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報導,經查,肖順才在1994年7月至2000年4月任棗陽市地稅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報等手段,先後貪污公款4.3萬餘元;並利用為他人安排工作、晉職、進城、調房等謀取
利益,收受賄賂12.5萬餘元。另查明,肖順才家庭現有財產112萬餘元,經查能夠證明其來源的有55萬餘元,另有56萬餘元無法說明其來源,亦未提供可證明的事實予以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順才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收受他人財物,且財產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其贓款全部追回,且有悔罪表現,該院遂酌情從輕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被告人肖順才巨額財產中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總計56萬餘元,被依法予以追繳,其貪污的公款4.3萬餘元,返還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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