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五年前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個《公約》中有一條:「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或者被強迫承認犯罪。」這在美國、法國、加拿大以及日本等許多西方國家的法典中,是一條比較普遍的條款。但大陸的《刑事訴訟法》對此還沒有明文規定。
在法律實際執行過程中,屈打成招屢見不鮮,如吉林省警察在抓捕插播長春有線電視的法輪功學員劉成軍時,就曾毆打劉成軍的表弟,使其受刑不過而供出了劉成軍的藏身之處。抓到劉成軍後,在他面部、臀部、手背和腳等多處受傷且坐著不動的情況下,向他腿上連擊兩槍。
類似陝西麻旦旦「處女賣淫案」的案件,也時有所聞。「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背後,其實就是「有罪推定」原則:被抓了一定是有罪的,有罪的就必須老實招供,否則便是抗拒,就得從嚴懲處。這與現在司法文明所倡導的「無罪推定」是南轅北轍的。
「無罪推定」是保障被訊問人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的前提,只有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被訊問人才有權保持沉默,而由檢控機關負責舉證。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成為對你不利的呈堂供證。」這著名的「米蘭達忠告」,時刻提醒被警方限制自由者用法律保護自己,表達了法律在有其尊嚴一面的同時,還有著對人性的關愛。
在許多國家,被告人若同意作有罪答辯,就有可能換取檢察官在指控上的讓步,或者在量刑階段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建議。這一規定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雖有所類似,但根本不同點在於被告人的坦白與合作,是完全建立在自願基礎上,而不是被「抗拒從嚴」政策所嚇出來或逼出來的。這樣的制度被許多事實證明是有效的,值得納入內地的法律規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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