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撞死人大代表 為何可以用錢買刑(圖)

作者:伍松 發表:2024-04-0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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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法院
中共法院(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4年4月4日訊】日前,陸媒報導了湖南省醴陵市政協委員陳某駕車撞死人大代表劉某,陳某由「故意殺人罪」的死刑被改判成故意傷害罪15年徒刑,引起網民熱議。網民們紛紛質問:改判有法依據還是因為用錢可以買刑?此事還引出了中共為貪官尋找免責的「制度缺口」。中共的法律千方百計為貪官尋找貪污的「退路」。

政協委員用錢消災

據報導,政協委員是醴陵華埠村村主任,原來任塘坊村主任,他家族企業與劉某所在村莊一家企業發生土地交換糾紛,人大代表劉某去調解被撞死。起初,一審陳某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後被湖南高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期間陳某家屬賠償劉某家屬650萬元。陳某得以改判。

專職律師「律界王凱」在微博發文表示,諒解,不應該影響罪名,開車撞死人,要麼是故意殺人,要麼是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亡,怎麼認定陳某開車撞人但是沒有撞死人的惡意的呢?顯然,用汽車作為工具,很難確定是「傷害」。

大V「棣棣D開心果」表示,650萬?!一個政協委員,一個曾經的村主任,這麼有錢?!真的不查查麼?!

大V「巍岳欽禹」表示,拿了650萬後就改判15年,拿錢就可以買命?

官員拿錢買刑、買命,以權「贖」身,在中共統治的社會,可以說不用大驚小怪。

黨官花錢買刑比比皆是

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刑10年,但就在宣判當日,他從法院直接回了家。這源於他花了不到10萬元錢買通看守所所長、醫生等人獲准了「保外就醫」。

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犯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被判處十五年徒刑,實際服刑不滿六年即刑滿釋放。他的本事就是憑藉錢「假立功」。通過他的女朋友黃鷺和他的秘書康傑在司法系統的官員圈中週旋。

在律師的幫助下,黃鷺和康傑花3萬元賣通佛山市看守所民警羅建能,將涉嫌能挖出犯罪線索的疑犯關在張海所在的監室,方便張海「檢舉立功」。

改判後,張海夥同女友和秘書,如法炮製,收買其他涉案法警人員,再立功減刑,又通過親友的「發明創造專利」賣通司法人員,通過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獄政處原處長郭子川、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打招呼」,再減刑。又通過王承魁的情婦楊曉再週旋,得以再減刑。後來查證,黃鷺等人給了郭子川、王承魁、楊曉、廣東省韶關市中級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丁飛雄等人242萬多元。

有網友曾發帖稱,陽朔縣原國土局原局長石某,曾因受賄罪被桂林市七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沒有坐過一天牢,還多次出現在廣州、南寧、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飛機去四川成都。

還有廣東省電白縣高考舞弊案主犯陳建明被判刑8年,卻以蹊蹺的保外就醫逍遙獄外8年之久……

在南京女子監獄內服刑的罪犯,潘玉梅,原是南京市棲霞區政府區長助理兼邁皋橋(街道)工委書記,因收受賄賂792萬多元人民幣、50萬美元被捕,辦案人員在其家中搜出26公斤現金。後來有死緩改為有期徒刑25年。

他們「越獄」手法都向看守所、監獄、法院、司法等部門用錢權交易,小則十萬,多則幾十萬。

最高檢察院原檢察長曹建明在一次人大會議中就說,檢察機關五年來已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52068人。其中有一年,全國檢察機關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發現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508件,立案查處相關職務犯罪案件116件129人;建議有關部門收監執行800名罪犯,其中原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82人。

中共為貪官留「暗門

一般來說,中共貪官並非一個人在戰鬥,大多都是窩案竄案,就是沒有窩案竄案的官員,在未落馬之前,都掌握著常人難以企及的關係網,而貪官落馬,比他大的官或有社會價值的人都還在活動,也就是說,這張關係網沒有分崩離析。因為有這些關係網的存在,余權就存在,一些人主動願意幫助這些落馬的貪官,以便與利用他的剩餘價值。因此,這些貪官在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時候要比一般人容易得多。

一些貪官的利益共同體依舊逍遙法外。這也是很多貪官一旦落馬,不願供出同僚的原因。由此貪官的供詞也能成為一種「余權」。一些部門雖然被動,但也自然願意為余權買單,息事寧人。供出,可能不但無法保護自己,反而會惹來殺之禍。但也有官員互相猜忌,或被利用心術逼供。

那麼貪官留有「暗門」,中共上層不知道嗎?當然知道,這暗門本來就是上層官員利益集團共同留的。因為中共的體制是利益集團獨裁製,司法、新聞都沒有自由,因此,一切官員貪或抓都是官家自己的事,一切信息群眾是無法監督的。

大貪污犯只要拿錢就可以不死,數以億計的偷稅漏稅,只要拿錢就可以免於刑責。所以,多貪點少交代點,出來後依然是富翁。稅多逃點少補交點,依然可以是人上人。「有錢能使鬼推磨」是黨官的辦公桌上的座佑名。「金錢連命都能買還有什麼不能的?」是中共治下百姓的人生目標。

不但有錢有權可以買刑,在中共社會,還有貪官捐出賄款就可以減刑的怪事。

四川省高院就曾經發出這樣的認為,用受賄款為單位購買辦公用品,以及將受賄款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的,量刑時可酌情考慮。這一判決對全省法院裁判貪污受賄案提供指導。

業內人士說,貪官犯罪可以沒有成本,不說法院開綠燈,就說貪官們看到這樣的現狀也許狂妄地恥笑道:咱錢多的是,走,捐款去!

中共的法律就是千方百計地在為貪官尋找貪污的「退路」,打開「制度缺口」。這不是笑話,這是現實。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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