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實在是一場不小的誤會。無論是一些媒體的聚焦,還是一些專家的評說,一個普遍的問題就是視點錯位和言不符實。一些人可能並沒有細讀該聯合國公約的具體規定,而是一見「跨國」二字,即迅而望文生義,貿然認為它適用於一切形式的跨國犯罪。
其實,只要稍微用一點心,看一看該公約第3條關於公約適用範圍的規定,即可知悉,該公約所適用的犯罪原則上不僅要求具有跨國因素,而且要求有關犯罪必須是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犯罪。即便某一犯罪帶有跨國因素,但如果不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在對之進行打擊的問題上,依據該公約,締約國之間並不存在相互給予合作的義務。況且,腐敗犯罪(僅佔兩條)只是公約所適用若干類犯罪中的一種。然而,我們的一些媒體在報導或談論該公約時,卻大多隻衝著外逃貪官。這實在很難說是一種客觀、全面的報導或分析。在中國的外逃貪官中,其實很少有屬於或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從一些媒體提到的中國外逃貪官的案例來看,絕大部分其實並不屬於此類犯罪。把兩個基本不相干的東西生拉硬扯在一起,並予以渲染,只能是一種虛張聲勢。
至於一些媒體連帶提到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先不說該公約的擬訂尚未最終完成,即便該公約有望於2003年內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但該公約將於何時生效?中國又將於何時簽署、批准該公約?關於此等具體問題,都還是未知數。群起而歡呼之,顯然還沒到時候。
有的人雖然認識到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旨在建立打擊跨國犯罪的國際合作機制,但未必認真想過該公約本身的侷限性,尤其是該公約適用範圍的有限性和所具有的彈性;雖然知道中國外逃貪官主要逃竄到了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但未必清楚這類國家中現已批准該公約的國家仍然寥寥(目前僅有西班牙、加拿大、紐西蘭和法國等4國而已);有的人雖然明瞭打擊外逃貪官最有效的途徑是與有關國家簽訂雙邊引渡協定,並據此將貪官們引渡回國,但未必知悉目前在中國與之簽訂有引渡條約的19個(有的媒體將此錯誤地報導為40多個)國家中,沒有一個屬於歐美發達國家;有的人對美國局部地區最近發起的移民和海關執法(ICE)特別行動(指對涉嫌腐敗的外國高官的財產採取沒收措施)讚賞不已,但未必知道至少近期美國並沒有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的打算。
至於長期以來在國際引渡合作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障礙,如關於雙重犯罪、政治犯罪不引渡、國民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等問題,以及近幾十年來在西方國家的引渡制度中新興的人權障礙,如關於酷刑危險不引渡、歧視危險不引渡和公正審判無保障不引渡等問題,不可能僅因為《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生效而得到清除。即便將來有《反腐敗公約》再添一臂之力,也仍然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各種問題。為在引渡問題上建立全面、有效的國際合作機制,國際社會仍然需要做出不懈的努力。
正是由於在打擊外逃貪官的問題上,包括我們在內的整個國際社會還有許多艱苦細緻的工作要做,所以,我們現在需要的不是浮於表面和虛張聲勢。浮誇除了麻痺人們的意志以外,對我們長久的反腐鬥爭並無助益。而這場戲劇性的「誤會」之所以能夠產生,其原由很大程度在於我們的一些同志並沒有對相關問題進行認真的瞭解、研究。因此,為避免類似的誤會再度發生,我們的一些媒體、專家以及我們這個社會理應再多一些莊重、嚴謹,少一些輕率和浮躁。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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