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腐败开始了” 药品购销“阳光工程”黑幕重重

发表:2002-07-16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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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采购系列调查(一)

 国家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初衷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1999年9月以来,全国大多数医疗机构已经实施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但据各地反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患者没有得到招标降价后的实惠,零售药价仍居高不下;医药工商企业叫苦不迭;医院也是满腹怨言……良好愿望并没有很好实现。其中原因何在?如何解决?最近,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近年来,医药领域的药价虚高、巨额回扣、假冒伪劣等问题日渐突出,不仅严重损害了患者利益,而且加重了国家医疗保险负担。整治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不良现象已成为国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个迫切任务。于是,药品购销的“阳光工程”--集中招标采购出现了。但是,这项改革试点两年多来,却暴露出种种令人担忧的问题。

  “一轮腐败开始了”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顾问、浙江省医药商业协会会长赵博文一直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行着艰难的“对抗”。这位曾担任浙江省医药管理局副局长的老人在医药行业依然扮演着很活跃的角色。从出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第一天开始,他就说:“医药企业脖子上又多了一把锋利的刀。”近年来,他始终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行着跟踪调查,今年年初,他得出结论:实行招标以后,“新一轮腐败开始了!”

  赵博文认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没有遏制不正之风和暗箱操作,“过去是小腐败,现在是大腐败。过去医药企业要公关的对象还只是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和医生,现在则又增加了分管的卫生局长、招标办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只要其中有一个环节没有疏通,即使中了标也是白搭,可谓‘旧弊未除,又添新病’。”

  国家经贸委一位官员近日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议上激愤地说:“第二天要招标了,某公司一夜之间送出去20万元,为啥送这些钱,大家都心照不宣。”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长王锦霞指出,有些省、市招标机构对一个品种选中3家企业同时中标,由这3家企业再分别去和医院谈进货数量,这样中标之后企业仍旧需要靠折扣、赞助费“竞争”以争夺最后的订单。另外,参与投标的企业在中标结果公布时,对落标品种不知情,一些报价高的同一商品仍能中标,暗箱操作时有发生。企业无法了解评标的依据,更不知道评标过程是否科学、合理。人为因素仍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浙江一家年销售额近20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董事长对记者说,医院向企业伸手早已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他讲了一个事例:某医院以新大楼落成庆典为名,向企业索要××万元的赞助,被有关部门查处后要罚款×万元,结果医院最后又将这笔罚款转嫁到了企业头上。“靠招标遏制不正之风?愿望当然很好,但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他说。

  不公平竞争令企业如鲠在喉

  赵博文认为,在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博弈过程中,前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来,更是进一步使医药企业沦为“弱势群体”。

 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只允许向投标企业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费,其中招标文件成本费为150元/份,中标服务费为0.1%-0.6%。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5%范围内浮动。除此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而据记者调查,投标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除了国家计委规定的项目,还有“进门费”(类似报名费)、会务费、磁盘费(用于录入品种)、新药入门费、药品质量检验费、违约保证金等。而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高达300-500元/份,中标服务费也多按销售额的1%-2%收取。

  与此同时,招标过程手续繁琐。根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调查,首先是投标企业需提供的文件、材料繁多。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生产批件、法人委托书、价格文件、GSP达标证书、GMP认证证书、最新药检报告、总代理委托书、产品说明书等。其次,提供样品,价值巨大。有的招标机构要求投标企业必须按品种、按规格提交一个样品。若投标品种规格多或药品金额大,一个企业仅样品费用就高达几万甚至近百万。第三,需准备大量文字资料。招标机构对文字资料的印刷、纸张要求都很高。医药企业投标的每一个品种每一个规格,需要准备20-30页的纸质文件。一旦某项内容没有提供,便成为废标,一切工作化为零,需从头再做。这些繁琐的程序和不必要的资料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不应有的麻烦,造成社会人力、财力的巨大浪费。

  另外,招标过程中企业需承受种种“不公正待遇”。浙江省绍兴市某医院规定,对该院使用量排在前5位的中标药品,要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行降价,否则停止进货。该省另一家医院规定,药品中标后,若遇国家调整药品价格,低于中标部分,由中标企业贴补差价,高于中标价的部分则归医院所有。湖州市招标单位规定,药品第二次投标价必须低于第一次3-5个百分点,否则视为废标。

  无序竞争并未根本好转

  卫生部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全国有6700家医药生产企业和1.65万家药品批发企业,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是要优胜劣汰,逐步扭转医药生产流通领域“小、散、乱”的局面。这位官员显然认为,反对招标的主要是那些“劣质”企业,而规模大、经营好的医药企业将通过招标胜出。

  但是浙江一家销售、利润在省内和全国都名列前茅的医药批发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参加招标是等死,参加招标是找死。”因为在一些地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使得医药企业之间的竞争“空前激烈”。

  除了回扣之类的手段,有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据浙江省经贸委调查,某医药批发企业一份中标目录共计41个品种,有14个品种的中标价格低于公司的成本价,还有部分品种是等于或略高于成本价。杭州市13家医院的一次联合招标的199种中标药品中,只有12%有微利,其余88%的药品中标价都低于销售成本。

  记者在采访中还听到一个“笑话”:一次某大医院对一种叫头孢曲松钠的抗生素进行招标,投标价格最高者超过120元/支,而最低者竟是每支6元多!亲身经历这件事的杭州某著名医药生产企业销售公司负责人说,120元/支的价格固然未必合理,但6元/支实在离谱,除非偷工减料,因为这个价格远远低于合理的成本。这位人士还指出,类似这样的恶性压价事件在药品招标中时有所闻,不仅扰乱了市场,更引发国家计委对多数药品大幅降价致使一些百姓常用药、急救药的生产无利可图,企业不愿生产导致断档脱销,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医院抢救、治疗的正常开展。

  另外,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为了“出奇制胜”,动脑筋把企业戴上“合资”的帽子,把原有产品换上一个洋名,或者加一些无关紧要的成分稍稍进行“技术改造”变成“新药”,结果同样的产品价格却上升了数十倍乃至数百倍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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