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在訴狀中稱,被告素以養鳥為愛好,飼養了一隻會學人話的八哥。這隻八哥從今年6月下旬起,被掛在離原告家門不遠處,天天對原告進行辱罵。
此後的三個月時間裏,原告和家人天天忍受八哥的「罵」聲,而被告對此卻聽之任之。原告認為被告的這一行為不僅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名譽權及姓名權,還造成自己精神恍惚和內心痛苦。更為嚴重的是,在居委會對此事進行調解時,被告不僅拒不認錯,還對此事全部予以否認。
原告認為,鳥只是罵人的工具,被告的鳥罵人是人教會的。作為鳥的飼養者和直接管理者,被告負有侵害他人權利的直接民事責任。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對其侵權行為公開道歉,並在其所住樓門口張貼道歉書以消除影響,同時賠償原告名譽權、姓名權損失1000元及精神撫慰金1000元。
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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