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元爆仓,仅剩下40多万元。(图片来源:manusapon/Adobe Stock)
【看中国2020年7月3日讯】7月1日,一则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周婉茹诉被告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李坚路。李坚路在2015年期间担任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周婉茹称,李坚路向周婉茹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周婉茹开设期货账户,并告知周婉茹资金没有任何风险。周婉茹应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但后期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
那么,事实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呢?
2015年4月,上证指数不断上攻,牛市的狂热让投资者兴奋不已。原告周婉茹称,当时,作为朋友兼邻居关系,以及又是浙商证券监事长、纪委书记的被告李坚路向其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其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及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
于是,2015年4月13日,周婉茹在李坚路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总部办理了开户手续,并同时开设了期货账户。周婉茹称,李坚路告诉其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后周婉茹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3,000万元,并强调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
众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股灾发生了。周婉茹称,2015年6月30日,李坚路电话告知其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2015年7月3日,周婉茹再次查询账户时,发现仅剩约45.06万元,损失达2,954.94万元。事发后,周婉茹至浙商证券营业部打印交易账单,发现其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为此,周婉茹向浙商证券提出损失赔偿要求。
周婉茹认为,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在开户时不作风险提示,开户后出现周婉茹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坚路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欺诈周婉茹并诱导周婉茹开户,李坚路违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周婉茹密码恶意操作账户,致使周婉茹蒙受巨大损失,浙商证券、浙商期货、李坚路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因此,周婉茹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赔偿损失2,954.94万元及利息损失约575.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婉茹自从2005年起委托李坚路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后周婉茹在李坚路的全程陪同下开立期货账户,并在开户后同意李坚路更改交易密码,亦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周婉茹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上述事实表明周婉茹对李坚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婉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但是,因李坚路未经周婉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婉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坚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婉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婉茹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李坚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约为1,927.66万元。周婉茹要求李坚路赔偿该损失自2015年7月3日起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也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