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嫌恐嚇記者獲判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圖)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案,9月初獲法庭判決無罪,惟律政師決定上訴。(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刑事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案,9月初獲法庭判決無罪,惟律政師決定上訴。(圖片來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9月18日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在2017年維園六四祈禱會刑事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法庭月初判決罪名不成立,法官質疑涉案記者並非誠實可靠證人。但事隔14日後,港府律政司不服裁決,已提出上訴。黎還有至少4宗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包括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

律政司發言人17日回覆《蘋果日報》查詢時指,就有關裁判官在黎智英刑事恐嚇案作出的無罪裁決,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蘋果日報》報導,黎智英被指在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參與「六四」集會時,向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X稱「你不要這麼近拍我」、「我實搞你」、「我拍了你的照片」,警方在事發3年後的今年4月18日突然拘捕黎智英,指他意圖使對方受驚,控以刑事恐嚇罪。同一天,港警大舉拘捕包括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十多名民主派人士,被稱為「418大抓捕」。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期間,事主記者X供稱,事發當晚離遠拍攝黎,黎怒目而視,後來走近並大聲用粗口罵他,出言恐嚇。X自稱害怕受襲,怕被黎掌摑和推撞,又稱擔心有財有勢的黎找人搞他、傷害他,當晚向上司報告後報警。

9月3日,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智英罪名不成立,指X作供時態度迴避及充滿戒心,往往不直接回答律師問題,既不誠實也不可靠。鍾官不相信他真心受驚,指他當天笑對黎的兩三次連續指罵,狀似輕視而非害怕,並馬上繼續跟隨黎拍攝,包括拍特寫鏡頭,不似受驚的人的表現。

黎智英則向警察供稱,《東方》記者輪班跟蹤採訪他已有5年,其中24小時追訪達3年,從早到晚則有2年。X一直當面挑撥他,他才發怒,衝口而出罵X。

鍾官指,黎智英沒有案底,又直接回答警方提問,與案中其它證據沒有矛盾,信納他只是衝口而出。至於黎用「搞你」一詞,鍾官指可以有許多意思,例如黎也用「搞」來形容X騷擾他,故未必代表要傷害X。

裁判官又指,黎有可能是盛怒下隨口說話,惟挑釁並非發生於事發當晚,而是源於黎與X多年來的磨擦。證據指X緊貼追訪黎,有時候出現危險場面,也可能有私隱問題。裁判官的看法與辯方結案陳詞相同,指黎長期累積壓力,才會衝口而出發洩。因此,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自由亞洲電台報導,除了本案,72歲的黎智英還有至少4宗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包括在去年8月18日、8月31日及10月1日的3宗案件,共被控2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及3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今年6月中旬,黎智英再收到警方傳票,稱他在今年6月4日當晚參與非法集結,控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今年8月10日,黎智英再被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稱他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境外勢力、串謀欺詐和煽動罪」。



責任編輯:李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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