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日報記者於金山紐約報導,依過去的慣例,在國外停留超過六個月以上的綠卡持有人,曾在美國如無犯罪前科或在外國犯了重罪,一般都能憑回美證返美。第五巡迴法庭的判例,大幅減低了回美證的效力。
聯邦上訴巡迴法庭在判決書中稱,「永久居民要符合回美國資格,該外籍人士應是依法取得永久居留權,至於在美國境外短期停留後回美,其間沒有放棄永久居留權的事情」,判決書中又稱,「單單是持有回美證,不能證明當事人有停留美國的意圖和資格」。巡迴法庭判決書說明,由於當事人長期停留在外,已沒有必要留在美國,因此回美證已無任何實質上的意義。
這項判例的當事人及其子女,在國外居住將近兩年,持回美證回美,但為入境檢查人員阻止,並吊銷綠卡。官司打到聯邦上訴法庭,法官認為當事人與美毫無關聯,綠卡已無意義,不得單持回美證入境。
移民法律界人士建議,持綠卡者如要在國外停留六個月以上,或須經常在國外停留相當時間,最好保有美國的固定住址,繼續在美國納稅、在美國有直系親屬、有房地產或存款、保持美國的信用卡、駕照等,以免辛苦申請的綠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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