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2年4月18日零时许,刘宝华与王立新(另案处理)驾驶拉达牌小轿车到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43路公共汽车总站停车场,从停车场内停放的公共汽车油箱内盗取汽油。在使用打火机照明时,引燃汽油导致车辆起火,后又导致相邻的其他4辆公共汽车相继起火。这起火灾共烧毁公共汽车5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960元。
鉴于刘宝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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