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8年2至10月,沈华在担任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用向他人索要的空白合同及空白商业零售专用发票,伪造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虚构了水电工程处从北京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购买价值382.64万元电力电缆的事实,并指令保管员填写虚假的材料入库验收单,又用写有187.04万元和195.6万元的两张空白发票平帐。在此期间,沈华还分别将其所在单位共计358万元的两张转帐支票转入其女友刘某的个人股票帐户内,用于个人炒股和购买房产、汽车等。案发后退出及追缴人民币141万余元,港币130余万元。
1996年8月,沈华在担任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处主任期间,在北京市某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向其所在单位借款50万元的过程中,擅自多转入这家电子技术开发公司100万元。后又指令这家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将多支付的100万元汇入深圳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个人股票帐户内进行营利活动。1997年6月沈华将这笔款项返还其所在单位。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沈华身为在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配合检察机关退还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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