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要求覆审谢霆锋案刑期

发表:2002-10-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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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人谢霆锋“顶罪案”余波未了,律政司已去函原审裁判官,要求覆核案中两名被告的判刑。

 该案于十六日判决后,由于首被告谢霆锋仅被判罚服务社会二百四十小时,次被告警员刘志伟却被判入狱六个月,引起舆论哗然,批评判决“不公”。

律政司发言人昨天表示,当局经过研究后认为,法官面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判刑的其中一个原则应是判处被告入狱。因此,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引用了“原则性错误”或“刑期明显过轻”两项理据,要求裁判官进行覆核。

发言人指出,按照香港法律,裁判官接获覆核刑期要求后,可以拒绝覆核;但如果接纳要求,则会排期开庭,届时控、辩双方律师及两名被告都须出庭,律师陈词后裁判官会即时宣判。

根据过往经验,由律政司提出覆刑的案件极少;至于覆核的结果也很不一致,有维持原判,有申请者获胜诉,但也有申请覆核的被告人遭加刑。

谢霆锋今年三月驾车失事,其后串同英皇集团前司机成国定顶罪,而警员刘志伟则涉嫌容许成国定顶罪并接受贿款,三人同被判定罪名成立,但只有谢霆锋不必坐牢。

根据裁判官的判词,由于谢霆锋在案中处于被动,另外两人才是主动者,而早先谢霆锋已被暂时拘押了十四天,因此判处他服务社会二百四十小时。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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