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外匯局有關負責人29日介紹,今後海關部門只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攜帶的外幣現鈔進行查驗,不再查驗其攜帶的匯票、旅行支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和債券、股票等外幣有價證券。
政策調整後,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入境時,攜帶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必須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境時,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記錄的,攜帶不超過最近一次入境申報金額的外幣現鈔出境,海關予以放行;沒有最近一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攜帶外幣現鈔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無須向海關申報;攜帶外幣現鈔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萬美元(含1萬美元)的,應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簡稱《攜帶證》);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應向當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
調整後的政策還規定,如無申報記錄,「當天多次往返」和「短期內多次往返」人員,第二次以上出境時攜帶的外幣現鈔分別不得超過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
按我國現行的有關管理規定,居民個人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個人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匯入境,必須向海關申報;居民個人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個人攜帶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匯出境,必須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攜帶證》;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4000美元和非居民個人攜帶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外匯出境,需到當地外匯局辦理《攜帶證》。
這位負責人說,提高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標準,統一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在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方面的管理標準,簡化個人、外匯指定銀行和外匯局開立《攜帶證》手續,有利於滿足居民個人正常攜帶和使用外幣現鈔的需求,抑制違法違規活動,有利於監管部門更好地掌握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情況,提高管理效果和水平。
2003/08/29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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