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原告是一位名叫麦卡锡的女士,提出告诉的地方是佛罗里达州联邦地方法院。麦卡锡是她现任丈夫的姓,她的头一任丈夫姓安德森。安德森1961年被古巴政府处死,这也就是这个案子的根源。
安德森是美国人,他早在1947年就在古巴定居,他的妻子,也就是麦卡锡女士也是个美国人。他们在古巴相识,在古巴成家,又在古巴立业。他们当年在古巴经营着好几家加油站。
可是好景不长,古巴就象世界上好些国家那样,刮起了革命风。1959年,古巴共产党夺取了政权。安德森那个时候已经有了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他的妻子在古巴变色的第二年1960年回到了美国。只有安德森一个人滞留在古巴经营他家的生意。
1961年安德森被卡斯特罗政权指控走私军火,在他受审的同一天,发生了“猪湾事件”。所谓“猪湾事件”是住在美国和在古巴国内的反卡斯特罗政权的古巴人,企图在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帮助下,里应外合一举推翻卡斯特罗政权,不幸事败,计划没有成功。
安德森受审当天,法庭外炮声隆隆,两天的审判也就草草了事了。以他走私军火的罪名,就算确有其事,根据古巴法律,刑期也最多不过九年。可是在彼时彼刻古巴检察官的疾声厉色下,既没有证人,又没让安德森有充份辩护的机会,竟然把他给判处了死刑。安德森在受审两天之后定罪,再过两天,1961年4月19日被枪决。
在场参观审判的有瑞士驻古巴的领事,他把当时现场情况,包括古巴的检察官如何像疯子一样,声嘶力竭叫喊给安德森定死罪,而且缺乏证据缺乏证人等种种情形,一一纪录下来,做成报告。这份报告也就是安德森遗属麦卡锡女士今天提出诉讼的依据之一。
按理说,美国人是无法控告外国政府的。因为同是主权国家,对方国家有“免责权”。可是1996年,美国通过了一 项新的法律,使得美国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控告外国政府,其中之一就是该政府进行恐怖活动,非法杀害美国人。这种情况下的外国政府就是有责任的了,美国人的家属就可以控告施害的外国政府了。这次麦卡锡女士控告古巴,也就是根据这项法律,她告古巴政府的罪名是“非法造成死亡”。
当然这宗案子还有一段时间才会有结果。但是在此之前已经有过两次类似的案件,而且被美国法院判定“被告的外国政府”败诉,也就是要负起赔偿责任。所以这次麦卡锡女士控告古巴,尽管是一个少见的例子,倒也不是史无前例的,更不是无的放矢。
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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