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鶯鶯是處女,楊春紅年方三十七歲在共黨高官的眼裡,與美貌妓女比也算高貴的精品了,成熟、善良、正直、淳樸和體貼都是妓女所無的人格缺陷。在本單位的全體公務員宴會上,如果在領導眼裡把酒斟灑了是出於拘禁,她是不會被毀容的;如果是不經意,那正好證明了楊春紅的不媚上不媚權的人格高貴。無論怎樣說法律是沒有打人這一條款的,誰也沒有這一特權,難道楊春紅是局長的奴隸不成嗎?當著一百位公務員同事的面,把楊春紅打成重傷害甚至高度毀容,難道三個代表比地痞流氓還不如嗎?一百位公務員眼看著自己的同事被殘害而不制止,簡直都是些缺乏人性和正義感的人,又怎能作好民政的公共服務工作呢?更為嚴重的是工會主席,應該是工作人員的代表,怎麼能代理自己監督的對象毒打自己的權利委託人呢?這不是典型的犯上作亂嗎?就這樣在大庭廣眾之下將一個中年婦女殘忍的毒打至毀容的殘案,省級司法鑑定都作不成,人民還有什麼安全可言呢?
此兩起如此清晰的殘案難以得到司法公正,說明瞭我們的國家、法律及其秩序已經失去了它應有的功能,成為殘害無辜魚肉人民的絞殺機械。同時也說明個案維權和維權非政治化的人,是人類史上絕無僅有的反人類的共產專制制度的假善人和真幫凶。歷史的潮流是專制者無法抗拒的,界時幫凶者如不翻然醒悟,必然與專制者一樣得到正義的審判!(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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