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3年11月06日訊】中央任命特首應是「榮譽式」
在《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都規定了未來香港普選出的行政長官需「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聯辦官員和香港建制派人士認為,這個「任命」是實質性的,即中央如果不滿意特首候選人,可以不予任命。這種解釋並不符合中國憲法「主權在民」的精神和基本法「主權回歸,兩制並行不悖」的立法原意。鄧小平曾經說過:「一國兩制」就是「你不吃掉我,我也不吃掉你」。如果香港民選的特首不獲中央任命,那就是中央「吃」掉了香港民意,將導致憲制危機出現。
實際上,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英方對中央任命權的理解是建立在自身君主立憲制基礎上,女王對英國首相的任命只是形式性的。根據李浩然主編的《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記錄,當年討論到「中央任命」這個條款時,就有不少草委提出:「希望中央人民政府會委任香港人選出來的行政長官,否則有違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不能因不滿香港選民選的行政長官而作有條件任命或推翻任命,使香港變成無政府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乃止於‘榮譽式’,不應對人選有實質影響」等等。
「民主事故」凸顯民意難違
而為了強調中央的實質任命權,中聯辦官員郝鐵川在一篇題為《中國非聯邦制,香港無次主權》的文章中說到:「單一制國家的地方政權的全部權力均由中央政權授予」,這個說法完全不符合世界上大部分單一制國家中選民通過普選授予地方政府權力的現實,而且從法理上有違憲之嫌。中國《憲法》第一○一條規定,地方政府的首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有權罷免,而無需中央任免,其權力並非「由中央政權授予」。地方人大代表的選舉結果,如果不符黨委的任命意圖,其上級也不能輕易予以否定,一九九三年選舉浙江、貴州兩省省長就是一例。
一九九三年初,配合黨的十四大,中央制定了各省人事調整方案,諸多屬意的人選已安排就緒,不料在浙江和貴州,中央提名的兩省省長候選人意外落選。原浙江省省長葛洪升被提名留任省長,因人大代表對其施政方針不滿,故而將副省長中排名最後、剛剛從上海市政府秘書長職務上調來浙江不到一年的萬學遠推選出任省長。結果出來後,省人大不敢宣布選舉結果,一面放電影讓代表們「休息」,一面急電中央諮詢對策。誰知中央也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商量對策花了四個小時才回覆:尊重人大代表的選擇。會議這才中斷正在放映的第三場電影,正式宣布萬學遠當選省長。三天過後,貴州也發生類似事件,陳士能此前擔任輕工業部副部長,一九九一年調任貴州副省長,因人大代表們對中央提名的原省長候選人王朝文並不滿意,就聯名推薦陳士能作為代表而非主席團提名的省長候選人,和王朝文PK,居然勝出,中央也不得不予以認可。
違憲行為必須承擔政治責任
根據《地方組織法》,人大代表選舉地方政府首長,實行差額選舉,也可以等額選舉。在省一級政府,一般都嚴格控制為等額選舉,但為了表示民主姿態,也偶爾會增加一名候選人,通過黨委的小圈子暗箱操作去控制局面。但也難免不出現上述此類「民主事故」。對於這樣的結局,中央一般都不得不予以承認,很少會冒違憲之嫌,不予任命。
當然,一黨獨裁統治之下,中共既領導立法,又控制行政,還干擾司法,憲法不過是中共手中的玩物。《香港基本法》是中國憲法的子法,任何針對香港的「違憲」行為,都會使港人獲得反抗的正當性。中共在內地可以靠暴力和欺騙一手遮天,但在自由領先、司法獨立的香港,它卻必須承擔任何違憲行為引起的政治責任。
行政決定不能否決政治授權
根據美國著名的政治學家、行政學家和法學家弗蘭克‧古德諾的「政治與行政二分法」理論,政治是民意的表達,行政是民意的執行,前者有高於後者的法律地位。中央對特首的任命來自國務院,屬於行政決定性質,普選後,特首獲選成為了香港民眾的「政治決定」。除非國務院得到民意授權,否則它不能隨便以行政決定否決來自香港民意的政治授權。
目前中央政府內閣成員(包括各部部長)都由人大任命,也屬於政治決定,而國務院只有對副部長的任命權,更不能插手對各省地方首長的任免和直接管轄。雖然各部門從政策法規上必須服從相關業務上級的領導,但除了公安等少數部門,中央從上而下的「條條」行政管轄都不能對各省的「塊塊」政治安排隨意干涉。內地尚且如此,對於高度自治的香港,國務院任命特首,不可能也不應該有「實質性」的管轄意義,而應該是象徵性、榮譽性的安排。如果中央不惜冒違憲之嫌,堅持對特首的「實質任命權」和所謂「管治實權」,中央的地位和香港的未來,只會是雙輸的結局。
来源:爭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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