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罗运山在1992年至1997年任涟水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工程建设、人事安排、福利分房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0次收受他人钱款财物折合人民币29万余元。1994年,罗运山将自己购买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发票在公安局报销,非法占有公款18900元。1995年,罗两次从公安局预算外资金中共借款1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罗运山现有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139万余元,其中有68.4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此外,罗还擅自将收缴的一支催泪瓦斯手枪和一支单管猎枪及200余发猎枪子弹拿回家中,且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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