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然说:2003年4月22日,其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聘请原告独自将小说《我的父亲母亲》改编为20集同名电视连续剧,改编费为每集7000元(税后),共计改编费14万元(税后),并约定被告拍摄该剧的编剧一职为原告独立署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改编任务,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20集剧本,被告也签收了。但被告只支付了49000元改编费。后来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被告确认原告改编的20集剧本已符合被告拍摄要求,承诺欠改编费91000元,逾期支付则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谁知被告在宣传中声称该剧由小说的作者、著名作家鲍十和原告共同改编,并将小说原著作者列在原告前面进行署名。
武然认为,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改编费及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123760元,编剧署名违约金1元,共计123761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至改编费给付之日的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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