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17日,捷克斯洛伐克首都布拉格大学生发起了数十万人声势浩大的反共产党统治示威,即“天鹅绒革命”,最终导致捷克斯洛伐克共产政权和平转型。(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布拉格的故事是这样的:1953年,一位优秀的女共产党员由于持不同意见而被当局逮捕,而逮捕和处理她案子的正好也是一名女捷克共产党领导人。这位女领导人经过取证和审讯,最后判处了那位持不同意见的女共党员的死刑,并在那一年执行了绞刑……
如果你是那个年代过来的,这个案子对于你是如此的稀松平常,而且,半个世纪过去了,改天换地多少年了,不但没有追究,甚至都没有人提起了。可是,就在一个月前,捷克布拉格的法院却开始对那位50年前判处一位女共产党员死刑的原女共党领导人进行审判……那位50年前判处持不同意见女党员死刑的原女共党领导人刚刚被判处7年监禁——对了,她如今已经快90岁高龄了!如果没有奇迹出现的话,她将会死在监狱里!
也许有人迷惑不解,不知道这件案子为什么会引起我们的强烈好奇和关注,而且也许还有人会问,不是说苏联东欧没有出现清算前朝官员的现像吗?如何解释50年后秋后算账,竟然把一位当时的领导人判刑入狱呢?
有这些疑问不奇怪,因为还没有告诉你这件案子中最重要也可能是最奇怪的事儿:布拉格法院用来判处这位前女共党领导人罪行的法律并不是当今民主捷克的法律,他们判她入狱七年的依据竟然是1953年的捷克共产党的法律!
大家不妨设想一下,如果依照现在的捷克法律,那么都清楚,以前那个政权几乎所有的官员都“违法”了,对他们进行审判,清算,投入监狱,也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和平演变后的苏联东欧并没有发生这样的情况,却发生了现在的法官援引半个世纪前那部被他们仇恨与抛弃的法律,对一位当时就违法了的官员进行隔了半个多世纪的判决。
这实在是太有意义了!我们知道,特别是在文明社会里,就算最邪恶的国家,也是有法律的,除了少部分恶法之外,人类普遍接受的法律(例如杀人偿命,禁止行贿受贿,判刑要讲究证据等等)也都是存在的。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完善法律,而在于是否执行法律。
十几年前一位美国宪政学者说过,这个世界上集中了最美丽词语的宪法是北朝鲜的,而且也是最厚、内容最丰富的宪法之一。当时我们几乎晕倒。因为,我们都知道,在那个国家,宪法只是摆设,真正违反宪法的不是别人,正是那些制定了这部宪法的执法者。再如纳粹,投降后法庭竟然找不到他们曾经有屠杀犹太人的明确法律,甚至连一纸明确的命令都找不到!难怪有些屠杀犹太人的纳粹军官竟然说,他们灭绝犹太人只是揣摩上意,只是接到了指令(法庭上无法证实的)。换句话说,即便按照纳粹的明文法律,屠杀犹太人也是犯了杀人、屠杀罪!
布拉格这起判决揭示的意义在于:即便按照当时的捷克法律,这位判处持不同意见党员死刑的女共党领导人也犯了罪!她不但没有齐全的证据,而且,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不顾法律程序,来了一个欲加之罪,违犯了当时捷共自己承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她当时就犯罪了!
从内心里说,我们不主张清算,特别是那种用新的法律来“秋后算账”。哪怕你站在了人类正义的制高点,对过去的一切包括历史有一个居高临下姿态,我们还是不希望有清算。
可是,我们不喜欢清算,却更不喜欢因为我们主张“不清算”而引起那些坏人们有恃无恐和肆无忌惮。这正如在我们别无选择的时候,我们希望对过去的贪污腐败既往不咎,可我们却看到他们把“未来”也变成了“既往”,继续马不停蹄地猖狂地贪污腐败,违犯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
再邪恶的政权,也不敢文明社会明目张胆地逆历史潮流。大多国家的法律至少在文字上都越来越趋同——例如都强调“人民被宪法保障的权力和自由”——因此,捷克用五十年前的法律来判决五十年前的官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半个世纪前,法律已经有了,然而,执行法律的人却把自己的利益和权力置于法律之上,他们认为法律是用来对付人民的,他们可以永远逍遥法外,而当时的民众除了伸长脖子被他们套进绞索之外,别无选择。
见识了布拉格的这起案例,也许有那么一天,北朝鲜政权更迭了,人民也许制定了新的宪法和法律,但为了弘扬“宽容”,为了避免“清算”,他们根本不需用新的宪法和法律去审判对他们如此残忍的独裁者,他们只要用独裁者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就足够了。在独裁者当权的时代,他们不但制定法律,也蹂躏法律。民众必须等待,等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时候,他们才拿起法律的武器——他们甚至有自信,拿起任何一部法律,独裁者都是应该被关起来,甚至被推上断头台的……
责任编辑: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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