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香港西湾河交通部警署警长向一名男学生开枪,导致他一度命危,要切除右肾及部分肝脏。(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看中国2020年6月12日讯】(看中国记者何佳慧综合报导)反送中运动历时一年,至今近9千名示威者被捕,惟至今无一名港警因滥暴被当局检控。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等早前就去年11月西湾河警长以实弹射击学生一事提出私人检控,11日宣布申请获得批准,法庭将传召该名开枪的警长上庭受审,涉及三项控罪,包括可判囚终身的“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射击”罪。这也是香港民间首次以私人检控的方式追究警暴。
2019年11月11日,香港网民发起反送中“三罢”行动,港岛区西湾河一名交通部警署警长,在无警告下开枪发射3发实弹,21岁男学生中枪一度命危,要切除右肾及部分肝脏。综合港媒报导,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联同党友杨浩然律师,早前通过众筹集资,向该警提出私人检控,6月11日获法庭批出传票。许智峯表示,法庭稍后就会向涉事警员发出传票,他必须亲自答辩和应讯。
许智峯:意义重大 让滥暴警付个人责任
许智峯表示今次获批传票意义重大,在政府及警队高层纵容警员滥暴下,这是反送中以来,民间首次以私人检控争取公义抗警暴,让警员知道非法使用武力后要负上个人责任,被控可处终身监禁的罪行,“这是头一次,也是首宗警员因为警暴、使用的武力而遭受检控,哪怕只是私人检控,但警员都要亲自到庭答辩,在庭上接受审讯。”杨浩然则希望最终可以为伤者和不满警暴的广大市民讨回公道。
由于法庭要求保密案中两名受警长伤害的市民身分,因此将二人称为“黑衣”受害人A和“白衣”受害人B。
裁判官在判决书中,批准就三项控罪传召开枪案警长上庭审讯的传票申请,包括对受害人A干犯:(一)《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B)条,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射击(Shooting with intent),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二)《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2(1)条,罔顾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发射弹药(discharging ammunition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safety of others),最高可监7年。
该警也涉对受害人B干犯:(三)《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2(1)条,处理枪械而其方式相当可能伤害或危害他人的安全(dealing with arms in amanner likely to injure, or endanger the safety of other person),最高可处监禁7年。
许智峯指,美国早前都对施行警暴的警员作出检控,但香港政府却包庇警暴,反送中至今一周年,大众均看到警方许多滥捕滥告情况,政府却无动于衷,最终逼使他以私人检控方式,以市民身分自行循法律程序追讨。他强调,警员职责应是保护市民,应该拒绝任何违法的滥暴指令。
对于有港警被私人检控,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方及律政司均以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不作评论。惟律政司发言人特别补充,根据《裁判官条例》,律政司司长在裁判官发出传票后,有权介入私人检控程序;若律政司认为私人检控没有合理定罪机会、违反公众利益、又或是基于政治因素利用私人检控构成滥用司法程序造成不公,律政司司长有责任介入并停止相关的法律程序,以维护公义。
许智峯则说,律政司确实有权介入案件,但如果当局相信司法独立,就应交给法庭自行处理案件,否则就有包庇警员、庇撑警市民之嫌。“如要彰显法庭公义,就更加不应该介入。”
大律师:警没用最低武力 律政司不应撤控
《苹果日报》报导,过往曾参与私人检控的大律师陈惠源指,法庭批出传票代表已信纳案件具表面证据。若律政司介入案件并继续检控,其实更好,因为能运用其公权力进行搜证。但从近日律政司的检控模式看,他非常担心对方会介入并撤销案件。例如最近一名居住在警察宿舍的女子贩毒案,法官已表明很可能定罪,惟律政司仍坚持撤销控罪。
陈惠源分析西湾河警察开枪案的影片后认为,律政司没有理由撤销案件,因《警察通例》明确指示应用“最低武力”,一个成年人制服年轻学生时,“用枪肯定不是(最低武力)选择。”他说,虽然私人检控面对重重困难,但这是“香港人取回原则和尊严的一步,值得喝采”。
另外,去年10月6日的士司机郑国泉涉于深水埗铲上行人路、撞倒一名23岁女示威者,导致她双脚骨折;惟警方至今没有逮捕司机,他更获撑警团体捐款50多万元,引起公愤。许智峯较早时就此案申请私人检控,上周四同样获得批准,成为反修例运动首宗获受理的私人检控案件。
许智峯透露,涉案司机将于8月17日上庭接受审讯,涉及控罪为“危险驾驶”。若有关人士拒绝出庭或缺席聆讯,法庭将可以通缉令方式传召其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