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11月13日報導,1992年至2001年,梁力偉在擔任東百大樓經理、東百公司經理、東百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一些品牌公司在東山百貨大樓開設專櫃及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並先後收受賄賂78萬多。在1995年4月間,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決定將公司所有的東華東路東源新街某號501房賣給其姐夫李某,其中貪污公款人民幣24萬元。
此外,梁力偉除了花180多萬元購買廣州市東山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外,還花50多萬元在廣州市內購買了四套房產。案發時,辦案人員在他辦公室及家中查獲大量現金和存款,這些財產總價值人民幣約600萬元。扣除梁力偉的正當收入和賄款,梁力偉還有約400萬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梁力偉被判處期徒刑20年。
在監獄裡服刑期間,腐敗老總梁力偉在獄中仍享受其在犯罪期間花180多萬元購買的東百股份的巨額分紅利益,此事已引起廣州市紀委的高度重視,並開始介入調查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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