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收容--健壯青年在廣州收容站離奇死亡

發表:2001-08-28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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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今天《中國青年報》報導:廣西農民張德鴻、曹揚升老夫婦因兒子在廣州被收容期間離奇死亡訴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行政賠償一案,8月23日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兩位老人請求法院確認廣州市收容站對兒子的收容行為違法,並賠償兒子的死亡賠償金及兩老人的贍養費合計48萬多元。

收容十幾天人就沒了

1999年10月4日夜裡,長期在廣州從事裝修工作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三隆鎮25歲青年農民張森,在路經廣州市白雲區松州街地段時,因沒有隨身攜帶暫住證而被該街道派出所警察帶回所裡留置。

在張森離開這個世界之前惟一與他通過電話的張德裕(張森的叔父,在廣州番禺務工---記者注)向記者講述了他知道的一切。

10月5日,尚被留置在廣州市白雲公安分局松州街派出所的張森給張德裕打電話,說自己被派出所「拘留」了,要張德裕帶200元到派出所贖領。由於路途較遠,匆忙趕到派出所的張德裕被告知,張森已被送到廣州市收容站。

10月7日,張德裕再次接到張森的電話,說自己現在位於廣州市沙河地區的收容站,請張德裕馬上帶800元前來贖領。不幸的是,張德裕又一次與自己的侄子失之交臂---待他好不容易東挪西借籌足800元並於當天下午趕到收容站時,被工作人員告知「這裡沒有這個人」。

「直到侄子死後我才知道,在我到達前的一刻,張森剛剛被押往該站位於從化山區的大尖山分站。」憨厚的張德裕至今還認為,是自己的「沒用」害死了張森,「如果我早一點趕到,他就不會死了」。

10月19日下午16時許,失去張森音信多日的張德裕突然接到增城市鎮龍鎮康寧醫院(廣州市衛生局指定的病患「盲流」收治醫院---記者注)一位自稱姓洪的醫生的電話,稱張森因傷病被送到該院醫治,希望他帶600元前來繳納治療費用,還說「傷勢嚴重,快帶錢來」。誰知次日上午8時左右,就在張德裕懷揣借來的600元準備上路之際,洪醫生卻在電話裡給他傳來噩耗:張森已於早晨死亡!

下午,自責「沒有替哥哥照看好孩子」的張德裕跌跌撞撞地趕到上百公里外的醫院。按要求交了200元沒有得到收據的「醫療費」後,他提出要見侄子的屍體,但洪醫生說:屍體已送火葬場,「明天再來」。

10月21日,張德裕等四名親屬在洪醫生的陪同下來到增城市殯儀館,驗證了張森的屍體。他們四人在後來提供給法庭的書證上這樣描述了當時所見:「……解開死者的衣服,只見胸部呈紫黑色,下陰處腫脹,慘不忍睹……」見此慘狀,張德裕即要求申請法醫鑑定,但陪同的洪醫生卻以「威脅」的口氣逼迫親屬在火化單上簽字:屍體不許在這停留,否則作無主屍強行火化,屆時你們連骨灰都拿不到。

就這樣,一個健壯的生命在這個世界上消失了。

張德裕說,在處理張森後事過程中,廣州市收容站、大尖山分站、康寧醫院的負責人均沒有出現,也沒人對張森之死向他們作任何解釋。

收容站:「我們沒有責任」

去年3月15日,在委託他人調查的基礎上,分別年屆63歲、61歲的張德鴻、曹揚升老夫婦以廣州市收容站行政過錯致使兒子被「殘害致死」為由,向廣州市民政局申請行政賠償。廣州市收容站答覆稱,該站對張森的收容是「依法行政、文明管理,不存在失職或過錯之處」,「你兒因病死於醫院,屬正常死亡,我站對此不負任何責任和賠償義務」。

對於張森的死因,收容站的答覆稱:1999年10月18日下午,張森反映其右下腹疼痛,大尖山分站醫務所工作人員遂對其檢查並用藥治療。10月19日上午,經醫務所醫生會診認為他患了急性闌尾炎,隨即送增城康寧醫院診治。至於張森被送到康寧醫院後的情況及最後死因,收容站在答覆函裡向死者的父親建議:可前往康寧醫院查詢、瞭解。

對此,張森的親屬氣憤地指出:廣州市收容站似乎「忘」了,在張森被火化前一刻,一直在其的監控管理之下,其對張森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負有法定的職責和義務,怎麼能說「張森在醫院死亡並火化,整個過程我站均是事後才知道,我站並無介入」,意圖推卸自己的責任呢?

張德鴻對廣州市收容站的答覆不服,於2001年1月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提請法院確認廣州市收容站對張森的收容行為違法和判決收容站行政賠償。

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不顧《行政訴訟法》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之規定,以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張森是被毆打致重傷死亡」為由,駁回了張、曹兩位老人的訴訟請求。

兩位老人的二審代理人、廣東崑崙律師事務所的顧浩巍、簡正德兩律師指出,按我國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廣州市收容站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對張森的收容是合法的和張森是因自然生病正常死亡,而原告只需在行政侵權成立的前提下對提出的賠償數額負有舉證責任。

張森是否應被收容?

在二審法庭上,廣州市收容站對張森的收容是否合法、張森的死亡與其被收容有否因果關係成了當事人雙方爭辯的焦點。

對於張森是否屬於被收容對象問題,廣州市收容站的委託代理人、該站幹部吳烽勇認為,國務院、中治委、廣東省對城市流浪、乞討者進行收容遣返等有關規定賦予了該站行使收容職責,張森是被廣州市公安局以「三無人員」的定性送到該站的,所以「我站對張森的收容是依法行政的行為」。

張、曹兩位老人的代理律師則出示張森死亡之後在醫院留下的遺物---中國建設銀行的一張餘額為1200多元的儲蓄卡等證據指出,張森在被收容之前在廣州市有固定的工作、固定的住所和正常的收入,並非被告所指的「沒有合法證件、沒有固定住所、沒有生活來源」的所謂「三無人員」,被告對張森的收容行為是違法的,侵害了公民的自由權利;而且,廣州市收容站以張森被公安機關「定性」為「三無人員」進而認為其收容行為合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及偷渡外流人員收容遣送具體辦法》第七條明文規定,「收容站應對被收容人員進行驗收」,對不符合收容規定的,「收容站不得接收」。

最後,似乎理屈詞窮的收容站竟然認為,「『三無』只是個籠統的概念,並非『三無』全無才可以收容,在實際操作中,沒有暫住證都可以收容」。

至於張森的死與被告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廣州市收容站出示了大尖山分站醫務所提供的一份「病程記錄」和一張名為「被收容人員離站徵詢卡」的表格的證據。「病程記錄」寫明,張森被診斷為急性闌尾炎,而「徵詢卡」上「在站期間有無被毆打」一欄內寫著「沒有」字樣,並有「張森」字樣的簽名。據此,廣州市收容站認為,「張森在被收容期間並沒有受到過他人的傷害」,「張森屬於自然生病的自然死亡」。

張、曹兩位老人的待查律師則對此持不同意見。她們指出,「病程記錄」上標明的日期是「10月19日」,而收容站一再聲稱張森是在18日生病並在醫務所裡用藥的,「顯然,這份所謂『病程記錄』是偽造的」。對第二份證據,兩律師同樣認為是「偽造」的,因為「從張森被送康寧醫院當夜就死亡這一事實來推測,張森離開收容站時不可能來得及填寫這張所謂的『徵詢卡』,況且,卡上張森的簽字與其本人銀行卡上的親筆簽名大相逕庭,明顯不是出自一人之手」。

在最後陳述中,兩位老人的代理律師指出,廣州市收容站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張森之死屬正常死亡,「只有驗屍報告和法醫鑑定才能證明張森的死因」。

但是,具有證據效力的驗屍報告和法醫鑑定永遠都不會有了。因為當初張森家屬的這一要求已被剝奪。

廣州市收容站對此的解釋是,屍體被火化我們是事後才知道的,沒有取得法醫鑑定與我們無關,「而且,張森被我們送到醫院後,就再也與我們無關」。

消息來源: 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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