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明,49岁的陈千就于1998年11月从柳州地区公安局调到南宁地区公安局任局长、党组书记。在任职期间,他先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从1998年12月至2000年上半年,到南宁地区某县公安局挂职的凌某为了调回地区公安局,先后5次送给陈千就人民币共4.5万元,后经陈千就帮忙,凌某调回地区公安局任副科长。2000年7月至12月间,南宁地区公安局的二级机构有两个人在工作变动和行政职务保留问题上有求于陈千就,每人向陈行贿人民币1万元。
从1995年至2000年间,陈千就违法收受红包共人民币3.3万元、美元2100元。案发后,陈千就家属共退出赃款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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