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存瑞生前战友状告6家报社

发表:2002-12-04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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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存瑞生前战友于金山老人状告6家报社及文章作者名誉侵权纠纷案,历时两年,日前终于划上句号。法院判决其中5家媒体及原文作者在相应版面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1997年5月,《承德日报·热河周末》和《承德晚报》相继以题为《青山默默仍巍然》、《水下冰山》的报道,披露了战斗英雄董存瑞生前战友----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苇子 沟村农民于金山老人的事迹。根据有关情况,文章认定于金山为存瑞班首任班长。文章发表后,当地群众纷纷以各种途径向老人表达敬意,全国近百家媒体进行了转载。在农村默默生活了近50年后,于金山“一夜成名”。

1999年5月31日,《沈阳日报》发表了署名为该报记者李作明的报道:《“董存瑞首任班长”,你为什么要蒙人?》,对于金山“存瑞班首任班长”的身份提出质疑。后被中华时报、生活时报、成都晚报、大河报等多家媒体转载。

针对这篇文章及相关媒体,2001年初,于金山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文在刊载时尽管标题不同,但均使用了‘欺世盗名’、‘谎言’、‘冒牌’、‘蒙人’、‘骗人’等侮辱性语言,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很大影响。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且原告的人身及精神都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要求作者李作明及6家媒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于金山系我国解放战争时期参加解放隆化战斗的一名解放军战士,被告文章中有的词句具有侮辱性质,《沈阳日报》等媒体未尽到审查义务,其行为对于金山的名誉、声誉及人格尊严产生了不良影响,造成人们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于金山本人的名誉。但是,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未认定于金山为存瑞班首任班长。同时,因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新民周刊》刊登的侵权文章,所以法院驳回了其对《新民周刊》的诉讼请求。

为此,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李作明及5家媒体立即停止侵害,并分别在原侵权版面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一审判决后,其中两被告提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交付上诉费,目前,一审判决生效,本案正在执行中。


(燕赵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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