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林郑月娥称香港“没有三权分立”的论调引起法律界忧虑。图为香港终审法院。(图片来源:庞大卫/看中国)
【看中国2020年9月2日讯】继香港教育局“清洗”教科书中关于“三权分立”的论述,特首林郑月娥9月1日再扬言“香港确实没有三权分立”,并自创三权“分工”的论述。法律界齐声反驳,强调《基本法》早已订定了三权分立的结构,过去法院判决中也曾多次描述。议员和学者质疑港府在国安法实施下,明显配合上方指示打蒙骗战,刻意矮化立法和司法机关制衡特首的权力,旨在将中共的专权统治合理化。
林郑:没有三权分立只有三权分工
香港教育局近日审核通识教科书后,关于“三权分立”的内容被删去,引起香港社会忧虑。教育局局长杨润雄30日高调指香港97前和97后“皆不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制度”。9月1日,特首林郑月娥出席行政会议前见传媒,特地手持一本《基本法》,进一步表明“香港是没有三权分立”,称是要“正本清源、拨乱反正”。
林郑月娥宣称,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权来自中央授权,制度核心是“行政主导”架构,而架构核心就是特首;她又将过去司法界关于“三权分立”的表述重新演绎成三权的“分工”,即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衡”,但始终都是透过特首向中央负责。
大律师公会主席:《基本法》订定三权分立
林郑改写三权分立定义引来法律界齐声反驳。综合《苹果日报》及《众新闻》等报导,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对林郑一边指三权互相制衡、一边又指三权不是分立表示不理解。他重申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的重要基础,即使司法决定可以被立法会推翻,但改变司法决定的权力是基于正当法定程序。他希望林郑非意指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干预司法决定。
戴启思接受《众新闻》访问时进一步解释“三权分立”的意义,在于确保无一个政府部分可以支配其他部分。1997年主权移交前,香港已有三权分立,宪制性文件《英皇制诰》订明总督须根据行会、司法机构和立法会的建议行事。97年后,《基本法》更详细地阐述了政府权力的分配,如《基本法》第四章第4节赋予司法机关权力,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就权利与义务作出最后裁决;第73条亦订明立法会是香港唯一可以“颁布、修改或废除法律”的机构。
戴启思指出,终审法院相信特区政府是在三权分立体系中运作,如2014年梁国雄案上诉庭的判词,提到三权分立是普通法的信条(doctrine)。而《基本法》第2条也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他“肯定《基本法》订下了三权分立这个结构。”
戴耀廷斥矮化立法司法机关 志在专权
香港大学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也指,香港主权移交以来,法院多宗案例都有描述香港的“三权分立”制度,次数较行政主导更多,指两者可同时出现,并不冲突。
戴耀廷又在Facebook撰文指,教育局清洗通识教科书,把三权分立剔除,“是配合威权统治的蒙骗战术,重写公共论述,志在合理他专权统治”。他强调,三权分立不单在于“分立”,更在于“制约”。当三权分立被排除于公共论述,再大力宣传行政主导,隐含的政治议程是要“矮化”甚至“妖魔化”立法会制约行政长官的权力如否决财政预算案的权力,以及法院违宪审查及司法覆核行政决定的权力。他形容这是一场公共论述之战,“当公众被重写的公共论述所欺,专制政权就可以骗取统治的正当性。”
郭荣铿指林郑收“指示”发言
《苹果日报》报导,公民党法律界议员郭荣铿直斥林郑的言论可笑,强调不论终审法院、各级司法人员和法律界,过去一直秉持三权分立宪制原则。林郑如今等同质疑终院过去的说法有误,“过去20多年,无数案件都是秉持三权分立的重要原则,法官判案时,尤其是司法覆核同公共行政案件,一定是引用三权分立这个重要宪制原则。”
郭荣铿质疑政府突然要求删改教科书,再由杨润雄出手和林郑月娥出来护航,借此重新解释三权分立,明显属于政治举措,相信他们是配合港府收到的“指示”行事。而民主派就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案11月下旬将在终审法院审理,当中一个重要论点正是三权分立,料终院会就三权分立有最新权威性论述。他强调林郑的言论不能令巿民及国际社会信服。
责任编辑:李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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