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8日,南京东南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叶树理教授,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被来自珠海的两名警官拘留押往珠海。原来,东南大学与珠海电子工业公司合作,后来产生经济纠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叶树理受命协助工作。然而,珠海警方却以“招摇撞骗罪”将叶拘留。叶愤怒地质问押送的警官:“珠海公安局在未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何以对我进行立案侦查?何以限制我的人生自由?”无人回答他的问题。后来他才知道事件的黑幕:对方的公司正在准备上市,而有重大民事诉讼的公司是不能上市的。于是,法学教授便成了珠海电子工业公司尽早上市的绊脚石。地方利益自然是高于一切的,包括国家法律在内,于是珠海的公安部门便以空前的高效率行动起来了。
先是坐汽车到上海,当晚叶树理被寄押在上海闸北看守所。在狱中,法学教授亲身体验到了以前只有在小说里才能看到的情景。牢房里的老大对他进行了“提审”,当得知这名“新兵”是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的时候,老大对他顿时十分客气。老大找出刚刚收到四天的判决书,请叶树理代写上诉状。接着,警官押着他乘火车南下。在火车上,押送的黄队长威胁他说:“该吃就吃,该睡就睡,要配合,千万不要有糊涂的心思。如果你逃跑,我开枪怎么办?”10日凌晨,叶树理被押进珠海第一看守所。在25舱,舱头照例“提审新兵”。恰好舱头也是南京人,他得以免遭杀威棒。在狱中,叶树理参加做绢花的劳动,从早上6点起床漱洗之后劳动就开始了,一直要干到晚上11点,中午只有短暂的吃饭、冲凉时间。用餐时,必须集体背诵《六做到,六不准》,必须唱监歌:“曾经犯过错,决心要改过,为了明天创造幸福新生活……认真服法,重新做人”。10月4日晚7时,看守突然通知叶树理教授“出舱”。警官若无其事地对他说:“撤销案件”。
叶树理教授被刑拘的第二天,东南大学的师生无比愤怒,他们认为这一事件是对法律的侮辱和践踏。10月3日,6名学生代表向江苏省委书记递交了请愿书:第一,尽快释放叶老师;第二,惩治司法腐败;第三,保护学生上课的权利。江苏省领导批示,要从速解决。10月3日晨,东大接到珠海方面的消息,珠海公安局原则上同意放人,但由于该案是市委交办的案件,且个别领导施加压力,困难很大。
10月5日中秋节的晚上,身陷冤狱八天七夜的叶树理终于回到了南京。在机场,憔悴的叶教授面对熟悉的师生们,沙哑的声音流着泪连声说谢谢。学生们也哭了。叶教授对学生们说:“你们千万不要因为这件事放弃了对法律的信心。”然而,当课堂上学生向他提出“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时,初回讲台的叶树理拙于辞色,无言以对。现实就摆在师生们的面前,说什么都是多余的了。如此法律,如何建立信心?既然有法不依,学法律又有何用?一连串触及到根本的问题,教授又如何能够回答?这件事情,将对许多学生的一生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此案至今没有下文。珠海方面没有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个别领导”自然是稳座钓鱼台。不过,对于叶教授来说,他总算获得了自由,他痛切地总结说:“牢里的八天七夜,是我一生的疼痛和财富,让我做律师每时每刻都记住维护人的权利。”叶教授的遭遇,让我联想到了另一件发生在佛山的博士被殴打的事件。那件事情被曝光之后,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也得到了相对合理的解决。教授和博士都是高级知识分子,在社会等级秩序中,他们还算是有点身份地位的人,连他们的权利都没有保障,使人们怎能对法律有信心呢?这两件事都发生在中国南方“得风气之先”的广东地区,而且是广东省最繁华、最富饶、经济和文化都处于领先地位的的沿海城市。连珠海和佛山的法治程度都是如此这般,那么内地广大的、偏僻的农村地区的情况呢?
法学教授和文学博士被冤枉,对于媒体来说,是具有典型性的事件。就连他们也饱受司法不公正的侵害,那些完全没有身份和地位的平头百姓,在面对司法腐败的时候更是如同沉默的羔羊。我想,假如叶教授仅仅是一个普通百姓,没有师生为他伸冤,没有江苏的领导为他说话,他的牢狱之苦大概不会只有短短的八天七夜,而他在牢里的经历也会“丰富”得多。我们当然应该关注叶教授的不幸遭遇,但是我们更应该对那些老百姓以更大的关注。叶教授在描述狱中生活时,曾经提到一个小小的细节:早上醒来,发现有三个伙计,一名头顶着墙,一名腹部贴墙,还有一名站在牢房内的厕所上,一动不动。原来,这是三名新来者,正在享受着自己所免受的“杀威棒”。我认为,我们难道不应该关心这些受苦受难的无名之辈吗?他们的痛苦、他们的屈辱,跟教授和博士相比,难道就轻如鸿毛吗?媒体有媒体运作的规则,他们会寻找“新闻点”,也就是“卖点”。所以,媒体会报道教授和博士的遭遇,而不会报道一般老百姓的遭遇。我们能够理解媒体为什么会这样做,但是,我们绝不能持跟媒体一样的思路──只去关注教授和博士们的事情,而对更大多数老百姓的血泪熟视无睹。
在一个长期以来漠视个人权利的社会里,对权利的维护不应当从那些有一定的身份和地位的人开始,而应当从平凡的、普通的人开始,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开始。只有每个公民的权利都有了实实在在的保障,权利才真正成为一个社会的基本观念和基本实践。美国法学家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中指出:“个人的权利是合法政府的试金石。”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声称,人们不可以跨越“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的障碍,这仍然是“使公众不幸的腐败政府的唯一原因”。1999年,我国修改了宪法,将依法治国写进了神圣的宪法之中。法律当然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它更应该保护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它应当起“雪中送炭”的作用,而不应该“锦上添花”。亨金认为,人权成为我们时代的观念,部分原因是我们的时代是发展的时代,是工业化的时代,是城市化的时代。人们取得了一致的意见:每个男人和女人,在出生到死亡之间,都有权享有不可侵犯的完整与尊严。“根据这一同意,在我们所在的世界上,在我们正在建设的世界上,人权观念是基本的观念。”为了维护、捍卫每个人的权利,我们理所当然该把目光瞄准底层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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