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国企蛀虫被判死缓

发表:2001-10-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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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达840余万元人民币的原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处主任沈华被北京市二中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8年2至10月,沈华在担任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用向他人索要的空白合同及空白商业零售专用发票,伪造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虚构了水电工程处从北京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购买价值382.64万元电力电缆的事实,并指令保管员填写虚假的材料入库验收单,又用写有187.04万元和195.6万元的两张空白发票平帐。在此期间,沈华还分别将其所在单位共计358万元的两张转帐支票转入其女友刘某的个人股票帐户内,用于个人炒股和购买房产、汽车等。案发后退出及追缴人民币141万余元,港币130余万元。

1996年8月,沈华在担任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处主任期间,在北京市某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向其所在单位借款50万元的过程中,擅自多转入这家电子技术开发公司100万元。后又指令这家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将多支付的100万元汇入深圳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个人股票帐户内进行营利活动。1997年6月沈华将这笔款项返还其所在单位。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沈华身为在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配合检察机关退还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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