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因醫療事故死亡 醫院找來一孩子「賠償」?

發表:2002-06-26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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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程女士訴某醫院在9年前為自己接生時抱錯兒子一案繼續在成都武侯區法院開庭。庭審中,應院方請求而被追加為第三人的程女士前夫在法庭上抖出猛料:目前他們所養的孩子張輝是由於其親生兒子因醫療事故死亡後,由醫院另找的一個孩子「賠」給他們的。但院方對這一說法予以了否認,稱程女士親生兒是因病死亡,而且張輝是程女士前夫抱養的棄嬰,醫院只在其中為雙方牽了線。

  前夫:孩子是醫院「賠」的!

  張某某在法庭上稱,嬰兒出生5天後即死亡,他當時情緒非常激動,要求進行屍檢。但屍檢後,醫院並未告訴他結論,他多次找到醫院要求「賠我的娃娃」,醫院稱「孩子已死無法賠償」,並表示願意賠錢,但他沒有答應。隨後,醫院多次給他做工作,答應幫他找一個孩子。考慮到程女士是高齡產婦,已不再適合懷孕,他才被迫答應。正好,一對農村夫婦因某種原因不能要即將臨產的孩子,醫院便找到這名產婦,讓她在醫院產下了他們目前所養的孩子張輝交給了他們。

  為證明此事,張某某的代理律師李雷在法庭上出示了一張醫院當時的證明,其內容是「×院長出差,孩子要下週才能看。」張解釋這張紙的來源時說,當時程女士思子心切,多次催促他把孩子抱來給她看。他就找醫院問怎麼辦,醫院遂開了這張條子,讓他拿給程女士,說孩子是剖腹產,還處於監護狀態,暫時還不能探看。

  醫院:程女士知道孩子系抱養對於張某某的說法,醫院代理人伍長

  康律師予以否認。伍稱,孩子死後,於1993年4月12日由華西醫大法醫鑑定中心解剖,結論為「呼吸衰竭死亡」。張某某考慮程女士難以承受喪子之痛,決定抱養一子以慰其妻,並要求院方為其嚴格保密。醫院在理解家屬心情的情況下,同意保密,並協助其尋找棄嬰。醫院當時不通知程女士親生子已死亡,是基於「可能對患者產生不利的影響」,這符合法律的規定。

  1996年2月,程女士又在省人民醫院生產一男嬰,在當時院方病歷記載中,程女士自稱「1993年分娩一子,因新生兒窒息,出生後三天死亡」。這說明,至少在1996年2月,程女士就已經知道張輝不是其親生的,但程女士故意假裝不知而去做了親子鑑定,企圖獲得50萬元賠償金。因此,院方認為,程女士的訴訟屬於「欺詐訴訟」,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對於院方稱自己在1996年時的自述,程女士當庭予以否認,稱並不是自己所說。而張某某則稱當時程女士已進入產房,病歷上所寫的是由自己代程女士向醫生說的。

  法庭審理結束後,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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