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抗争事件中,港警执法已有太多逾越文明法治社会的行为。(图:行走的故事诗/yanwu脸书)
【看中国2019年11月24日讯】法治,是让民主前进、让自由具体的方式,但人民的法意识呢?
本人几天前在上报一篇投书,底下留言对港警逮捕众多医护人员,以反手铐上的方式限制人生自由,不少认为对付暴民用这种手段非常轻微,其次认为并非所有穿着医护人员服装的人都真的是医护人员,因此先把嫌疑人逮捕是正确的行为。
作为法律本科背景出身的我深感诧异,因为在包含我国等众多民主国家在立法的时候,最基础的法律原则告诉我们,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疑惟轻等原则,这些针对保护被告,也就是所谓的嫌疑人的原则,进而转换成法律规定。
例如在侦查时的不公开,保护嫌疑人的名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一项);嫌疑人受讯问、被搜索扣押时律师得在场,使嫌疑人不会因为知识上屈于法律劣势,而受不正当程序的对待(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二项、第150条);于对人民强制处分时采取法官保留原则、相对法官保留原则,于是在羁押时必须要法官签票,在搜索与通讯监察时原则由法官发票,有紧急情况时由检察官先为强制处分(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一、第102条)。
于是,在没有证据前、没有审判终局确定前,推定嫌疑人只是嫌疑人,而非犯人,对嫌疑人的手段,只会有合理的侵害,而不会过度逾越比例原则(无罪推定);即便是看起来非常错误的行为,在没有法条明订下,不会有罪责,不会因此而被判刑(罪刑法定);当调查最后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让法官确信嫌疑人确实犯罪时,就不该形成其犯罪的心证,而应该为无罪的判决(罪疑惟轻),这些法条原则,实际上就是人民权利的呈现,只有在法条忠实表彰原则时,人民的权利才会因此不受侵犯。
因此,回头看这些对于港警、香港政府的评价时,大家应该要思考,今天一个医护人员,在一个抗争者聚集的现场出现时,警方怀疑他是否有伪装的可能或是嫌疑者时(以上是假定抗争者为暴徒,违反法令为前提),对于这些准嫌疑人,能不能使用这些手段,包含带有暴力要求其反手铐上,并且拘束其人身自由于特定区域,有没有更好的方式解决?
显而易见,是有的,警察可以先要求这些嫌疑人举双手,证明其没有携带武器,或并没有办法立刻拿起他携带的武器攻击警察,再要求这些确定没有携带武器的嫌疑人出示他的医护人员证明文件,甚至有些侵害的要求其留下姓名、联络方式在警方的记录内,以便日后再度看到他时的身分确认等等,这些行为,显然比起照片上看到的铐绑并且暴力对待,且要求待在特定区域的行为合理且正确,在没有特殊的“法定”情况下,警察不应该超越这个做法,也就是即便是警方以现在是紧急状况做为他逾矩的行为抗辩,也应该要有法律特别规定,不是他可以任意的扩张权力。
归根结柢,这些评论,犯下一个大忌就是先认定他有罪,所以先暴力相待,而非先假定他应该没有犯罪,在调查中保障他的权利,于是再加上不具备换位思考的能力,于是认为这些都是暴徒,他们都不该有任何权利。
然而,这些评论者,是否愿意家里仅因为“可能”而在没有你同意的状况下被警察进入并搜索,且没有全程录影;是否愿意在路上看到你仅因为你的长相或行为可疑,直接当街对你逮捕;是否愿意在你成为嫌疑人时对你用水刑、刀刑、剥夺睡眠等严刑逼供,且拒绝你的律师在场请求;是否愿意在你的亲人仅是要上大楼回家时,直接因为你动作比较慢,多人对你拖行,直接将你带走,如果这些都没有办法让你认清法治存在的必要,果然戒严时期的台湾,现在的香港,未来的中国,是比较符合你需求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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