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港人发起“黎明行动”,警察发射催泪弹镇压。(图片来源: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看中国2020年11月25日讯】去年11月11日正值反送中期间,早晨有参与“黎明行动”的学生在西湾河被交通警以实弹枪击腹部,惹来现场市民抗议,其后防暴警员追截市民,两名男子被捕,并被控非法集结等三罪。案件昨日续审,裁判官黄雅茵裁定两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据《苹果日报》报导,两被告分别是26岁的罗俊杰和21岁的黄衍伟。黄获知罪名不成立后,感动抽泣,罗递上纸巾予他拭泪。散庭后两人相拥道贺。罗表示裁决彰显公义,相比其他案件,本案实在小儿科。他还指,虽然觉得幸运,但担心律政司日后会上诉。
罗亦鼓励其他曾共患难的抗争者,表示会与大家荣辱与共;虽然罪脱恢复自由,如果有一天,社会容许合法游行,自己仍会参与。上月刚大专毕业的黄则劝勉“大家都加油”。
裁判官认为警员证人——驻守港岛总区冲锋队,警员编号为21298的张晓锋对首被告的描述证据至为关键,但张指被告身处50人的集结之中,穿上黑外套、黑短裤、深色口罩和浅色球鞋,这样的衣饰很普遍,张亦未对发型、发色、身高或身型等有细致的描述,因此有认错人的可能。
此外,案发地点不时有人出入,衣着相同,未必是同一人。而且庭上片段显示案中疑犯离开张的视线范围接近9秒,法庭无法确定首被告就是张所观察的人。另据张在记事册及供词中指,从首被告左腰间跌出的鎚子长约15厘米,但法庭上量度的却是27.5厘米,相差约12.5厘米。
虽然张解释指现场无法量度长度,因此记录出错,但法庭不解为何警员在之后的供词中仍重复相同错误。鎚子作为案中重要证物,如此错误必影响证人的可信性。因此法庭认为张并非可信、可靠。
至于负责逮捕次被告的警员,编号为13357的彭杰文,法庭同样质疑他对次被告观察的准确性。彭在供词中指现场有20多人聚集,其后作供时指纪录出错,正确数目应是50多人。法庭质疑,为何记得是50多人,却写下了20多人,因为人数多少,对判断被告是否参与非法集结极为重要。
另外。彭描述次被告的特征时,没有指出其当时右手戴有手套,又称次被告曾站在人群最前方,但其供词同样没有记录次被告领导角色。法庭认为彭遗漏的记录与庭上供词出入相当大,这些都与举证有直接关系,影响其证供的可信性。
张晓锋早前供称,当日负责防暴工作,到场时发现筲箕湾道接近成安街交界处有近200人聚集,大部份人戴有面罩。警方三次发出非法集结的警告,群众未有理会。
张表示留意到在群众前排,有一名穿黑衣、黑短裤和浅色球鞋并戴有口罩男子不断指骂警方。张认为此男子说领导角色,触犯非法集结罪,遂与同事上前追截。
该男子跑入附近教堂。张尾随并于走廊升降机位置,看到和该男子衣着一样的首被告。张上前拘捕首被告,首被告向他挥拳踢脚,张于是挥舞警棍击打首被告并作出警告,最后将他制服于地上,并扣上手扣,期间一度向首被告施用胡椒喷剂。
此刻首被告左边腰间跌出一支木柄鎚子,张遂将鎚子塞进首被告的背包内。张承认呈堂片段没有拍摄到鎚子跌出或有人执起的片段,他有考虑过若扫指模释除疑虑,但他并无作出相关要求。
负责拘捕次被告的彭杰文供称,当日留意到一人站在人群前,身穿黑色长裇外套、卡其色长裤,以黑颈巾遮面;彭指该男子不停叫嚣,令周围的示威人士情绪高涨,一齐向警指骂。后来彭听到有人叫了一声“追”,他即锁定目标追截该男子,最终跑入教堂通往停车场电梯的走廊。当时电梯前有数位人士,仅一人穿卡其色长裤。彭上前拘捕,被对方双手推开,彭称在警告无效后,挥舞警棍击打对方,最后将其制服在地并拘捕,同时在其身上搜出鎚子。
彭早前作供时称次被告在现场辱骂警方。辩方要求他复述相关字句,彭最后才肯说出“黑警死全家”五个字。辩方质疑他的书面口供和庭上供词不同,他则解释自己学历不高,未必用到精准字眼形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