枪威胁。沈阳当地的《晨报》、《今报》、《快报》、辽宁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都曾报道过这一事件,但在和平区公安分局民主派出所所长董颖和副所长占波的包庇下,没有认真追查。

(二)2004年1月21日,30号楼三单元二楼居民卢家林在自家阳台挂灯笼时,发现阳台拉窗玻璃下部有一圆形孔洞,后经仔细辨认,大家都认为是枪击留下的弹孔,并一致认为这是高洪波对我们实施的又一次恐怖威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8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八、黑社会组织犯罪

高洪波的手下对我们居民说:我和刘涌(刘涌是沈阳黑社会犯罪组织头目,已被处决。)是铁哥儿们,我们黑、白两道全行,叫你们走你们就得走!

高洪波的得力助手马老大对我们居民说:你们找哇?你们告哇?看谁管你们?省里、市里哪个部门管你们了!我早就说过,连薄熙来见我都得点头,这是薄熙来的项目,你们告到哪也没有用!让你们走你们就得走!

高洪波的手下对我们居民说:你们死了白死,死一个人也就二、三万块钱完事,我们啥事都没有。

高洪波纠集刘涌的余党,如周大明、张恒军、马三儿、马老大、马二等人,组成黑社会暴力拆迁组织,在《拆迁许可证》失效的情况下,暴力拆毁我们的楼房,打伤我们居民,不仅没有受到任何制裁,反而更加有恃无恐,至今仍对我们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很大威胁。

高洪波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根本原因在于其背后的保护网,这个保护网是由一个个腐败官员提供的一个个保护伞构成的。如沈阳市拆迁办主任赵杰、左科长、科员佟某;沈阳市房产局局长马英;和平区公安分局民主派出所所长董颖、副所长占波;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长刘秉力;辽宁省人民政府原省长薄熙来。

被控告人高洪波实施的行为触犯《刑法》第294条之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了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

我们强烈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高洪波的上述犯罪行为立即立案侦查;立即制止高洪波至今仍在持续实施的暴力拆迁犯罪行为;立即履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责,恢复法律秩序,还给我们公民稳定、安全的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

九、犯罪行为仍在持续

2004年2月15日下午一点多钟,26号楼三单元六楼居民王殿荣(省民政厅离休干部)家的两道门锁被大锤砸开,室内地面被砸开一个大洞。王殿荣找到高洪波手下的刘征质问时,刘征声称不知道,拒不认账。后在事实、证据面前,刘征见无法抵赖,才勉强答应予以修复。第二天,非但没有修复损坏的房屋,反而变本加厉,砸得更加疯狂,窗户被砸掉,大部分地面被砸透与五楼相通,室内物品全部丢失,壁厨内装满衣物的两个柳条箱被扔到后院工地上。王殿荣夫妇再次找他们理论时,他们蛮横的说:我们就砸了!你们能怎的!

与王殿荣家同时被砸的还有26号楼的马永良家。马家大门被大锤砸开,窗户被砸掉,北墙被砸倒。因马永良、马巨强父子此前曾遭高洪波手下的20多人殴打,精神上均受过强烈刺激。

2004年2月18日,居民得知高洪波要强拆30号楼,便自发组织起来,大部分人看家护院,保卫大楼,一部分人(21人)去沈阳市委上访反映情况。结果26号楼的六楼居民杨迈伦家还是被砸了。杨家的阳台门窗被砸掉,楼顶被砸得通了天,砸楼者从楼顶砸开的窟窿潜入杨家,将房门从里面反锁,使杨家人无法回家。在杨迈伦老伴的强烈谴责下,高洪波的手下吴泽才发话后,才让砸楼者再次从楼顶窟窿钻入杨家,从里面将房门打开。

2004年2月19日,26号楼3-3-2居民刘涛家的门窗被砸。

十、其他法律依据

1.《宪法》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4.《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5.《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7.《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控告如上。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国家安全厅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国家安全局

控告人: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26号、30号
未动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控告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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