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君:中华爱国民主党党章(征集意见稿)

发表:2003-01-07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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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一稿、2002年5月8日二稿)
2003年1月3日发布

★本党口号:
民主、爱国、和平、统一、法治、人权、自由、公正
★本党精神:
活泼、快乐、真实、勇敢、认真、善良、宽容、礼貌、自助、助人
★本党活动:
读书会、评议会、歌舞会、演讲会、强身会、民意会、现场会、新闻会、决策会、选举会、基金会
★本党目标:
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军事国家化、统一和平化、文艺复兴化、外交务实化、社会道德化、科教普及化、华语国际化、国民保健化、人才竞争化、创业合作化

总则

一、 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促进中华政体民主化、经济富强化进程的全民服务团体,以实现民主、自由、人权、法治为四大建党原则,以大力弘扬中华文明、高度发展科技教育、全力保障民生福祉、积极维护民主自由、誓死捍卫国民利益为五大行动纲领。
二、 中华爱国民主党必须确保不以盈利为目标,不以任何党团利益或党员利益为目标,而旨在推动全民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享有共同的教育机会和医疗健康安全保险等社会福祉,旨在建设一个公正的维护中华利益的全民政府。
三、 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不以执政为奋斗目标的全民服务团体,在野时,必须积极扮演监督政府纠正政府批判政府改革政府的国民代言人角色,对内一切以国民利益为依归,对外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四、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政治原则是:三权分立、党政分开;媒体自由、政府民选;司法公正、军警独立;全民福利、低税减息。
五、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外交原则是:中华利益永远第一!联合世界上一切拥护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的文明国家,预防、改造和消除一切极端和恐怖的共产组织、宗教组织、经济破坏组织、黑社会犯罪组织,促进全球的和平与发展,促进专制独裁政权向民主政体的转变。
六、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民主原则是:全民直选国家元首、地方直选行政长官、系统直选公务首长、全党直选党主席,国会议员按政治人物(30%)、专业人士(30%)、劳工阶层(30%)、海外代表(10%)比例在全国及海外分区直选产生。
七、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国家原则是:维护国家强大统一、打击地方分裂势力;光大华文教育、塑造强势经济;建立大中华联盟、捍卫国民生命财产尊严。
八、 党的短期目标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击台湾、新疆、西藏等地区的独立分裂分子,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共独裁者(不是广大共产党党员) 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绝不妥协地要求民主选举和多党竞争,永不放弃地为民请命为国先驱,积极智慧地争取民心同化对手。

党的组织

九、 中华爱国民主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华西、东北、西北、蒙古、港台、首都共10大党部,在海外建立东南亚、美国、加拿大、南美、澳新、欧洲、非洲、俄国、日本、华周(中华周围国家地区)10大党部。在首都设立中华爱国民主党党总部,总部设总部长一名,副总部长三名;党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分别执行党的日常行政及管理工作。
十、 申请加入中华爱国民主党者须获得一名党员签名推荐,并提交入党申请书,经审查批准后,统一在每年3月18日(建党日)及9月18日(国耻日)集体举行盛大入党宣誓仪式。
十一、 入党推荐人,须详细向申请者介绍党的纲领、宗旨及组织制度,并保持定期联系,传达党的决议、行动、要求,申请者在入党一年内有违法违纪事实者,入党推荐人负有连带责任。
十二、 入党者经批准入党时,交纳党员证件工本费一元,同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交纳党费200元以成为永久党员;或者选择交纳首年党费20元以行使当年党内权利,之后须在每年3月或9月交纳党费,以继续享有党员权利,非永久党员拖欠党费一年,给予警告一次;连续两年拒不交纳党费而无正当理由,依自动退党处理。
十三、 每个党员在推荐发展了9个介绍人后,可自然成立党务会,推荐人担任当然党务主管;
十四、 每10名党务主管由所属全部党员直选产生一名党务委员,每3年一届;
十五、 每10名党务委员由所属全部党员直选产生一名党务主委,每3年一届;
十六、 海内外党务主委为当然中央代表,除执行地方党务外,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党务会议] ;
十七、 [全国党务会议] 每3年召开一届[全国党务总会] ,时间订于每年春节后。
十八、 [全国党务总会] 为全党最高权力机构,选举组成党纪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妇女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科技教育委员会、文艺体育委员会、新闻发布委员会、会议筹备委员会、行政指导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投诉调查委员会、外交研究委员会、政党关系委员会、选举工作委员会、预算计划委员会、保安保密委员会、党产基金委员会、组织建设委员会共18个委员会。
十九、 [全国党务总会] 负责党纲的制定、修正、最后解释权,审批党的党务条例、党纪法规、党产经营、基金管理、组织建设、全国大选、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二十、 [全国党务总会] 会议期间,依中央代表人数的1/10选举出党务理事。
二十一、 得票最高的当选理事成为[全国党务总会] 议长,次高票的理事担任副议长。
二十二、 最高党务理事组成党务理事会,在[全国党务总会] 闭幕期间代理[党务总会] 职能。
二十三、 从当选的最高党务理事中,再由全体中央代表选举产生20名常务理事。
二十四、 党主席、副主席全党直选,于[全国党务总会] 期间海内外投票点同时举行,以绝对多数票原则胜出者为全国党主席,次高票为副主席,如首轮投票无人胜出,则取前两名得票最高者进入第二轮投票。
二十五、 党主席、副主席为当然中央代表、最高理事、常务理事。
二十六、 总会议长为当然常务理事,负责主持[全国党务会议]、[全国党务总会]、[全国党务特别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议长因私人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议长代理职务。
二十七、 常务理事会议每个星期召开一次,向最高理事会议负责;
二十八、 最高理事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向[全国党务总会] 负责;
二十九、 任何议案如果在最高理事会议的票决结果是相同票数,则议案须交由[全国党务会议] 或[全国党务总会] 表决,在紧急状态下,也可在合法召开的[全国党务特别大会] 中表决,以2/3通过生效。
三十、罢免议长议案,需获得1/3最高理事署名,2/3最高理事通过;或获得主席、副主席提名,2/3中央代表通过。
三十一、 罢免党主席、副主席议案,需获得1/3最高理事签名联署,2/3最高理事通过,提案再经中央代表2/3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二、 罢免党主席、副主席议案,也可由1/3中央代表签名联署,并在[全国党务会议] 或[全国党务总会] 上获得2/3中央代表同意才能生效。
三十三、 罢免最高理事(不包括主席、副主席、议长) ,须经1/3最高理事签名联署,2/3最高理事同意,并得到主席批准。
三十四、 罢免最高理事(不包括主席、副主席、议长) ,也可由主席、副主席提案,得到2/3理事批准,或得到51%中央代表同意。
三十五、 主席保留对中央代表、最高理事、常务理事提名的权利,但提名在连续两次被否决后,该名额即由[党务会议] 直选,相对多数票胜出。
三十六、 党主席原则上即成为代表党参加全国大选的国家最高元首候选人,党主席可提名副主席、也可提名其它党员,也可提名党外人士担任副元首候选人。
三十七、 党主席出于个人原因放弃担任国家元首候选人,可提名他人担任候选人,但被提名者须获得51%中央代表赞成或最高理事会议2/3赞成,否则,该候选人名额交由党内直选产生。
三十八、 原则上,所有最高理事均自动成为代表本党竞选国会议员或政府系统公务员首长的候选人,但任何党员均可自己提名担任代表本党的候选人,候选人资格应交由最高理事会议审批。
三十九、 不论何人代表本党竞选任何国家职位,都须由选举工作委员会事先进行民意测验,并提交调查报告给常务理事会议,以不断调整竞选策略和参选人员。
四十、任何职位出现空缺,都即由其副手和下级自动代理。惟主席、副主席职位出现空缺,代理者须获得2/3以上最高理事通过。
四十一、 如遇重大事项需召开全国党务特别大会,需由三名中央代表签名发起,并获得1/3中央代表联合签署[特大召开请愿书] ,全国党务总部长必须在接到[请愿书]10天内核实签名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果请愿书真实合法,总班长必须在接到[请愿书] 10天后15天内发出召开[全国党务特别大会] 通知书;如果经核实请愿书中央代表真实签名人数不足1/3,则必须公布拒绝召开特大理由,并说明调查结果。
四十二、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中央总部部长不能提供拒绝特大理由,不能否认签名中央代表人数达到1/3,则3名特大发起人可在[请愿书] 上交第15天起获权向全国中央代表发出[全国党务特别代表大会] 通知书,通知书须详细载明会议主题、会议时间、地点。
四十三、 在[全国党务特别大会] 中,任何预定议案经过2/3以上中央代表通过有效,惟临时提出的罢免主席、副主席、议长议案,须再获得[全国党务总会] 2/3通过才能生效。
四十四、 如果有1/3中央代表签名联署要求召开特大,而另有50%中央代表签名联署拒绝召开特大,则特大取消,党争交给[全国党务会议] 或[全国党务总会] 作最后裁决。
四十五、 如果本党任何一级党职人员因政治理由被政府逮捕,即由其同等资格者、副职、下属自动替补代理其职务,直至选出新党职人员。
四十六、 本党基层组织机构为党务会,定额10人;如果在非常事情及草创时期,不能达到这一标准,则最低会议人数为3人,但所有决议须经正常党务会10人追认批准。
四十七、 对任何会议决议或党职人员有异议,均可向上级会议或党职人员提出异议案,任何异议案,均须获得上级会议或党职人员的正式书面答复。
四十八、 如果对全国党务会议的决议或高层党职人员有异议,可向全国党纪委员会提出诉求案,党纪委员会应该在收到诉求案半个月内立案调查,并于三个月内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四十九、 如果党纪委员会调查发现任何党员有违法违纪事实,应根据情节轻重在党内对其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对情节严重并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党国利益者,可提出紧急罢免或开除议案,交最高理事会议51%通过生效,惟罢免或开除最高理事以上党职,须获得2/3最高理事通过生效,或获得51%中央代表通过生效。
五十、 如果党纪委员会调查发现任何会议有违法违纪事实,应根据情节轻重在党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对非法召开的会议和非法通过的议案,可提出紧急取消或宣布无效议案,交最高理事会议2/3通过生效,或经中央代表51%通过生效。
五十一、 党员有遵守党纲、保守党的秘密的义务,也有尊重宪法、维护人权的义务,更有促进统一、捍卫民族利益的义务!
五十二、 党的经费来源包括党员党费、党营收入、企业捐助、社会筹款、国会拨款等渠道。但本党接受经费不等于接受捐助者的理念。
五十三、 党在野时应长期推动[和平理性民主大诉求] 等运动,务求利用一切手段在国民中积极开展民主宣传;在朝时,应长期坚持[无欲则刚、无利则强] 的精神,努力奋斗!
五十四、 本党发起人为本党永久荣誉会员,本党历任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均成为永久荣誉会员,主动退党者、被开除者除外。
五十五、 本党党章之规定,在大陆实行非民主政治状态及紧急戒严军事状态下,可相机行事,惟一切决议均须获得正常状态下党务会议的追认。

党的纪律

五十六、 中华爱国民主党采取[严进宽出] 模式发展党员,任何党员,不能认同党当时的目标路线,或不能认同党的具体行动、领导方式,可以申请[停权留党] ,保留党员身份,但不参与决策或行动,也不能享有选举被选举权利,但非永久会员的党费依然必须交纳。此外,任何申请[停权留党] 者每次必须交纳100元[党建费] 。
五十七、 任何党员申请[停权] ,在提交申请交纳[党建费] 后自然批准,担任党职者,于[停权] 期间不能参与党务,而由组织选择其他党员代理[停权] 者职务。[停权] 者申请[停权] 时可自由选择[停权] 期限,但每次[停权] 最少不少于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一年。[停权] 期满后经申请[复权] 可以自动恢复党员权利及职务,但不可提前于[停权] 期满前恢复权利和职务。
五十八、 有党职而申请[停权] 者于[停权] 期满后未主动申请[复权] ,则仍由组织指定其他同等资格人选代理其职务,直至下次党选为止;如果在申请者[停权] 期满后,组织拒绝批准申请者[复权] ,必须经当级党部会议2/3以上通过[拒绝复权] 案,申请[复权] 者,只能恢复普通党员权利,不能恢复原有党职;
五十九、 申请[停权] 者于[复权] 后,仍然不能执行党的政策、要求和行动,可继续申请[停权]。
六十、 党尊重和保护党员个人隐私权,与党务、公务、国务无关的个人生活,不列入任何党务会议议题,不成为判断其是否胜任党职、为党国奉献的标准;但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明显违反社会道德标准以致严重影响本党声誉的行为,党员应主动负担责任,申请处分。
六十一、 涉及刑事罪案的党员,在被刑事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党职但不中止其党员权利,并根据司法审判结果决定对其的最终处理方式。
六十二、 本党允许党员自由选择退党,但党员退党前须签操守协议书,不得以本党名义从事任何盈利性职业或获取任何相关利益,不得以本党资源为敌对政党服务,不得对本党或领导人有任何缺乏证据性诬陷诽谤,否则,本党将公开宣布其被本党开除。
六十三、 除客观因素导致被错误退党或开除者外,党员退党后重新申请入党,将有一年预备党员期,预备党员可与会选举,但没有被选举权。
六十四、 党主席提名中央总党部部长人选,但提名须获得60%支持,总部部长提名党管各处处长,向党主席、副主席负责。党主席有权罢免总部部长职务,总部部长有权罢免各处处长,而无须获得最高理事会议同意,但最高理事会议或全国党务会议有权以2/3多数通过否决主席罢免总部部长案。
六十五、 党内任何预算案或决议案,除另行明文规定的外,一律须获得60%赞成方能通过。
六十六、 全国党务会议或全国党务总会,均须由党部书记处记录并编辑简报,下发至每一党员。
六十七、 修改本党章,须获得2/3以上中央代表赞成才能通过。
六十八、 本党最高理事以上党职人员,在参选前须公布个人家庭财产状况,当选后每年公布一次。重大财产来源不明或其本人财产申报与事实有明显差距时,交党纪委员会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报告决定处理方式,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本党决不护短!
六十九、 为防止独裁及派别作风,本党规定所有党部正副部长、总党部正副部长、所有党会议长、党中央正副主席,于在野期任职不得超过3届,于执政期不得超过两届。
七十、 任何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自动退党处理:
1、连续两年拒不交纳党费且无正当理由;
2、累积5年以上[停权留党] 者 ;
3、未申请[停权留党] 而杯葛党的会议、决定、任务,严重影响到组织的威信和运作者;
4、缺乏合理理由但未经申请[停权] 却擅自停止参与党务活动达两年者;
5、未经批准加入其它政党者;
6、未经批准参与与党的纲领目标政策有原则冲突的政治活动者;
7、有吸烟、吸毒、酗酒、同性恋、赌博等恶性习惯之一,造成不良影响者;
8、其它严重过失者,经党纪委员会2/3以上通过[退党案] 者;
七十一、 任何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开除党籍处理:
1、经法庭判决负有刑事罪责,并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2、被刑事通辑,并潜逃长达两年者;
3、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中华民族者;
4、有能力救援而见死不救、见恶不惩,造成悲剧者;
5、因诈骗失信案被法庭判入穷籍者;
6、两次因刑事罪责入狱者;
7、对其它党员使用诬蔑或暴力手法进行人身攻击者;
8、在党的会议活活动中使用暴力手法破坏会议者;
9、党内不提出意见,党外却大肆攻击和造谣生事者;
10、擅自泄露国务或党务机密,造成重大损失者;
11、与黑社会犯罪集团有利益勾结者;
12、担任国家公职期间,被揭发有严重贪污贿赂等渎职行为者;
13、叛国者;
14、其它严重罪行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经党纪委员会2/3以上通过[开除案] ,并经过最高理事会议2/3通过,或中央代表51%通过。

党的特色

七十一、 党的旗帜是[明月黄星满目青] ,[明月]象征民主自由的目标,[黄星]代表本党和全体中国人都是闪闪的明星,[满目青]象征和平、爱、环保,象征伟大祖国的锦绣河山。
七十二、党的竞选广告和宣传性资料,以绿色为底,配以梅花图案。
七十三、 党员证件及党服(党会期间必穿) 以绿色为底,配以梅花图案。
七十四、 党的建议国花为:梅花。
七十五、 党的建议国宝为:东北虎。拒绝熊猫的娇弱作姿,认为其形象不足以代表强大独立之中华民族。
七十六、 党定华语为唯一党语、国语及联邦语,拒绝任何地方性语言于公开场合使用。每位党员须尽推广华语、消灭方言、促进国民沟通团结之责任。

附则

七十七、 党内任何决议不得违反国家民族利益,任何党员不得损害国家民族之利益,在证据确凿之下,任何党员皆可以对违反国家民族利益的决议或党员予以公开批评、宣布无效、要求罢黜、报警起诉,而不得受到党纪处分,但缺乏证据并恶意破坏党的形象或对其他党员做人身攻击者,须受党纪处分。

七十八、 本党章最高解释机构在全国党务会议或全国党务总会。

本党党章草案在征集意见和建议后,将进一步修改,使之真正代表中华民族的不屈心声,使本党发展成为爱国民主运动的主力军!
欢迎爱国民主同仁加入,欢迎来信交流和批评。
联系:[email protected]
(原有爱国民主联系信箱[email protected]已被中共独裁者网络特务盗用篡改,敬请密切留意!)

★中华爱国民主党筹委会;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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