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關注共產黨腐敗集團「依法治國」本來面目
作者:胡澤國
發表:2007-04-03 20:08
湖北地方中共黨委政府司法玩弄國法於股掌
希望支持和關心社會民主政治、民主法制建設的同胞、僑胞們關注共 產黨腐敗集團「民主法制、依法治國」的本來面目,聲援湖北省宜昌 市夷陵區小溪塔鎮馮家灣村村民唐世英等71上訴人關於「三峽專用公 路征地搬遷補償」一案。
1994年7月27日唐世英等71上訴人在三峽工程附屬工程──「三峽專 用公路」建設中把自己的土地和家園不同程度的為支持三峽工程建設 貢獻給了國家和民族。在三峽專用公路建設中,國家按照相關征地搬 遷法規政策和地方政府要求補償安置人數相應支付了征地補償費、青 苗費、地上附屬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到地方政府(夷陵區政 府)有關部門。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小溪塔鎮馮家灣村征地搬遷過 程中,於1994年7月27日夷陵區(原宜昌縣)小溪塔鎮馮家灣村與宜 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簽定《三峽工程 用地安置合同書》,並於次日由當時宜昌縣公證處依法公證。宜昌市 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按照合同相關安置補助費用標準按期撥付到夷 陵區(原宜昌縣)小溪塔鎮馮家灣村委會。
國家在「三峽工程」建設中撥付大量資金用於三峽專用公路征地搬遷 安置,整個三峽專用公路涉及征地搬遷人員多達(5,000)多人,但 宜昌市夷陵區(原宜昌縣)對包括小溪塔鎮馮家灣村村民在內的征地 搬遷人員並未依照國家政策依法安置。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小溪塔鎮 馮家灣村村民經過長達十年多時間上訪和行政訴訟程序,於2002年10 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下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同年11月下達暫緩執行通知 書。直到2004年8月17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執行,至今12 年多時間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如同草紙,毫無「有法可依、執法必 嚴、違法必究」可言,在本案中村民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倒是應 了古語「官府衙門兩邊開,有理無權莫進來,贏了官司也輸了錢」, 真實體現了共產黨腐敗專制「依法治國」的真實本來面目。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
被上訴人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 民委員會履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
二、被上訴人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履行監督檢查執行《三峽工 程用地安置合同書》職責。判決生效後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 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民委員會 仍無視國家法律尊嚴,拒不履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 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
唐世英等71上訴人於2004年8月17日在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申請 立案執行。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 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歷時長達七個多月之久。 2005年3月25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書》〔2004〕宜執字第111號,宜昌市中級法院無理駁回 申請執行人要求宜昌市夷陵區街道辦事處馮家灣居民委員會支付就業 安置費、未成年人生活安置費等合計64萬元的執行申請。
該裁定書下達後,我們多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但 至今沒有回覆。該裁定書應用法律依據不當,嚴重背離「《湖北省高 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三被告履行 《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嚴重歪曲國家方針政策和無視國家 法律尊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是已經 生效的法律文書,明確了三被上訴人的法律責任。但時至今日湖北省 宜昌市夷陵區委區政府上竄下跳,上至湖北省委委省政府,下至宜昌 委市政府,千方百計阻止該案執行,其背後隱藏的到底是什麼黑幕? 為什麼把國家「三峽專用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建設安置費欺騙到夷陵 區,又拒對村民進行安置?
「三峽專用公路」征地搬遷安置費幾千萬元,「三峽專用公路」征地 搬遷僅有馮家灣村與宜昌縣國土資源管理局簽定了安置協議,安置費 就達300多萬元,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政府腐敗利益集團為了達到大 量貪污挪用移民資金的目的首先是與簽定安置合同的馮家灣村委會聯 合隱瞞國家撥付村民安置費事宜,其它自然村乾脆就不提安置費事宜 也不簽定合同。其它自然村為什麼沒有簽定村民安置協議?湖北省宜 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拒絕對村民進行安置,那麼為什麼又向國家伸手 要安置費呢?這些國家安置金費到那裡去了?
儘管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 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委區政府拒不履行督檢 查執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職責。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 理局已將三峽專用工路相關補償費劃撥到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民委 員會,宜昌市馮家灣居民委員會卻拒不履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 書》責任,將「三峽專用公路」安置費專款截留挪用至今。夷陵區馮 家灣居民委員會何以如此膽大妄為?長達13年之久拒不履行《湖北省 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和依法簽章法律 公證的《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是什麼人在為他們不法行為做 幕後指揮?
湖北省高級法院依法下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 50號行政判決書》時至今日已經13年之久,為什麼湖北省宜昌市夷陵 區執政依法執行一個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履行有效的安置合同書就如此 之艱難?執法的背後到底是什麼黑手在操縱?三峽工程和三峽移民資 金被貪污挪用到底有多大的黑洞?由此我們應該說是冰山一角。
長期以來村民依法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安置請求,被地方政府無 理拒絕,有關主要領導幹部竟然誇下海口「我們共產黨把國民黨800 萬大軍就拖挎了,還怕拖不挎你們幾個刁民。」共產黨的國家幹部竟 然把人民群眾提出的正當合理要求當作無理取鬧,視人民群眾如仇 敵。共產黨的幹部到底是人民群眾的公僕?還是凌駕於人民群眾頭上 的地方霸王?夷陵區移民多次上訪和群訪,甚至集體圍攻政府事件, 應該說是事出有因,但移民都被夷陵區政府打壓和鎮壓。
現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了公證判決,為什麼省高院又不能 監督指導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呢?為什麼宜昌市中級人民法 院不依法執行成年人就業安置和未成年人生活安置,我們是被共產黨 統治的老百姓,手中沒有權力也沒有暴力機器,依靠的就是國家法 律,可見共產黨統治下的法律的公正公平不過是他們愚弄人民的手 段。現在宜昌市中級法院法院不依法辦案,我們多次向湖北省高院提 出復議請求或是提級執行,但一直得不到湖北省高級法院的回覆。
在中國共產黨統治下所謂「三個代表」精神、共產黨先進性、和諧社 會建設實質是什麼?不過是為了更加有力鞏固他們的獨裁專制統治, 更加深層欺騙愚弄人民,國家和人民利益依靠什麼來維護?
法律是國家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國家經濟持續發展的工具,所有組 織、團體、個人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宜昌市夷陵區委區政府為什 麼長期以來視國法如兒戲?以種種理由和藉口推委執行人民法院判 決?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到底是在維護誰的利益?一個地方區委區政府 何以能凌駕國家法律之上?誰可以監督共產黨委、人民政府、國家法 律執行?
我們期待著共產黨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能給我們一個答案,依法治國 離我們到底還有多遠?民主法制離我們還有多遠?
讀者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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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支持和關心社會民主政治、民主法制建設的同胞、僑胞們關注共 產黨腐敗集團「民主法制、依法治國」的本來面目,聲援湖北省宜昌 市夷陵區小溪塔鎮馮家灣村村民唐世英等71上訴人關於「三峽專用公 路征地搬遷補償」一案。
1994年7月27日唐世英等71上訴人在三峽工程附屬工程──「三峽專 用公路」建設中把自己的土地和家園不同程度的為支持三峽工程建設 貢獻給了國家和民族。在三峽專用公路建設中,國家按照相關征地搬 遷法規政策和地方政府要求補償安置人數相應支付了征地補償費、青 苗費、地上附屬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到地方政府(夷陵區政 府)有關部門。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小溪塔鎮馮家灣村征地搬遷過 程中,於1994年7月27日夷陵區(原宜昌縣)小溪塔鎮馮家灣村與宜 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簽定《三峽工程 用地安置合同書》,並於次日由當時宜昌縣公證處依法公證。宜昌市 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按照合同相關安置補助費用標準按期撥付到夷 陵區(原宜昌縣)小溪塔鎮馮家灣村委會。
國家在「三峽工程」建設中撥付大量資金用於三峽專用公路征地搬遷 安置,整個三峽專用公路涉及征地搬遷人員多達(5,000)多人,但 宜昌市夷陵區(原宜昌縣)對包括小溪塔鎮馮家灣村村民在內的征地 搬遷人員並未依照國家政策依法安置。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小溪塔鎮 馮家灣村村民經過長達十年多時間上訪和行政訴訟程序,於2002年10 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下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同年11月下達暫緩執行通知 書。直到2004年8月17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執行,至今12 年多時間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如同草紙,毫無「有法可依、執法必 嚴、違法必究」可言,在本案中村民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倒是應 了古語「官府衙門兩邊開,有理無權莫進來,贏了官司也輸了錢」, 真實體現了共產黨腐敗專制「依法治國」的真實本來面目。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
被上訴人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 民委員會履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
二、被上訴人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履行監督檢查執行《三峽工 程用地安置合同書》職責。判決生效後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 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民委員會 仍無視國家法律尊嚴,拒不履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 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
唐世英等71上訴人於2004年8月17日在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申請 立案執行。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 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歷時長達七個多月之久。 2005年3月25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書》〔2004〕宜執字第111號,宜昌市中級法院無理駁回 申請執行人要求宜昌市夷陵區街道辦事處馮家灣居民委員會支付就業 安置費、未成年人生活安置費等合計64萬元的執行申請。
該裁定書下達後,我們多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但 至今沒有回覆。該裁定書應用法律依據不當,嚴重背離「《湖北省高 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判決三被告履行 《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嚴重歪曲國家方針政策和無視國家 法律尊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是已經 生效的法律文書,明確了三被上訴人的法律責任。但時至今日湖北省 宜昌市夷陵區委區政府上竄下跳,上至湖北省委委省政府,下至宜昌 委市政府,千方百計阻止該案執行,其背後隱藏的到底是什麼黑幕? 為什麼把國家「三峽專用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建設安置費欺騙到夷陵 區,又拒對村民進行安置?
「三峽專用公路」征地搬遷安置費幾千萬元,「三峽專用公路」征地 搬遷僅有馮家灣村與宜昌縣國土資源管理局簽定了安置協議,安置費 就達300多萬元,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政府腐敗利益集團為了達到大 量貪污挪用移民資金的目的首先是與簽定安置合同的馮家灣村委會聯 合隱瞞國家撥付村民安置費事宜,其它自然村乾脆就不提安置費事宜 也不簽定合同。其它自然村為什麼沒有簽定村民安置協議?湖北省宜 昌市夷陵區人民政府拒絕對村民進行安置,那麼為什麼又向國家伸手 要安置費呢?這些國家安置金費到那裡去了?
儘管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 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委區政府拒不履行督檢 查執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職責。宜昌市夷陵區國土資源管 理局已將三峽專用工路相關補償費劃撥到宜昌市夷陵區馮家灣居民委 員會,宜昌市馮家灣居民委員會卻拒不履行《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 書》責任,將「三峽專用公路」安置費專款截留挪用至今。夷陵區馮 家灣居民委員會何以如此膽大妄為?長達13年之久拒不履行《湖北省 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50號行政判決書》和依法簽章法律 公證的《三峽工程用地安置合同書》?是什麼人在為他們不法行為做 幕後指揮?
湖北省高級法院依法下達《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鄂行終字第 50號行政判決書》時至今日已經13年之久,為什麼湖北省宜昌市夷陵 區執政依法執行一個生效的法律文書和履行有效的安置合同書就如此 之艱難?執法的背後到底是什麼黑手在操縱?三峽工程和三峽移民資 金被貪污挪用到底有多大的黑洞?由此我們應該說是冰山一角。
長期以來村民依法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安置請求,被地方政府無 理拒絕,有關主要領導幹部竟然誇下海口「我們共產黨把國民黨800 萬大軍就拖挎了,還怕拖不挎你們幾個刁民。」共產黨的國家幹部竟 然把人民群眾提出的正當合理要求當作無理取鬧,視人民群眾如仇 敵。共產黨的幹部到底是人民群眾的公僕?還是凌駕於人民群眾頭上 的地方霸王?夷陵區移民多次上訪和群訪,甚至集體圍攻政府事件, 應該說是事出有因,但移民都被夷陵區政府打壓和鎮壓。
現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了公證判決,為什麼省高院又不能 監督指導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呢?為什麼宜昌市中級人民法 院不依法執行成年人就業安置和未成年人生活安置,我們是被共產黨 統治的老百姓,手中沒有權力也沒有暴力機器,依靠的就是國家法 律,可見共產黨統治下的法律的公正公平不過是他們愚弄人民的手 段。現在宜昌市中級法院法院不依法辦案,我們多次向湖北省高院提 出復議請求或是提級執行,但一直得不到湖北省高級法院的回覆。
在中國共產黨統治下所謂「三個代表」精神、共產黨先進性、和諧社 會建設實質是什麼?不過是為了更加有力鞏固他們的獨裁專制統治, 更加深層欺騙愚弄人民,國家和人民利益依靠什麼來維護?
法律是國家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國家經濟持續發展的工具,所有組 織、團體、個人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宜昌市夷陵區委區政府為什 麼長期以來視國法如兒戲?以種種理由和藉口推委執行人民法院判 決?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到底是在維護誰的利益?一個地方區委區政府 何以能凌駕國家法律之上?誰可以監督共產黨委、人民政府、國家法 律執行?
我們期待著共產黨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能給我們一個答案,依法治國 離我們到底還有多遠?民主法制離我們還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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