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紅遍大江南北的「歌壇玉女」楊鈺瑩,在其事業高峰時期,突然不聲不響的去國外旅遊,且一別就是三年,就在歌迷日思夜想的時候,才又姍姍出現,說休息是為了充電。但後卻被曝和中共建政以來特大走私案「廈門遠華」的主犯賴氏家族成員有一腿,這位國內第一代通過公司包裝出來的歌手,清純的模樣加上甜的發嗲的歌喉不知讓多少人為之傾倒,但因牽扯此事也一下子破壞掉了歌迷心中的「甜妹子」形象,在中國人眼裡一落千丈,因「遠華案件」的主犯在逃,一直沒有結果,有關網上的傳聞與事實的真像究竟相差有多大,誰也無法證實。
近日,在網上突現「楊玉瑩與賴昌星的侄子賴文峰的交易合同」,不管是真是假,但是至少表明當初關於楊玉瑩的紅樓傳聞,不是單純的炒作或者編造.
網路上出現的當年楊玉瑩簽定的賣身契合同:
甲方:賴先生
乙方:楊小姐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相互需要、相互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對甲乙雙方三年期有償婚姻達成如下協議:
1,合同總金額:RMB1000萬元正(壹千萬元正)。付款方式:甲方自雙方簽字之日計算起十個工作日之內,向乙方支付定金RMB300萬(叁佰萬)元正,三年內付清所有餘款。
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別墅一幢作為乙方居住,以及金額超過RMB100萬元的跑車供乙方代步,三年合同期滿後房子與車歸還甲方。
3,甲方需提供乙方一切生活開支,但如果一次性超過RMB10萬元的開支,甲方有權計入合同款內(例如買車、買樓、名貴珠寶、去好萊塢出席奧斯卡等等)。
4,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一星期至少三次的性要求,無限次的擁抱與接吻要求,乙方不得無理拒絕。
5,甲方在與乙方的性事過程中只能限於常見的與合符人類道德定義的模式,姿態在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不受限制,但甲方不能未經乙方同意而向乙方進行捆綁、抽打、器具、滴蠟、針刺、藥物、煙燙等一切性虐待方式。
6,乙方在性生活過程中要予以配合,包括神態上與語言上,不允許抗拒或扮死魚。
7,乙方在合同期內不允許在自願的情況下與甲方之外的任何男性發生任何性關係,否則,甲方有權中止合同並向乙方索取合同金額一倍的賠償。
8,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向當地法院起訴。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滿後看情況再決定是否續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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