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加強中國民運的組織建設

作者:nobody 發表:2007-02-2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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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一個統一、堅強而有力的海外民運組織,是多年來海內、外各界民主人士所夢寐以求並努力為之奮鬥的目標,同時也是中共及其豢養的特務和走狗最懼怕並極力干擾、阻撓和破壞的。沒有一個堅強而統一的民運組織,難以團結和整合民主運動的各個方面力量,達到更有效推動中國民主的目的。人群只有團結並組織起來,才能具有強大而穩固的力量,這也是專制社會最害怕的。

還有一種消極的因素阻礙民運組織的建立和統一,那就是民運人士之間的分歧和不協調。我們有必要深刻認識我們的弱點和不足,排除一切不利因素,提高我們的自身素質和團結協作能力,提高建設完美民運組織結構的能力。這就需要調動我們的一切政治智慧,來建立和完善民運組織的組織結構,使其成為一個堅強有力的團體。

通過一些觀察和瞭解,筆者覺得有必要對現存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和建議,希望能夠引起各位民主人士的注意。

一、

以平等和人權作為衡量一切現實問題的尺度,嚴格按照這一尺度決定我們自己的言論和行動,而不要隨意按自己的印象和感覺來行動。不要輕易相互指責。金無足赤,人無完人,每個人都可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缺點或錯誤,我們要有容人之量,尊重並允許別人有自己的意願及看法。

比如有人被指責「想當民運領袖」,「想爭名奪利」等等,我覺得這樣的指責是不好的。「想當民運領袖」有什麼不好?那不是太好了嗎?難道想當專制走狗就好嗎?難道想當專制魔王就好嗎?有一句話說的是:「不想當將軍的士兵不是好的士兵」,在這裡也同樣適用。「想爭個人名譽」,每個人都想擁有自己的光輝榮譽,誰想臭名遠揚呢?想當領袖和想爭榮譽,都是每一個人的當然權利,誰也無權指責。至於對爭取個人利益的指責,就更是毫無新意了。我們的民主運動,說到底,就是一種爭取利益的運動,我們在爭取自己以及所有人的平等的自由權利和基本作人的權利,或曰人權。

問題在於,當我們每一個人在爭取自身利益的時候,不能以犧牲他人的權利為代價,不能損害他人的利益。一個人「想當領袖」,並不違理,但如果自封領袖,那就有違常理及可能侵害多數人的意願了。領袖不是自封的,是在實踐中考驗與鍛練、並經由民主程序產生的。我們批判共產主義邪說,並不僅僅是因為共產主義信仰所具有的荒謬性,而關鍵是在於,共產主義邪惡專制長期、嚴重地侵害了大量的他人權利,是共產主義邪說依靠謊言和暴力剝奪了他人的信仰自由。

二、

批評、指責的時候,要有證據。沒有證據,是不能輕易給人下不好的結論的。讚揚一個人,有時可以不要證據;批評、指責一個人,給別人下不好的結論,則必須要有證據。

中共最希望民運群體內部互相指責,內鬨無窮,那樣正合它們的歹意。我們在作出自己的行動的時候,必須要考慮這樣是否讓親者痛?是否讓惡意者快?有時,民運人士之間出現一些分歧和不同意見,完全是正常的,應該採取協商、民主的方法來解決,而不要輕易指責對方。如果一個人,整天在那裡指責別人,我們有理由懷疑他是否別有用心。

三、

當存在分歧的時候,如何化解矛盾,求得統一?只能採取協商的方法,只能採取民主的方法。矛盾的雙方,應該協商一個基於平等原則基礎上解決矛盾的方法,一個雙方都承諾共同遵守達到統一的「遊戲規則」。比如有兩篇宣言的未定文稿,用哪一個好呢?可以把兩篇文稿同時提供給徵求意見人,讓他們在相比較的情況下,作出選擇。誰能夠徵求到更多的支持者,就採用誰的文稿。考慮到客觀條件的很多限制因素,可以商定一個截止日期,在這個截止日期以前來競爭各自的支持者。但要注意的是:必須要將兩篇文稿同時提供給徵求意見人,而不能單方面提供有利於自己的信息,各自拉票,那樣對被徵求意見者而言,就是不公平的,因為這是讓他在「有」和「無」之間作出選擇,那當然是「有」勝於「無」了;那樣實際上成了競爭社會聯繫,而不是競爭文稿本身的優劣了。這樣作有一個前提,就是雙方都要有贏得起也輸得起的器量,如果自己輸了,要承認對方,如果還是不服輸,胡攪蠻纏,自食其言,那麼前面的工作就毫無意義了,那就只好對其「冷處理」了。

劉亞洲將軍在《美國真正的可怕之處在哪兒?》一文中,有這麼一段:9•11事件中,「在美國賓夕法尼亞墜毀的那架767客機,本來是要撞向白宮的。後來機上乘客與恐怖份子搏鬥,才使飛機墜毀。因為當時他們已經知道世貿大樓、五角大樓被撞的消息,他們決定,不能無所作為,要和恐怖份子進行殊死鬥爭。即便是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還做了一件事:決定投票通過,是不是要和恐怖份子作鬥爭。在這麼一個生死攸關的時刻,我都不把我的意志強加給別人。後來全體同意,才去與劫機者搏鬥。什麼叫民主,這就是民主。民主的理念已經深入到他們的生命中、血液裡、骨髓中。」

我們爭取民主,自己首先要學會民主,並以民主的原則來約束自己,而不是把民主作為一種照人的手電筒筒,僅用來約束別人。

四、

民主是以平等、自由和人權為基礎的。中國當代民主運動,不是以一種專制代替另一種專制。民運組織的組織原則,同樣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及人權基礎上的組織原則。組織紀律一經制定,任何人不得違反,不得有超乎組織原則之上的特殊人士。不能以過去受過共產黨迫害、坐過多少年牢、為中國的民主事業作過貢獻、得過國際人權獎或者其他獎項、在國際上有崇高的知名度等等為理由,成為凌駕於民運組織之上的特殊人物,成為可以不經過民主選舉而壟斷民運組織的「當然領袖」。

我們永遠都不要幻想找到一個十全十美的人來作民運組織的領袖,但我們可以建立一個近乎完美的民運組織,在這個組織的領導下,完成我們的事業。

海外民運的幾次選舉,據說某些著名民主人士都被選掉。有人指責是共產黨特務拿起「民主」的工具,來反對民主運動本身。這種指責,一方面要有確實證據,另外一方面,我們為什麼要怕它呢?只要我們的民主組織原則沒有遭到破壞,我們有能力糾正出現的問題。任何人只要他(她)承認組織原則,遵守組織紀律,具備必要的個人條件,通過民主選舉程序,都可以成為民運組織的領袖。如果他(她)成為領袖以後,沒有按照組織原則行事,違反組織紀律,人們還可以彈劾他,還可以撤換他。作為民運領袖,必須在政治上、經濟上和組織紀律上接受民運組織的監督。我說哪怕是共產黨的專制頭子來競爭民運組織的領袖我都不怕,有本事你能在具備條件的基礎上通過民主選舉程序,有本事你能作了民運領袖以後,還是按照民主的原則進行工作。如果我們的民主原則能夠改造一個專制魔王,那不是太好了嗎?

民主制度本身是有可能被不良之徒利用的。比如希特勒就是利用民主選舉上的臺。但這些不良之徒在利用了民主制度以後,必然要反過來首先去破壞民主制度本身,否則他就不可能去實行獨裁,這一點是毫無例外的。知道了這一點,我們就要堅決地維護民主制度本身,這才是最根本的和最重要的。

建立在平等、自由與人權基礎上,並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維護、修改、完善、提高的民主法律原則及規則,是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和破壞的。二戰勝利後,在反法西斯戰爭中作出了偉大歷史貢獻的領袖丘吉爾將軍,在國內的選舉中,被多數選民拋棄,失去了執政地位,但是他沒有超越民主的法律原則,沒有破壞國內的民主程序,他的民主精神和坦蕩胸懷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當然,平等並不意味著平均。對於一些對中國民主事業作出過傑出貢獻的人士,應該在某些方面有一些特殊安排和照顧,但任何人都不能超乎民主原則壟斷領袖的地位。民主並不等於永不出錯,我們要為我們民主決策的後果承擔全部風險和責任。

五、

多年來,中國國內嚮往民主的人士,為民主事業受到迫害的人士,大多難以逃到國外參加民主活動。能到國外或有能力出國的人很多是在國內享有特權的共產黨人士或親屬。有些國內共產黨人士,在黨內鬥爭中失敗,為逃避迫害跑到國外,他們之中有的人,不從共產主義專制本身尋找癥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依然聲稱堅持共產主義信仰,指責掌權的共產黨人沒有實行民主。這倒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全世界掌權的共產黨人都沒有搞好民主,偏偏缺了這麼幾個不掌權的共產黨活寶卻能搞好民主。

還有一些人,公然以救世主自稱,要「君臨天下」。真是荒唐透頂!你要不贊成,他就詛咒你「其下場就是死後下地獄,活著時也必將貧窮和失敗!」----這和歷史上一些宗教及專制意識形態,用利誘和威脅的手法脅迫人們崇信、順服它如出一轍。

有些海外民運人士,把在國內坐過幾年牢,受過共產黨的迫害,作為一種政治資本,狂妄傲慢,不尊重他人與民主團體,政治上搞「領袖壟斷」,經濟上搞黑箱壟斷,監守自盜,侵吞公帑;組織上逃避監督、管理。中國民運至今在國內還是處於受壓迫的地位下,這些領導人就如此驕奢淫逸,如果讓他們掌握了國家政權,更不知會專制狂妄到何種地步。

像筆者列舉的上述現象,依靠這樣的基礎,怎麼能搞好海外民運及建立完美的民運組織?

國內一些遭受共產黨迫害的政治犯應該及時設法營救他們出國,一些還未遭受政治迫害的民主政治人才,也應設法將他們接應出國,發揮他們的政治才幹。在國內現在的情況下,是不可能開展大規模的民主政治運動的。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為什麼要往共產黨的殺人絞肉機裡鑽呢?

六、

海外民運組織結構的建立和完善,是海外民運人士今後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在國內開放黨禁之前,不應提倡在國內組建民運組織。因為國內的險惡狀況,公民沒有結社的自由。在國內組建民運組織,無異於給共產黨提供鎮壓的口實和抓捕、迫害的名單。一個被定為非法的組織,也無法正常的開展各項工作。不在國內組建民運組織,不在國內任命組織領導人,應該成為一個嚴格的紀律。有人喜歡在國內任命各種職位,我不知道他到底是如何取得這種「批發、零售」官位的權力?如果是海外組織給予他的權力,那麼就是組織的錯誤。

海外民運組織應該通過多種可能的渠道,多和國內的民眾交流、溝通,傾聽他們的聲音,向國內傳播海外的各種民主信息,盡力給予國內民主人士以更多支持和幫助。但在開放黨禁之前,不應鼓勵國內民主人士作橫向的組織聯合,那樣作用不大,反而徒招共產黨的打擊和迫害。

平等、自由、民主和人權的事業,是一個偉大的事業。我們自身必須首先學會遵循這個事業的基本原則進行工作,才能在社會中開展工作。自己的民主素質不高,是做不好社會的民主變革工作的。

2007年2月25日(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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