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B有變化 僱主也得有對策(上)

作者:謝正權律師 發表:2008-09-26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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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聘用H-1B外籍員工.每位H-1B外籍員工開始工作前僱主必須先為他/她申請H-1B簽證或身份.本文就H-1B員工工作發生變化的幾種情形談談僱主應採取的相應措施和責任.

一, H-1B工作開始日期的變化

僱主在遞交H-1B申請前必須選擇H-1B工作開始的時間. H-1B雇佣關係包括僱主要求員工必須參加的崗前培訓的開始時間不能早於和LCA H-1B申請表上的開始時間.根據勞工部的規定,如果外國人申請H-1B由境外入美國,那麼公司應從他上班開始,或入境30天內,將他列入工資表中.如果 外籍員工在美境內轉換H - 1B身份,那麼雇佣關係不得早於H-1B的生效日期.自生效日期起,一旦外籍員工開始工作,雇佣關係立刻開始.如果該員工現在以H-1B身份為另一僱主合 法工作,一旦向移民局提出轉換工作的H-1B申請,他就立刻可以開始新工作.當然,如果僱主不願意利用H-1B身份流動轉換的間隙,僱主也可以等到H- 1B申請生效開始雇佣關係,但最遲不能超過生效日起60天.如果僱員無法及時拿到社安號怎麼辦?這對上述規定不會有任何影響.無論僱員是否有社保號,僱主 依舊有責任在上述規定日期前開始H-1B雇佣關係.紙要能證明僱員已經申請了社安號,僱主就可以開始雇佣關係.

如果外國員工在境外申請的H- 1B簽證批晚了怎麼辦?如果這是發生在該員工首次開始H-1B工作前,雇佣關係在該外國人入境30天內成立.如果該員工已經用H-1B身份為僱主工作,在 申請H-1B簽證回美時,批淮延誤,那麼僱主無須採取任何措施.因為規定只適用於H-1B員工在美境內的情形.

二,工作小時的變化

如果H-1B申請的是全職工作,那麼僱主可以正常規定工作的小時數.如果工作時間少於每週35小時,僱主不需向移民局匯報任何有關工作時間安排上的變化.但 是一旦少於每週35小時,僱主需要另交一份非全職工作的和LCA H-1B申請.相應地,如果H-1B申請的是非全職(半工)職位,後來需要將半工轉成全工職位,僱主需要另交一份全職工作的和LCA H-1B申請.

三,工作職稱的變化

僱主應盡量不要改變H-1B員工申請時的工作職稱.職稱不同,非常可能是工作職責改變,也會改變應支付的工資.如果這樣,僱主非常可能需要修改H-1B申請.需要就具體情形諮詢專業律師. (未完待續)


来源: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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