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推出「禁討令」 警惕成為變相收容遣送

發表:2003-12-21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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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關於禁討的新聞不斷。成都、南京、北京等地推出「禁討令」。一個最令人矚目、也最令人不安的消息來自蘇州。

  12月15日,蘇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聯合發布《關於加強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通告》,禁止在火車站、三星級以上賓館周邊繁華街區以及風景旅遊區、重要公務活動場所、交通要道進行乞討。據城管局負責人介紹,對不聽勸阻的乞討者,要遣送到民政部門。對屢勸不聽者,還可以進行罰款、治安拘留,移送回原籍,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此通告有兩個要害之處引人注目:一是禁討的理由,二是強制的手段。

  對禁討的理由,該市民政局一位官員說:「有些人守在賓館門口,看人出來就摟骼膊抱腿,嚴重影響了蘇州的開放、旅遊城市和文化名城的形象。」「蘇州街面的乞丐大幅度增加,尤其是強討強要和有人指使的乞討行為日盛」。

  這個理由表面十分堂皇其實頗多荒唐:一、乞丐作為以生存為第一訴求的弱勢人群,指望他們全部以高尚和優雅的方式來乞討,無疑是一種苛求。對這些已經喪失部分尊嚴的人群,我們是不是要報以寬容。二、任何一個職業都會有違法現象,對違法的乞討人員無疑要嚴查,但是強討強要者和指使乞討者畢竟只是少數,即使要禁止也不應連其他乞討人員一起禁止。三、城市形象固然需要維護,但是非要通過剝奪一個群體的生存方式和權利來維護嗎?一個乞討人員被趕得東躲西藏的城市,它的形象還能好到哪裡呢?四、這種邏輯的危險還在於,每一個人都可能會被以同樣的理由剝奪生存的方式和權利。貧民窟影響不影響城市形象?貧困地區影響不影響國家形象?本報曾在12月11日的社論中指出這種邏輯的本質:形象再如何重要,也不應取消和限制憲法賦予行乞者的基本權利。這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其實,最令人擔心的並不是對乞討人員的歧視,而是對乞討人員的強制。歧視多年難消,而強制則一日可除。遺憾的是,我們在蘇州等地出臺的禁討令中看到太多的強制,我們看到了太多的收容遣送的影子,我們看到久違了的實際執法主體---公安(巡警)和城管。合法乞討權利在某些公共場所被強制剝奪,如果膽敢行使權利,就可以強制護送到救助中心,可以強制移送回原籍,可以對你進行治安處罰。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這些規定的出臺常常宣稱是為了加強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殊不知,救助管理的最大原則就是自願。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4個多月以來,其自願原則深受農民工和流浪乞討人員歡迎。自願救助辦法的實施,無疑給城市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壓力,但是這種壓力的本質是城市管理者必須在較短時間內轉變管理思路和作風的壓力。面對這種壓力,是疏是堵?是不折不扣地執行自願救助原則,還是回到收容遣送強制的老路上去?這決不僅僅是一個工作思路的小問題,而是一個權為誰所用、利為誰所謀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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