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老漢被送進精神病院 三份鑑定結果不同

發表:2006-04-02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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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到處被人歧視,什麼事都辦不了,又沒有收入來源,真是生不如死啊!」已經60多歲的王兆令老淚縱橫。

日前,記者來到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王兆令的家。

在這個只有十幾平方米的小屋,只有兩張床和幾件桌椅。屋裡沒有暖氣,牆角有一個小火爐,既用來取暖,也用來做飯,很難想像在冬天零下30多度的時候如何生存,但王兆令顯然已經習慣了。

「我在街上看報紙,突然就給當成精神病抓了起來」

王兆令向記者講述了他8年前被強送精神病院的經過。

1998 年9月23日上午,哈爾濱第三建築公司第一分公司職工王兆令在街邊看報紙,突然被南崗區公安局的兩名警察銬起來,帶到省信訪辦。兩小時後,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當時叫「哈爾濱市神經精神醫院」)4病房主任綦若軒領著兩個人將王兆令帶到醫院。在那裡,王兆令失去人身自由達37天。

後來,王兆令偷偷通過一個病友的家屬通知了弟弟王兆亭。而此時,王兆亭因哥哥突然失蹤,正在到處尋找。但當他來到醫院想接王兆令回家時,卻被攔住了,甚至不讓見。

綦若軒告訴王兆亭,要想接王兆令出院,必須經過有關單位同意。「我問『有關單位』是哪裡呀,他說你找信訪辦吧。」王兆亭給哈爾濱市信訪辦打電話,一位工作人員說,要想接王兆令出院,必須寫一份保證書,承諾以後不再上訪。「為了讓哥哥早日出院,我只好在那份保證書上簽了字。」王兆亭說。

王兆令認為,他有此遭遇完全是因為單位不給他解決問題,他不斷上訪導致的。王兆令1967年、1968年兩次工傷。按當時的規定,單位支付醫療費,工資照發,一切待遇照常。但單位給他的工資只發到1974年;到1980年,單位連醫療費也不給他報銷了。為治病,他賣了房子,還欠了一屁股債。

「他的病早就好了,但他一直不來上班,我們還怎麼給他發工資?」哈三建一公司黨支部書記安成祿對記者說,單位待王兆令一直不薄,他這麼長時間不上班,還是給他開了基本工資,但王兆令嫌少,拒絕領,逢年過節時就來借錢。

對此說法,王兆令拿出一堆醫療診斷書說,他的傷一直沒好,無法工作。他曾找過當地勞動部門,希望為他出具工傷鑑定,但被拒絕,理由是不受理個人申請,須單位出面,但單位拒絕為他申請鑑定。

安成祿告訴記者,1998年由市信訪辦牽頭,哈爾濱市建工集團和哈三建一公司的代表參加,專門為王兆令的問題開了一個會。「信訪辦說,他檔案裡有一個精神病記錄,他這麼鬧,干擾政府工作,可能精神真有問題,不行咱就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去。」開會決定由哈三建出費用。「可能過了幾天,就把他弄進去了。後來信訪辦就給我們來電話,讓我到精神病院交錢去。我們只管交錢,其他什麼都不知道。」安成祿說。

三份不同的鑑定結果

從精神病院出院後,王兆令和王兆亭多次到醫院要求查看醫療診斷材料,但均被拒絕,理由是「須經有關單位同意」。記者到該醫院採訪,該院醫務科以「保護患者隱私」為由,拒絕為記者提供任何情況。

王兆亭說,在他的一再要求下,醫院才給他們出具了一份王兆令住院的「情況說明」,上面的診斷是:「偏執性精神病。依據1987年市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意見書,於1998年9月23日接有關單位通知,我院派人接王兆令住院治療。1998年10月28日經治療後,有關單位同意,家屬接出院。」落款時間是1999年 1月6日。

這裡提到的「有關單位」到底是什麼單位呢?記者在哈爾濱建工集團提供的材料中,看到了這份鑑定,上面寫著鑑定機關是黑龍江省信訪辦,診斷為「偏執性精神病」,下面蓋著哈爾濱市第一專科醫院醫學鑑定專用章,但沒有鑑定醫生的名字,落款時間是1987年6月29日。

「做鑑定總得本人或家屬知道吧!但我跟我哥在1987年從來沒有被通知做鑑定,也完全不知道有鑑定書這回事。」王兆亭說,「就算1987年那份鑑定是真的,患者再次入院總得重新診斷吧,不能把10年前的結論搬出來就算了。現在所謂的『偏執性精神病』根本就不是醫院的診斷,沒有診斷就按精神病治療了一個月,這符合正常程序嗎?」王兆亭說。

精神病人強制入院到底該遵照什麼程序?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上海精神衛生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斌。謝斌說,精神病人非自願住院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家屬或監護人認為病人有必要住院,可以不經病人本人同意;另一種是緊急觀察,如果病人出現暴力攻擊、傷害自己或危害社會的行為,可由公安人員送入精神病院進行緊急觀察,時間一般是72個小時。如果病人有既往病史,就不需要緊急住院觀察了,但必須通知家屬或監護人。

1998年11月17日,王兆令到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神經科進行了健康檢查。該院的結論是:目前尚未發現精神異常。

「誰能給我一個說法」

謝斌告訴記者,各醫療機構之間診斷結論不同是有可能的,涉及法律糾紛一定要進行司法鑑定。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可以啟動司法鑑定程序: 1.在訴訟過程中,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需要對當事人或證人進行司法鑑定的。2.在非訴訟的民事領域,只有該公民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必須經過嚴格的司法程序。3.在當事人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條例、勞動教養條例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對其進行精神病鑑定。但這裡的前提是當事人必須「涉嫌違法」,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有初步證據證明該公民違法。

在本案中,王兆令想進行司法鑑定,只能向檢察院控告公安機關涉嫌違法行政,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但這個過程,王兆令走得好辛苦。1999年1月,王兆亭到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檢察控告楊紹益、鮑洪濤涉嫌非法拘禁,要求檢察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10月12日,南崗區人民檢察院通知王兆亭不予立案。王兆亭不服,於 1999年11月12日向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於2000年1月26日被駁回,理由是「王兆令是老上訪戶,1987年被哈爾濱市神經精神醫院鑑定患有『偏執性精神病』」,故當時楊、鮑二人是執行公務,配合市信訪辦將王送往醫院治療。

「我們就是想通過這一司法程序進行司法鑑定,以確定1987年那份鑑定的真假,但檢察院卻以1987年的鑑定為依據,駁回了我們的申訴。這意味著,只要有一個環節是錯的,你就會一直錯下去,永遠翻不了身。」王兆亭無奈地說。此後他們又相繼申訴到哈爾濱市檢察院、黑龍江省檢察院,但均被駁回。

王兆令是不是精神病人,到底誰能給他一個說法?

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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