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斌案終審裁定有期徒刑十八年

發表:2003-09-07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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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臺北七日電)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對楊斌及相關單位犯合同詐騙、偽造金融票證、虛報註冊資本、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罪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原判。由於楊斌具有荷蘭籍,據新華網報導,荷蘭駐中國大陸使館官員、楊斌的親屬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審判。

今年七月十四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楊斌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合同詐騙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罰款人民幣兩百三十萬元。

被告單位瀋陽歐亞實業有限公司則被判犯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合同詐騙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六十萬元。

被告單位瀋陽歐亞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罰款人民幣四十萬元。

一審宣判後,楊斌及相關單位不服,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九月六日至七日公開審理此案,楊斌及相關單位委託的辯護人出庭辯護,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法庭調查和辯論後,楊斌作了最後陳述。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斌等提出的辯解與本案事實不符,於法無據,於是當庭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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