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4日夜,被告人新郑市某派出所原副所长赵某与几个朋友到辖区一饭店吃饭、喝酒,酒后赵某提出带服务员耿某外出跳舞,被饭店老板刘某以影响生意为由予以拒绝,赵某因此很恼火。十几分钟后,赵某带着几名民警,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该饭店没有办理治安合格证及该店服务员没有办理暂住证为借口,强行将老板刘某及服务员耿某、许某带到派出所,分别进行“讯问”。其间,赵某多次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头部、脸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之后,赵某独自回房休息,致使刘某等三人在派出所内“住”到第二天上午8点多钟。该派出所所长毛某上班后问明情况,才责成赵某让三被害人离开派出所。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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