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院以日本擄掠勞工的不正當行為已超過20年,43名中國勞工(其中7人已去世)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失效等為理由,駁回了中國勞工受害者及家屬對日本政府提出的8億6千萬日元賠償的訴訟要求。
北海道民間對日索賠案的原告包括當年被擄掠的勞工及家屬在內共70人。
日本札幌地方法院審判長奧田正昭對此案作出判決,宣布駁回原告的訴訟要求。
日本共同社報導,奧田正昭雖確認了惡劣環境下從事過苛勞動這一事實,但同時他針對日本政府的賠償責任指出,日本政府無須負擔《國家賠償法》實施前的責任。
針對企業的責任一事他表示,根據民法規定,時效已過,加上1972年的《日中共同聲明》已經放棄了原告的訴訟要求權,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要求。
共同社說,根據訴訟,這些中國勞工在戰時被強虜到日本,被迫在煤炭及工地等惡劣的環境下從事過苛勞動。
戰爭中被強擄到日本的人數約達3萬9千人,其中約1萬6千人的勞動地點為北海道。
據稱,戰爭結束後這些勞工得以被送回中國的時候,已有約3千人死於北海道。
被告的6家日本企業為三井礦山、住友石炭、熊谷組、新日鐵、地崎工業、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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