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为何罪成 一文梳理855页判词要点(视频)

——黎智英的串谋煽动、勾结外国势力罪为何成立

作者:集志社记者 发表:2025-12-18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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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25年12月18日讯】【苹果黎智英案,前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裁定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及一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成,案件将于明年1月12日求情。法官裁定,黎智英是所有串谋的“主脑”,指他长年对中国怀有怨恨和憎恶,借口“协助香港”、邀美国助令中国政府倒台,而不论《国安法》生效前后,其唯一意图和最终目的,都是寻求中共倒台、即使代价是牺牲中港人民利益。

法庭又指,黎有意识地利用《苹果》和其个人影响力,进行持续不断的运动,意图削弱中央及特区政府合法性或权威;即使黎智英在《国安法》后未有公开直接请求制裁,但仍有间接隐晦地请求,意图依然如故。

法庭说,黎智英非因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指他自由持有任何政治观点,但他意图将思想化为行动、并作出违法行为便是完全另一回事。855页的判词,到底法庭如何裁定,黎智英三项控罪罪成?又为何指黎智英证供“不足为信”?《集志社》为读者梳理判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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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黎智英对中共深切怨恨导致今天审讯

2官:黎智英非因政治信念受审

3证人是否可信?

4控罪一:黎智英有否与《苹果》高层串谋发布煽动刊物?

5控罪二:黎智英有否与《苹果》高层串谋勾结外国势力?

6控罪三:黎智英有否与陈梓华、李宇轩串谋勾结外国势力?

7结语:黎为串谋主脑、唯一意图令中共倒台

引言:黎智英对中共深切怨恨导致今天审讯

官:黎对中共怨恨憎恶 使其走上荆棘之路

全长855页的判词,详列黎智英背景、双方证人供词、黎与外国连系、在《苹果》的参与等。法庭先于引言部分总结黎的生平和对其评价,判词首句便指“这宗案件的核心主要在于一个人,他就是黎智英”,并指要理解黎,就要回到起点。据黎的说法,他1947年生于中国大陆一个富有家庭,因政治动荡令家道中落,黎母被送往劳改,黎10岁便要工作养家,并于12岁偷渡来港。

法官指,黎的故事为真正“白手兴家”的成功故事,凭其勤奋与决心,终建立非常成功的纺织生意,黎将之出售后投身媒体,创立《苹果日报》,他曾形容觉得做生意很闷,而媒体事业让他有为所爱而战的理由。法官指,黎“无疑是一名非常精明的商人,但不​​幸的是,他对中共的深深怨恨和憎恶,使他走上一条充满荆棘的道路(thorny path),最终导致今天的审讯”。

官:黎荼毒读者、信逃犯条例修订为“恶毒阴谋”

法官续指,《苹果日报》于1995年创立,是以狗仔队及娱乐报道闻名的受欢迎小报,2014年占中运动不久,黎在制定编采方针上更积极,利用《苹果》鼓励市民追求民主、上街反抗,此分水岭令《苹果》“蜕变”成一份反对特区及中国政府的报纸,黎开始望报纸倾向“黄色”立场。法官指,有编采立场并无不妥,但从证据可见,它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

法官形容,黎智英将一批志同道合、同样热衷于拉倒中共的人聚集在身边,首要是“神秘人物”Mark Simon,虽然黎不太清楚其背景,却让他全权管理自己的金钱和部分公司。在此背景下,证据揭示《苹果》管理的情况,及黎如何将《苹果》定位为反共、其后再反中及反特区政府的立场。法官又指,黎在专栏“成败乐一笑”荼毒读者思想,并邀请写手在《苹果》撰写有关中国的“恶毒言论”。

法官形容,黎沉迷将中共的文化价值,改变为“西方价值”,并令中国屈从于美国和西方的权力,使中国成为顺从西方的仆人(make China subservient to the might of the US and the West,turning China into alackey of the West)。黎相信《逃犯条例》修订是“恶毒阴谋”,是刻意策划、以将像他一般的中共政权反对者“送中”,故借出500万元全球登报、到华盛顿演讲请求美国支持港人抗争,又热心招募和培育年轻人参与其抗争,包括从犯证人陈梓华和“揽炒巴”刘祖廸。

法官续指,黎对中国的憎恨坚固,即使被捕后不准离港,仍要求Mark Simon安排他于华盛顿与高层会面,并于2020年6月向法庭申请更改保释条件时隐瞒拟进行的会面,“幸好”其申请失败。法官指,黎对中共有强烈憎恨,即使出庭作证时也仍然强烈。

官:黎智英非因政治信念受审

称黎非因政治信念受审 《国安法》前言行只构成证据背景

法庭于判词强调,黎智英并非因政治观点或信念受审,他可自由持有任何政治观点,但他意图将思想化为行动、作出违法行为是完全另一回事。而法庭须了解其立场,以确认他案发时的意图和目的,包括他多大程度准备好和决心利用《苹果》为平台,传播其政治理念和实现其政治议程。法官又指,黎在《国安法》前的言行,并非控罪主体,只构成控罪相关证据的背景。

证人是否可信?

官裁从犯证人诚实可靠

针对控辩双方证人的口供,辩方曾批评,从犯证人陈梓华是“连环说谎者”。法庭指,共谋者或有动机说谎换取较低刑期,会留意有否文件支持其证供,考虑到他们与黎智英和Mark Simon之间的讯息,很多时亦支持其供词,而证人经深入盘问亦无动摇,裁定所有从犯证人均是诚实可靠证人、证供清晰有力。

批黎智英多处前后不一、不足为信

至于自辩的黎智英,法庭则批评他多处“自相矛盾、前后不一、闪烁其词和不足为信”,亦不接受他是因事情久远、记忆力衰退、压力过大或年老所致,拒绝接纳其证供。法庭举例,虽然大部分控方证据为文件证据,但黎答问题时没表示不记得,而是完全否认指控,认为黎刻意在作供时冒险,希望不会有短信推翻其证供,但当控方提出证据反驳,黎便会给予不可能或牵强的解释。

黎

称与彭斯等会面非预先安排 惟与证据相反

法庭举例,黎称从未向人付费影响外国对中港政策,但证据显示他曾向美国前副参谋长Jack Keane、前国防副部长Paul Wolfowitz,支付2,300万元为时任台湾总统蔡英文提供咨询的费用,认为黎是主张利用台湾作为“杠杆”对抗中国,影响外交政策。

法庭又举例,黎称2019年7月与美国副总统彭斯及国务卿蓬佩奥见面,并非预先安排,惟Mark Simon发出的讯息显示事前已安排和确认,认为黎显然欲淡化他知情及游说目的;黎亦一度否认该行曾请求制裁,但被展示《苹果》在他访美后一篇报道后,改称有提及。法庭又指,黎称“Live Chat”是个人节目,与《苹果》无关,但WhatsApp讯息显示他常与《苹果》高层谈及节目制作,认为节目是在《苹果》员工、高层和平台协助下进行,用意参与国际战线。

拒信对IPAC完全不知情

就袁弓夷在《苹果》发布影片,促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驻军保护香港,黎称不知情,惟讯息显示他曾与袁弓夷谈及影片、又表示支持,法庭认为黎是尝试与袁撇清关系、说法难以置信。至于黎称会见陈梓华是要安抚“勇武”,法庭同指不合理,指难以理解陈作为“和理非”如何安抚“勇武”,证据亦显示黎同样望陈梓华参与国际游说。

至于黎智英称上庭前完全不认识“对中政策跨国议会联盟”(IPAC),法庭同样不接纳,指根据他与IPAC创办人裴伦德(Luke de Pulford)和顾问罗杰斯(Benedict Rogers)的大量讯息、其Twitter帖文及《苹果》就IPAC的报道,均显示黎对IPAC游说活动知情,认为黎称无兴趣、不知道等解释,是荒谬可笑、完全难以置信,拒纳黎的案情,即“由《国安法》前热切地要求制裁,至《国安法》后突然停止请求”。

针对黎智英的三项控罪,法庭是如何裁定罪成?

黎

控罪一:黎智英有否与《苹果》高层串谋发布煽动刊物?

黎智英为“舵手”、利用《苹果》为平台实现政治议程

控罪一指黎智英与《苹果》高层串谋发布煽动刊物,法庭接纳前《苹果》高层供称,黎作为《苹果》“舵手”,密切管理和亲自控制《苹果》编采方向,期望员工跟随其指示行事,他们不能对黎智英说不、如“鸟笼”自主;黎的政治观点亦对《苹果》编采方向有重大影响,社论及论坛文章以其立场为指引、社论作者亦须获其许可才聘请。

法庭认为,黎是主导和支配(dominating and controlling)的老板,在《国安法》前后,利用《苹果》为平台传播其政治观点、实现其政治议程,如发布同情示威者、支持小店等报道,并进一步推论,黎意图并知悉《苹果》报道与文章观点,与其政治立场一致。

指涉案文章显示对中共严重敌意及偏见

就涉案161篇文章,法庭指“小心全面审视”后,发现文章普遍及持续显示对中共“严重的敌意和偏见”,包括把中共、警察、中央和特区政府描绘成意图伤害港人的“敌人”;中港政府官员受严厉批评、亦成嘲笑和贬低的目标,如将前特首林郑月娥描述为“邪恶”、习近平为“习帝”、警察为“黑警”,引憎恨和蔑视。

此外,即使2019年10月撤回修例,文章仍呼吁公众公开反抗香港政府;在《国安法》实施前,公开要求制裁政府高级官员;《国安法》后仍间接但易于理解地表达希望实施制裁。法庭认为,其中17篇文章均客观上具煽动性,旨在引发对政府憎恨、藐视及挑动对其离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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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8日的反修例游行。(资料图片)

持续削政府合法性、远超法例容许范围

针对有否串谋发布的协议,法庭认为,黎智英与高层案发时均知悉文章具煽动性,该些文章与黎的政治观点一致、亦获黎的同意,黎批准发布是希望让抗争运动持续。法庭认为,须从黎的政治立场解读涉案文章,并进一步裁定,黎是利用《苹果》实现其反中国的议程。

法庭指,黎认同西方价值,视中国堀起为对世界威胁,并认为西方应团结对抗中国,其“终局之战”(end game)是要改变中共政权。法庭形容,黎沉迷于将中共价值改变为西方价值,以制衡中国影响力;又认为中国是独裁政权,希望中共不再执政、或至少习近平下台,目的争取美国及西方支持,动摇中共管治。

法庭认为,涉案文章普遍支持黎的议程,黎是有意识地利用《苹果》和其个人影响力,进行持续不断的运动,意图削弱中央及特区政府合法性或权威,及损害中港政府与香港居民关系的目的,远超出煽动罪第9(2)条免责辩护所允许的范围。

指高层成为协议一分子 黎智英为主脑

就《苹果》副社长陈沛敏等从犯证人供称,涉案文章非为批评而批评,而是旨在改变认为错误的政府政策,包括希望撤回修例、不要滥暴等,法官认为,高层完全知道黎智英反中立场、及望损政府合法性的议程,但他们仍愿意随黎行事、成为协议一分子,同样超出法律范围,裁定案发时存在协议,黎智英为主脑,其他人知情及愿意参与发布煽动刊物。

控罪二:黎智英有否与《苹果》高层串谋勾结外国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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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可明确或隐晦、毋须实质致制裁

至于黎智英另面对的两项勾结罪,控辩双方早前就何谓“请求”争议。法庭裁定,按一般及普遍意思,“请求”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亦可以是明确或隐晦(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重要的是作出请求的人,意图由外国实施制裁。法庭不关注制裁措施的有效性,而是相关措施是否针对中港政府;亦认为对政府官员的制裁,也符合条文对外国制裁的定义,科技禁运亦可算作“封锁”或“敌对行动”。

法庭续指,就勾结的控罪元素,仅包括被告作出请求、该请求是向外国作出、目的是制裁中港,并不要求行为实质上导致任何制裁、封锁或敌对行动发生,罪行是“行为罪”而非“结果罪”。法庭亦不同意,须证被告知道协议是违法,因对法律无知并非辩护理由。

黎“意志坚定、大胆和不服从”

控罪二指黎与《苹果》高层勾结外国势力。法庭指,无疑黎智英在《国安法》生效前透过《苹果》、Twitter帐户、访问等公开请求制裁,亦与《苹果》高层达成请求制裁的协议,问题是《国安法》后,协议有否继续?

法庭考虑的,包括黎智英的性格。法庭指《国安法》后,黎智英无再公开直接请求制裁、高层亦尝试减低风险,但与此同时,从黎对个人背景的自述、以及《国安法》前后不同场合的公开发言,可见黎把自己塑造成一个有强烈看法、且不会轻易放弃的人,如被捕后曾受访称,如知道将发生的事仍会做同样选择,因这是其性格。法庭指,黎塑造的形象,是虽年纪较大,但“意志坚定、大胆和不服从”,为其目标奋斗至最后一刻,“此形象与我们对他52日出庭作供的观察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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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国安法》后仍间接隐晦请求制裁

法庭续指,大量证据显示黎在《国安法》生效后,仍继续表达其反中国的立场及请求外国制裁,只是透过较间接和隐晦的策略、收敛激烈言辞。例如2020年7月1日《国安法》生效当天,报章列出两页政府高官等肖像、指为“历史纪录”;7月4日论坛版主题“国际棋盘上的香港”,有三篇文章支持制裁;黎智英〈时间就是武器〉、〈大时代快将来临〉称美国制裁不会减少;黎12月受访称,希望美政府会以人权、法治等作为与中国贸易谈判的条件。

此外,法庭指黎智英《国安法》实施约一周后开始的“Live Chat”节目,形容中国为西方世界“敌人”、每一集充满黎的反中立场,举例黎曾提及“如果我们不改变中国,就将被中国改变⋯⋯美国现在是在单独对抗,当德国、欧盟、澳洲、加拿大等意识到无法靠自身抗衡中国时,就会慢慢加入美国的联盟”,是隐晦地请求外国与美国合作,对中国采取行动。法庭又指,黎的Twitter在“灰色地带”运作,如他于8月评论美国制裁中港官员的新闻,提及“那些取消参选人资格的选举主任呢?他们应该为决定负责任吗?”,是隐晦但清楚地请求制裁选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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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认为,黎智英《国安法》前请求外国制裁的行为,在《国安法》后没有停止,黎即使知道有法律风险,仍继续请求外国制裁,其唯一调整是形式而非实际上,由《国安法》前公开直接请求、改为较间接和隐晦地请求,但其意图依然如故、继续推进串谋,协议亦持续至《国安法》后,裁定罪成。

公司被告对串谋知情且愿参与

三间《苹果》公司同时面对控罪一及二,法庭裁定两罪串谋得到各公司被告配合,而黎智英和六名高层共同行事,是各公司被告的生动体现,他们身为董事,也是各公司被告的决策者和指导意志,故他们就控罪所具意图,也是各公司意图,裁定公司被告对串谋知情且愿意参与。

控罪三:黎智英有否与陈梓华、李宇轩串谋勾结外国势力?

黎对IPAC及SWHK等工作知情

控罪三指控黎智英与“重光团队”勾结外国势力,法庭指,无疑《国安法》前后,Mark Simon、李宇轩、陈梓华、刘祖廸等人有协议,进行国际游说,寻求国际支持在港的抗争运动,并有意将请求外国制裁纳入其行动之一;黎智英亦一直意图请求外国制裁。那黎智英是否这协议的一分子?

法庭指,控罪三主要依赖陈梓华证供及黎智英讯息,法庭接纳陈的证供,包括陈供称黎知道“G20”众筹,并透过Mark Simon给予财政支持;黎望团结“勇武”与“和理非”,藉陈梓华与“勇武”连系;黎又指陈可透过Mark Simon联络他,Mark Simon会尽力协助和满足其要求,法庭认为如非黎的指示,看不到为何明显是大忙人的Mark Simon,会不怕麻烦与陈梓华见面、帮助他及给意见。

法庭又接纳陈梓华称,Mark Simon建议SWHK(Stand With Hong Kong)加入IPAC,认为考虑到黎与Mark Simon的关系、对IPAC的认知和对寻求国际支持的重视,黎“本质上不太可能”从未被告知SWHK加入IPAC;亦接纳陈称在Mark Simon协助下成为SWHK US的成员,组织几乎每周向Mark Simon汇报。法庭认为,若Mark Simon非黎的“左右手”,不可能有如此影响力,唯一合理推论是Mark Simon得到黎的同意处理SWHK US事宜,黎全部知情。

指Mark Simon向黎汇报游说活动

法庭又认为,黎智英知道李宇轩、陈梓华和刘祖廸在《国安法》前后也有参与国际游说,当中Mark Simon作为“耳目”,向黎汇报香港对美游说的活动;陈梓华亦供称,黎智英知道李宇轩2019年12月与SWHK成员访美之行,又在台北叫陈和刘祖廸与较低级别的“枱底”外国官员建立连系。法庭亦裁定,黎智英知道IPAC及其工作,当中《苹果》曾大篇幅报道“揽炒巴”加入IPAC、又曾访问“揽炒巴”,黎Twitter亦有分享访问及向他致敬。

指需议会、国际、街头三战线 才能“支爆”

陈梓华曾供称,2020年1月,黎智英与他和刘祖廸在台北会面,黎希望刘和陈进行国际游说、请求外国制裁,又指需团结议会、国际、街头三条战线,才能达到“支爆”。法庭接纳陈的供词,裁定在2020年1月台北会面后,黎智英与Mark Simon、李宇轩、陈梓华、刘祖廸的协议成立,同意进行国际游说,并知道会涉及请求外国制裁;而此协议在《国安法》后仍继续,各共谋者意图继续依从黎智英的指示、执行有关协议。

就协议在《国安法》后继续,法庭援引证据,包括IPAC和SWHK继续推动制裁,李宇轩、陈梓华、刘祖廸在相关组织的参与,以及2020年6月陈梓华与黎智英的会面。陈梓华供称该次会面上表达对《国安法》忧虑、认为应停止推动制裁,但黎指《国安法》“雷声大雨点小”,会以身作则于媒体呼吁制裁,又着陈让其他SWHK成员在文宣及国际游说上“继续做”,并问及IPAC会否使用众筹资金、指IPAC很重要。法庭认为,显示黎在《国安法》下仍坚定不移推进请求外国制裁的协议。

结语:黎为串谋主脑、唯一意图令中共倒台

黎借口帮助港人 邀美帮忙令中国政府倒台

法庭在结语表示,证据显示,黎智英远在《国安法》实施前,已思考美国对中国可使用什么筹码,其中一项是聘用前美国高官,透过蔡英文助手向蔡提顾问意见;而从其《苹果》专栏、Live Chat节目等可见,黎成年后长年对中国深怀怨恨和憎恶,经常以协助港人为借口,邀请美国帮忙推翻中国政府,情况犹如一个美国公民假装协助加州,要求俄罗斯出手协助推翻美国政府。

指“神秘人物”Mark Simon致力为黎办事

法庭续指,Mark Simon这位“神秘人物”致力为黎智英办事,从中游走协助安排黎与美国高级官员会面、游说和寻求支持,包括2019年7月安排黎与美国时任副总统彭斯、国务卿蓬佩奥见面,就港府推动《逃犯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制裁,又尝试安排黎与美国时任众议院议长佩洛西、总统特朗普等见面。法庭指,Mark Simon并非《苹果》正式员工,但黎就其个人及公事上的决定,“几乎完全盲目信任(almost blind trust)”他。

法庭强调,黎在华府具人脉、影响力,证据显示他知道IPAC成立目的、并从创办人裴伦德收到IPAC活动更新资料;陈梓华亦称黎2020年8月被捕后对国际线很大打击,因对取得美国政府进一步资料变得非常困难。

黎为串谋“主脑” 三公司被告同意、知情及协助

法庭续引多项证据,显示黎智英对制裁的支持,包括2019年11月特朗普签署《香港人权及民主法案》后,黎曾向张志伟说“非常好,现在所有人都可以松一口气”,并于2020年5月发起“一人一信救香港”,张剑虹称黎表示望美国总统和副总统制裁中国。而陈梓华2020年5月28日,曾向黎发讯息提及国安法,黎回复指预计该周末特朗普会实施更多更严厉的制裁措施,法庭形容黎“几乎带着一种高兴的心情”回复。黎又在6月《纽约时报》撰文提到是时候向中国制裁甚至惩罚,让美国制造完美风暴令中共灭亡。

法庭认为,毫无疑问黎智英动摇中共管治的意图从没改变,即使国安法生效,他仍以较隐晦方式进行;张剑虹亦供称,探望还押的黎时,黎向他表示继续如常经营《苹果》。

法官认为,从本案大量证据的唯一合理推论,是不论《国安法》生效前或后,黎智英唯一意图是寻求中共倒台、即使最终代价是牺牲中港人民利益,这亦是相关串谋或煽动刊物的“最终目的”。法官信纳,被告有蓄意意图进行涉案串谋,相关串谋对中国及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和危害。法庭信纳,黎是三项串谋的“主脑”,利用《苹果》不同平台,获公司被告的全面同意、知情及协助,遂裁定黎智英及三间公司,所有罪名成立。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新世纪/集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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