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揭露希望工程腐败案(之二)——徐永光挪用希望工程捐款去投资,究竟违不违规?

作者:柳杨 发表:2002-08-19 02:09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内地传媒对希望工程腐败案,几乎是鸦雀无声;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徐永光利用传媒在不断喊叫自己如何冤屈、自己的投资是如何“合法”。不过,假的就是假的,违规就是违规,我必须站出来再介绍点情况。

第一,徐永光违规投资数额巨大,且投资时间长达十年,但这一“黑幕”只有极少数人知道。2月28日明报刊登文章披露此事后,徐永光即召开单位内部中层干部研究对策,就在这个会上,还有许多不了解内情的“处级”干部义愤填膺说:“明报说我们挪用捐款去投资?这是胡说!我们应该立即起诉明报!老徐,我们的《声明》怎么那么软呀?!”可是,直到今天,徐永光既不敢起诉明报,也不敢起诉内地的中国经济时报、南方周末。

问题是,如果是正大光明、合法合规的投资,徐永光为什么要对自己单位的中层干部“保密”呢?我可以作证:在青基会,只有徐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基金部(专门负责投资)、财务部的少数负责人,才知道希望工程的巨额捐款曾被拿去投资了。

第二,徐永光在对全国各省青基会负责人谈话时,也不敢承认自己是“直接投资”。道理很简单,各省基金会的领导也知道,按照人总行1990、1995年的两个法规,自行“直接投资”,属于违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间接投资”,属于合法。

我手边有证据:1994年,徐永光在违规投资已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决定发起组织“共同基金”,抽取各省希望工程“待拨款”,继续追加投资。面对各省青基会负责人,徐永光这样说:“任何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利润永远与风险成正比,这是投资活动的一条铁的规律。一般说来,年回报率达到15%以上的都有风险性……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设计了希望工程共同基金,即将各地方基金会和中国青基会年度结存资金的一部分集中起来,以中国青基会名义,委托专业的投资公司操作……基金会不能自己办公司,不仅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基金会也是把资金委托给银行或投资公司管理以实现安全增值的(摘自1994年1月31日,徐永光在第四次全国希望工程会议上的讲话,参见《徐永光说希望工程》一书。该书在中国青基会网站曾有大篇幅节选,今年4月之后,相关内容被删除,但印刷本无法全部销毁)。

可是,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现在,大家已经知道了,希望工程的公众捐款也罢,从各省抽取的共同基金也罢,从一开始就都是由徐永光亲自操盘、直接投资的。

第三,原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董向功,曾于1994年至1997年负责中国青基会的审计工作。她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方先生采访时说:审计之前,徐永光曾按照惯例,签署文件,保证提供全部应该提供的会计报表和会计凭证,但当董提出“投资收益,到底如何,我们希望进行函证(注1)时”,徐永光却表示:“不必函证了!”董说:她几次提出函证,徐几次拒绝。徐永光拒绝的理由是:“投资情况不关你们的事。你们审计,就负责审计希望工程的收(收到捐款)支(下拨捐款)情况,不包括青基会的其他收入和希望工程的投资支出!”

第四,对董向功的说法,我同样可以作证。我是1997年初接手担任青基会财务部负责人的,上任之后,我才发现我们有那么多的“投资糊涂帐”,为理清全部投资,我曾耗费了许多心血,但最后发现,希望工程的许多捐款,财务部只有划帐调出的银行记录,却没有投资项目的合同书,这是严重违背财务管理规定的(我会在以后章节中详细披露)!

既然连我们财务部都搞不清楚,徐永光又怎么敢让审计人员“介入”呢?

当然,对于不了解内情的读者来说,徐永光等人的某些公开辩解,或许很有蛊惑性。

例如,今年3月29日,青基会现任秘书长顾晓今(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曾规定,“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为此青基会曾请求央行介绍一家金融机构以便安全托管资金,但无下文。据了解,此规定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废止。(参见青基会网站http// www.cydf.org.cn)

稍后,徐永光手下专门负责投资的基金部负责人刘文华,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记者采访时又说:1997年,人总行委托中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基金会审计,他们在报告中说我们与人行的规定有差距,1998年,人总行下文要求(我们)整改。我们的有关负责人接受(注:原文如此。疑为“接到”)整改通知,很紧张。我出差回来后,向上面(注:原文如此。此处描述不清,“上面”是谁?中国青基会,团中央?或者是直接写给人总行?)写了个报告,主要有两个意思,第一,委托金融机构管理,如何具体操作;第二,人总行可否推荐比较可信的金融机构……结果人总行没有推荐,后来也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人行1995年的这个“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废止了。(参见三联周刊《青基会的赢与亏》)

针对这些貌似振振有词的诡辩,我的一位律师朋友是这样反驳的:

一,如果不违规,当年人总行委托的审计部门,为什么要下达“整改通知”?如果不违规,中国青基会负责人看了“整改通知”,为什么会“很紧张”?刘文华这样对记者说,等于给徐永光帮倒忙。凡明知故犯、触犯法律法规者,大抵如此。

二,徐永光、顾晓今在“承认”人总行规定于2000年8月废止的同时,就等于同时承认了该规定曾经颁布、曾经有效。这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常识:从1990年8月(该法规颁布)至2000年8月(该法规废止),徐永光挽起袖子自己“下海”的所有直接投资,都属于违规。

三,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在是否允许徐永光挪用捐款、直接投资的问题上,确实是“语焉不详”,但国务院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会应当……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又规定“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该两部门“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国务院实际是授权人总行、民政部对我国所有的基金会实施行政管理,授权他们制订管理细则。

从级别上说,国务院高于人总行,但就像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文做出司法解释一样,1990、1995年人总行颁布的相关法规,在2000年8月之前,对所有基金会都有着与国务院《办法》同样的约束力。青基会、徐永光,均不能例外。

四,人总行1990年和1995年的规定,已经属于实施细则。人总行没有义务给徐永光推荐金融机构。顾晓今、刘文华的说词,属于不懂法。

五,徐永光的说法、做法,证明他早已知道“挪用捐款直接投资,第一违反中国法规、第二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2002年4月16日,新华社播发的中国青基会召开常务理事会的新闻稿里,徐永光等人又宣布:“为防范投资风险,(青基会)应按照《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定,拟订资产托管办法”。

我的律师朋友强调说:这第五点,是典型的“自己打自己嘴巴”。在海内外新闻媒体以确凿事实揭露了徐永光挪用捐款、违规投资后,徐忽然决定在2002年4月之后,要按照人总行2000年8月已经废止了的法规去“委托投资”了。这从逻辑上再次证明了人总行1990、1995年“禁止基金会直接投资”规定的合理、合法性,以及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维护了捐款人、被救助人权益的正确性。

我的律师朋友嘲笑徐永光说:中国有句大俗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他笑着说:在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0年底之后,不再对全国基金会实施行政管理的大前提下,不知道徐永光、顾晓今等人是否找到了能够“安全托管资金”的金融机构!

我的律师朋友说得何其好呀!

(注1)函证,审计用语。是审计人员通过发函方式,对被审计单位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应收款、应付款的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此类信函调查,多为格式化文件,调查的基本内容是:对方单位全称、投资数额、投资性质、收益及还款情况等。对方回函,需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法人签字。回函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函证的寄送、收回过程,由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完成,但是,实施这一过程的基本条件是: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配合,提供投资单位的地址和单位全称。徐永光坚持不提供,违反了审计法。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欢迎给您喜欢的作者捐助。您的爱心鼓励就是对我们媒体的耕耘。 打赏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